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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设计技术导引

2019-08-01 10:15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乡镇排水污水处理湖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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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排水范围

3.2.1 乡镇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乡镇总体规划中各规划期的乡镇规划范围一致。

3.2.2 乡镇污水系统的服务范围,除乡镇规划范围外,还应兼顾考虑地形地势,污水处理厂(站)收集系统能经济辐射到的周边地区。

3.2.3 乡镇雨水系统的服务范围,除乡镇规划范围外,还应考虑系统流域汇水对规划区域的影响。

3.2.4 管网近期建设覆盖范围的面积应与乡镇近期建成区面积配套。

3.3 排水体制

3.3.1 乡镇新建区的排水体制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3.3.2 采用合流制的乡镇已建区域宜进行雨污分流改造,近期无法实施雨污分流的个别区域,可保留截流式合流制,截流倍数应按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当地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取值范围可按 1~2 来确定,重要地区宜不小于 3;远期乡镇已建区域应结合道路建设和旧城区改造逐步改造成分流制。

3.4 排水受纳水体

3.4.1 排水受纳水体包括江、河、湖、水库和荒废地、劣质地、湿地、坑塘、洼地以及农业灌溉用水的农田等。

3.4.2 排水受纳水体应满足其水域功能类别的环境保护要求,且有足够的环境容量和排泄能力。

3.4.3 尾水排放口的位置应符合受纳水体水域功能和水源保护的有关要求。

3.4.4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新建排放口。

3.4.5 乡镇排水受纳水体应根据城市的自然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用地布局,统筹兼顾上下游乡镇需求,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

3.5 排水管渠

3.5.1 排水管渠的布置应根据地形地势及路网竖向规划尽量使管(涵)以重力流方式来输送。乡镇污水应采用管道或暗渠收集输送,严禁采用明渠,雨水应充分利用地表径流和沟渠排除。乡镇排水工程规划设计应列表明确各条道路铺设排水管道的路名、起止点、管径、长度、坡度和控制点标高。

3.5.2 排水管渠布置原则应遵循:

(1)雨水应就近排入水体。

(2)污水应全收集、全处理。

(3)污水管道系统应根据乡镇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建设。

(4)乡镇居民分散居住点的污水管网宜结合路网根据实际需要布置。

(5)排水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地势、地质条件、地下水位、道路情况、原有的和规划的地下设施、施工条件以及养护管理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污水汇集的地带。排水管布置要顺直,宜沿乡镇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在道路下的埋设位置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规定。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管渠高程设计除考虑地形坡度外,还应考虑与其它地下设施的关系以及接户管的连接方便。

(6)雨水管渠出水口内顶高程宜高于受纳水体的多年平均水位,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水力模型对管渠在受出口端高水位顶托呈非自由出流时的过水能力进行必要的核算。如产生内涝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如设置阀门或排水泵站等。

(7)排水管渠应充分考虑与低影响开发设施、内涝防治设施、防洪设施的衔接,确保排水通畅。

(8)规划有综合管廊的路段,排水管渠宜结合综合管廊统一布置。

(9)污水管道穿越溪河时,不应降低溪河的原有行洪标准,且满足防水流冲击的能力。污水管道不宜从涵洞穿越,无法避免时,应复核管道穿越后涵洞有效过水断面能否满足行洪要求,且污水管道应满足密闭及抗浮等要求。

(10)设置在边坡上的管道应有保证边坡稳定和防止倒塌的措施,穿越边坡及可能出现沉降的地段,应选用可适应沉降的管材。

(11)丘陵或山区宜依据自然地形,考虑将分散的单户、联户单独处理,以管控管网投资。

(12)埋设深度或出水口深度受限制的区域可采用渠道代替管道,渠道不应设置在有较大沉降的地带。明渠和盖板渠的宽度不宜小于 0.3m。渠道过水断面常年水位以上部分宜采用生态护坡形式。

(13)穿越河流、铁路、高速公路、地下建(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时,应选择经济合理路线。

(14)应选择经济适用、安全可靠和施工及维护方便的管材。污水管或合流制管道管径 DN600 以上时可采用球墨铸铁管、化学管材、钢筋混凝土承插管或企口管,DN600 及以下时宜采用化学管材。污水管禁止采用钢筋混凝土平口管。雨水管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管。

(15)布置排水管渠需考虑防洪、抗震及防地下水渗入。

(16)排水管渠中的溢流口、排放口需考虑防倒灌措施。

(17)地形破碎或天然河流、沟渠、坑塘较多,乡镇集中居住区分布比较分散时,或污水重力收集比较困难时,可采用水封式负压污水收集技术。

3.5.3 排水管道的管径和坡度应按远期规划的最高日最高时流量设计,按现状水量复核,并考虑乡镇远景发展的需要。不同管径的最小坡度见表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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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污水接户管直径不小于 200mm,市政污水管直径不小于 300mm,雨水和合流管

直径不小于 300mm,雨水排水沟渠最小底宽不小于 300mm。

3.5.5 乡镇污水管改造宜包含小区或入户污水管改造,确保用户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3.5.6 在排水管渠上必须设置检查井。检查井在直线管渠的最大间距应按表 3.5.6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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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井口在设计洪水位以下的检查井应设置为压力井,压力井应有防水、防外水压的功能,特殊情况还应根据工艺要求具备防内水压的功能。

(2)污水管和检查井不宜沿河设置在河道中。当受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应不影响通航及行洪,并保证管道井体不渗漏、管道不上浮。

(3)检查井盖应具有防盗、防位移、防坠、防响及防滑功能。

(4)检查井应安装防坠落装置。

(5)污水检查井禁止采用砖砌检查井,应采用满足抗渗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检查井或成品井。

3.5.7 排水管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1)排水管线与其它地下管道、构筑物、建筑物等相互间的位置,应符合:敷设和检修管道时,不应相互影响;排水管道损坏时不应影响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

(2)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

(3)排水管道与其它地下管线或构筑物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按表 3.5.7 确定。

3.jpg

(4)排水管道尽可能敷设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道敷设在机动车道中央。

(5)排水管道应平行道路中心敷设,尽量避免横穿道路,必须横穿道路时应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6)管道之间避让应遵循压力管道让重力自流管,临时管线让正式管线的原则。

(7)排水管的埋设深度与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及其他管道交叉等因素有关。人行道下的排水管道覆土厚度不宜小于 0.6m,车行道下的排水管道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7m,耕地下的排水管道覆土厚度不应小于 1m。

3.6 规划成果

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专项规划设计分为专项规划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程专项规划包括污水专项规划和雨水专项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说明书和图纸组成。

(1)污水专项规划

规划文本和说明书主要包括:总则,项目概况,规划依据,规划原则,规划期限,规划范围,规划目标,规划成果概述,乡镇概况,乡镇给排水现状,污水处理系统建设模式,污水量预测,污水管网系统规划,污水处理系统规划,污水处理厂(站)厂址确定,污泥处理处置规划,排水管材选用与附属构筑物,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分期建设与近期实施计划,投资估算等。

图纸主要包括:乡镇所在地区域位置图,污水分区图,污水管网总体规划布置图,污水管网近期建设总体布置图,排水现状图,排水现状分区图,污水厂站布局图。

(2)雨水专项规划

规划文本和说明书主要包括:总则,规划原则,规划范围,规划目标,规划成果概述,乡镇雨水现状,雨水系统规划,雨水综合利用规划,防洪排涝规划(可选),雨水管材选用,分期建设与近期实施计划,投资估算等。

图纸主要包括:乡镇水系图(可选),雨水排水设施现状图,雨水规划分区图,雨水管渠及泵站规划图。

4 污水系统

4.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4.1.1 乡镇污水分区与系统布局应根据乡镇的规模、用地规划布局,结合地形地势、风向、受纳水体位置与环境容量、再生利用需求、污泥处理处置出路及经济因素等,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4.1.2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按照“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的原则,根据乡镇规模、产业状况、排水现状等,考虑区域统筹和资源统筹,因地制宜采取集中或分散处理方式。有条件时,应规划建造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收集处理范围可跨村、镇进行规划,但应做好协调工作。受水源、地形、居住、电力、经济等条件限制,不适宜建造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划建造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4.1.3 要充分了解现有设施的现状,并对其功能进行充分评估,尽最大可能利用尚可使用的现有设施,改造利用的设施应确保其功能有效可行,满足现有标准的要求。对

现有设施予以拆除或废弃不用时,应充分说明理由。

4.1.4 城市(含县城)工业园周边有条件的乡镇可纳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统一规划,具备条件的周边农村一并纳入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范围。

4.1.5 污水处理厂(站)管理宜充分考虑集中化,可适当集中设办公管理用房,也可考虑多个乡镇污水处理厂(站)联合设置。

4.1.6 现状合流制溢流污水污染控制(可选):

(1)位于水敏感区域和其它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乡镇应对合流制溢流污染进行控制。

(2)宜优先采用源头控制措施,加强源头低影响开发或绿色雨水基础设施的建设,减少进入现状合流制系统的雨水径流量。

(3)适当增加截留管截留能力并相应提高污水处理厂(站)处理能力,减少溢流井溢流水量。

4.1.7 水质检测可考虑采用巡回检测模式,厂区少设或不设化验室,宜配备便携式化验设备,巡回到各个污水厂完成日常水质检测。各厂设备选型尽量通用化,以减少备品备件数量,降低工程投资。

4.1.8 对污水处理厂(站)宜通过信息化管理技术实现对液位、流量、设备运行状态等进行实时监控,以减少人工成本。

4.2 污水量

4.2.1 以生活污水为主的乡镇,可采用综合指标法计算污水量,近期污水处理规模以镇区(集镇)建成区现状常住人口为依据,适当考虑近期其它因素的影响,乡镇平均

日污水量按照人均综合污水产生量 80~100 升/天进行测算,远期预留项目建设用地,

确保经济适用,避免盲目贪大。

4.2.2 工业污水和其它生活污水占比较大的乡镇,可采用分项指标法计算污水量,近期污水处理规模以镇区(集镇)建成区现状常住人口为依据,适当考虑近期其它因素

的影响,乡镇平均日污水量按照 4.2.3 分类进行计算。

4.2.3 乡镇污水量主要包括生活污水量、公共建筑污水量、类似生活污水的工(企)业生产废水量和畜禽养殖废水量。

(1)生活污水量:居民生活污水量可按调查确定的居民平均日生活用水量的70%~85%进行估算,无调查资料时,可按人均污水产生量 80~100 升/天进行测算。

(2)公共建筑污水量:按测定资料计算,无资料时,建制镇可按居民生活污水量的 5%~10%进行估算,集镇可按居民生活污水量的 10%~15%进行估算。

(3)工(企)业生产废水量:按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特点和用水量确定,也可按平均日生产用水量的 70%~90%计算。

(4)畜禽养殖废水量:可按主要畜禽养殖用水量的 70%~90%计算。

4.2.4 乡镇平均日污水量通过上述综合指标法和分项指标法计算后,污水处理规模确定还需考虑污水收集率和地下水渗入系数。

4.2.5 各项系数按照《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4),并根据镇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用。污水收集率根据污水管网覆盖率取值或根据污水管网规划设计实际

情况取值;地下水渗入系数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污水管道与检查井施工质量确定,一般乡镇取 1.1~1.15,山地乡镇地下水位普遍偏低,常规情况及地下水位不高时,取

1.05,勘察出地下水位较高时,宜取 1.1。乡镇排水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宜按照表 4.2.5 的规定取值。1.jpg

4.3 污水泵站

4.3.1 污水泵站应单独设置,周边设置不少于 10m 的绿化隔离带。

4.3.2 污水泵房面积控制执行《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 148)。

4.4 污水处理厂(站)

4.4.1 乡镇污水处理厂(站)的规模应按照乡镇规划年的平均日污水量确定。

4.4.2 乡镇污水处理厂(站)选址应符合乡镇规划,应便于系统合理布局,乡镇污水尽可能重力自流进入污水处理厂(站),处理后的出水能安全排放。厂(站)区不应受洪涝灾害影响,防洪标准不低于所在乡镇相应的防洪标准。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有良好的卫生环境,便于设立卫生防护地带,少拆迁、不占或少占良田,施工、运行和维护管理方便等。污水处理厂(站)厂址选择应执行《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 148),选址要求见表 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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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乡镇污水处理厂(站)根据远期规划并以近期为主的原则规划污水处理厂(站)用地,明确占地面积。

4.4.4 污水进水水质的确定宜根据当地实测结果,在没有实测数据的地区,可在调查当地是否有水冲厕所、厨房排水、淋浴排水、畜禽养殖废水的基础上参考表 4.4.4 酌情确定。类似生活污水水质的工(企)业废水或集中畜禽养殖废水可以排入污水处理厂(站)(排入比例不大于 30%),但必须经由厂内预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的要求,其他工(企)业废水需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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