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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信箱:关于电池行业废水行业标准和国家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回复

2019-09-12 15:20来源:生态环境部关键词:电池行业废水电池废水清洁生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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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就电池行业废水行业标准和国家排放标准执行问题予以回复,详情如下;

来信:

尊敬的生态部领导: 我公司建设了一个汽车生产基地,目前已经投入生产,废水主要污染物为Ni(单独处理)、pH、cod和磷酸盐,排放执行国家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现我公司拟在基地内新建电池生产,我公司拟采取以新带老,利用新建电池的机会对现有污水处理厂(经专业环保公司评估有足够容量处理电池项目废水)进行提标改造,改造后汽车生产废水和电池生产废水统一达到电池行业排放标准进入市政污水处理站处理。 但是电池行业标准要求电池废水单独处理达标后排放,是否就意味着必须单独的系统预处理达标后排放?从清洁生产和总量角度考虑,我公司采取以新带老方案可有效降低排放总量,便于日常运营管理和达标排放,请生态部领导审核,从清洁生产和总量角度考虑,我公司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

回复:

您的来信《关于行业标准和国家排放标准执行问题》收悉。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来信中废水混合排放问题 根据《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规定,“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生产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据此,GB 30484-2013对混合废水排放有着明确规定,并未要求电池行业废水需单独处理达标后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据此,来信中提到的企业排放废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工艺要求后方可排入集中处理设施。 另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此有相应规定的,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城镇排水管理对排污单位间接排放的水质另有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当同时符合相关纳管要求。 二、关于来信中总量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规定,“集中供热或企业内以新带老等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可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或设施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 因此,对于来信所提建设项目,如符合以新带老要求的,其总量指标管理按照环发〔2014〕197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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