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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2019-08-28 08:50来源:汉中市人大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大气环境质量汉中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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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服装干洗经营项目,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装置的全封闭干洗机,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淘汰时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十六条 夏季臭氧易超标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对石油化工、煤化工、焦化、水泥、建材等行业实施错峰生产,对喷漆、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错时生产。对未按要求落实错峰生产和错时生产情形的应当纳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

第五十七条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机关、医院、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生产活动。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废弃物焚烧企业布局。

废弃物焚烧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焚烧设施运行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计划和措施,推广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等技术的运用,增加有机肥使用量,提高化肥利用率,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负增长,减少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物。

从事畜禽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六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依法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同时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研判大气环境质量。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成立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启动应急预案。预警等级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第六十二条 市工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应对重污染天气要求,制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并组织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制定并落实错峰生产措施,减少或者停止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对未按要求落实错峰生产情形的应当纳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污染天气防治,划定重点区域和重点监管时段,采取严格、有效的防治措施,强化建筑施工、工业生产、散煤燃烧、机动车尾气、秸秆焚烧等监管,最大限度降低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在重点监管时段,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部门集中办公、联合执法和督导巡查等方式,及时查处、督促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

在重点监管时段,钢铁、铸造、焦化、化工、有色、水泥、建材等行业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信、经贸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错峰生产,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在重点监管时段,城市规划区内的土石方作业、渣土运输等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城市管理、住房建设、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要求,实施错峰作业,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严防扬尘污染。

第六十四条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大气污染应急公告,可以采取机动车限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停课以及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并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由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遗撒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城市管理领域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查处;国省干线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处。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料堆放场所未按照要求落实防治扬尘措施或者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城市管理领域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查处;工业企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除尘、脱硫、脱硝装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按要求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四)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五)钢铁、火电、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七)在人口集中地区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销售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海关、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材料和相关维修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企业处每辆机动车一千元罚款;

(二)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报送相关数据、资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喷涂作业未安装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不正常使用的,对维修企业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绝抽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排放黑烟或者明显可视物等不合格的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一)采取替车检测的;

(二)减少或者稀释检测仪器对被测气体的摄入量的;

(三)改变被检车辆正常运行状态的;

(四)篡改检测限值、被检车辆参数、大气环境参数、检测结果的;

(五)未如实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检测数据的;

(六)与第三方服务机构人员内外勾结,弄虚作假的;

(七)故意造成远程监控设备失效的;

(八)其他人为干扰正常检测过程致使检测结果失真的。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弄虚作假的方式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一)租赁或者外借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二)使用超标或者经维修后仍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烟花爆竹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城市管理领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查处;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由公安机关查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管理领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查处;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或不正常使用油烟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服装干洗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监管时段,未经审批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的说明

——2019年8月26日在汉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纪 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对《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说明。

一、制定《草案》的背景及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打赢蓝天保卫战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广大群众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关系着汉中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我市深入推进“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六大治污降霾措施,全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总体形势持续向好,但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难度逐步加大,部分领导干部认识还不到位,大气污染防控责任时有缺失,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持续落实还不够,一些过硬的措施没有形成法治共识,打赢蓝天保卫战,坚守“空气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红线,完成“十三五”中省约束性指标任重道远,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夯实各方责任,健全联防联控机制,“精、准、严、实”推进各项治污降霾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共识和规定,根据上级和市人大安排部署,决定出台汉中市地方法规《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铁腕治霾工作提供坚强的制度和法律保障。

二、制定《草案》的依据

《草案》在起草过程中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参考了《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规章。

三、制定《草案》的过程步骤

(一)建立机构。市大气办制定印发了《<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人大相关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等18个市级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指导协调组、起草技术组和保障协调组,明确了工作内容及时间节点,有条不紊强力推进。

(二)学习调研。在认真参加市人大组织的赴外省市调研的同时,市大气办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在省内其它地市和我市有关县区进行了调研学习和经验交流,学习和借鉴了行之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方法和管理模式,开拓了工作思路。

(三)组织编写。《草案》编写具体组织实施由市大气办总牵头,负责协调市级各相关部门。为确保《草案》按时、高质量完成,市大气办邀请了陕西理工大学、律师事务所有关专家、法律顾问共同参与编写,明确编写人员,认真研学法律法规,分析和梳理工作思路,并展开充分研讨,确立了条例大纲和重点。期间调阅各类资料3000余份,投入编写及工作人员60余人,逐条讨论362人次。

(四)征求意见。《草案》初稿形成后多次进行意见征求,其中,征求各相关市级部门意见三次,征求有关专家意见两次,同时还征求了各县区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240余条。经三次修改后,由市生态环境局书面向市政府进行汇报。下一步,在《草案》审议过程中,还将进一步扩大征求意见范围,向县区、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和企业负责人,以及群众代表征求意见。

(五)初审调研。市大气办在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初审调研后,充分吸收被调研县区人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镇办修改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交由市司法局进行审查。

(六)审查论证。市司法局依照程序,及时广泛征求意见,在网站公示15天,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各县区和各相关市级部门意见;组织5位市政府法律顾问和16个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集体研究,提出40条审查及修改意见。市大气办按照市司法局审查修改意见,逐条对《草案》又一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获得通过。

四、《草案》内容及特点

(一)主要内容

《草案》共六章86条,分为总则(5条)、监督管理(7条)、污染防治措施(47条)、重污染天气应对(5条)、法律责任(21条)和附则(1条)。在严守上位法的原则下,主要对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各类违法行为处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提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进行概述。第二章监督管理,主要对限期达标、环境影响评价、网格化监管、排污许可、区域限批、信息公开、征信管理、政府约谈等各项重要监督管理制度进行明确。第三章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对扬尘源、工业源、农业源、移动源等主要污染源,烟花爆竹、餐饮、废弃物焚烧、高污染燃料使用、露天烧烤等重污染行为,分源头、分行业、分行为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管控要求。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重点对应急预案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及应对、重点区域及重点时段减排措施进行了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明确了本条例规定的各类违法情形的法律责任,并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第六章附则为实施时间。

(二)特点及主要亮点

《草案》严格遵守立法规则,坚持“不违背、不冲突”上位法等原则,有效吸收各地经验,充分结合汉中实际制定,将上位法中未细化的条款进行了细化,未具体明确的事项进行了明确,主要体现了四个特点:

1.厘清职责,细化责任。分清和细化了各级、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的职责和责任,特别是将责任夯实到镇村,落实了网格化监管制度,解决了压力层层衰减、推诿扯皮、监管缺失等问题。例如:第四条明确了各级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第八条明确了市、县、镇、村四级网格化监管制度;第十三条对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的部门进行了明确;第十四条对高污染燃料的整治监管明确了职责分工;第十六条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明确了职责分工;第二十一条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监管明确了职责分工;第二十二条对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明确了职责分工,等等。

2.健全制度,标本兼治。规定了联防联控、总量控制、区域限批、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评价等一系列管理制度,既注重问题的解决,又兼顾源头的防治。例如:第四条明确了成立领导机构、健全协调机制、实行联席会议等联防联控制度;第五条对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第九条明确了总量控制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第十条对适用区域限批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第十二条对适用约谈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等等。

3.紧盯重点,强化措施。明确了燃煤、扬尘、机动车、工业、餐饮油烟、废弃物焚烧等重点污染源管控要求,以更严、更实的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例如:第十四条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建设进行了细化,对居民取暖用煤做出人性化规定;第十七条明确了扬尘污染防治“六个百分之百”措施;第十八条要求建筑工地现场安装扬尘污染防治视频监控和空气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第二十一条要求建筑垃圾、砂石等物料运输车辆安装定位装置,并联网;第三十七至四十条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编码登记,并对使用、监管做出规定;第四十七和四十八条对餐饮业规划布局,餐饮服务项目选址、审核、油烟治理等措施进行了细化,等等。

4.把握关键,注重预防。针对汉中冬季污染特点,对冬季重污染天气防治、预警及应对进行了重点规定,明确了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建筑施工减排等应急措施。例如:第六十条要求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第六十二条明确了工业企业要按要求实施错峰生产,并纳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第六十三条对冬防期重点时段实施错峰生产的工业企业范围以及土石方作业、渣土运输管控做出具体要求,明确了采取多部门集中办公、联合执法和督导巡查等方式进行督导检查,等等。

《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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