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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节能定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生活垃圾发电一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19-09-24 09:26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键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活垃圾收运焚烧垃圾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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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定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所报《中节能定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生活垃圾发电一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中节能定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生活垃圾发电一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河北定州经济开发区北方(定州)再生资源产业基地,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日处理生活垃圾600吨,配置1台600吨/天的炉排焚烧炉+1台12MW凝汽式汽轮机发电机组,焚烧垃圾处理量为21.9万吨/年,预留二期建设用场地。主要建设生产区(焚烧发电车间、烟囱、栈桥)、辅助生产区(综合水泵房、冷却塔)、公用配套区(综合楼、计量间)、电力接入系统、专用道路等。本项目主要处理定州市行政区划内除4个主城区(南城区街道、北城区街道、西城区街道、长安路街道)和1个经济开发区(唐河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外的所有区域原生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收集、转运至生活垃圾转运站,并用密闭式垃圾压缩运输车运至本项目垃圾贮坑内。项目总投资30062.1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752万元,占总投资的32.44%。

该项目建设符合《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河北省主体功能区划》、《定州市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年)》、《北方(定州)再生资源产业基地总体规划》、《定州市卫生专项规划(2018-2030年)》等相关规划要求,并取得了原定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用地合规性审查意见,项目选址符合定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项目选址、建设、运行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的要求。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300m,确保项目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做好评价范围内敏感点的公参工作,加强环保宣传保证公众知情权,有效化解社会风险。本项目生产用水严禁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配套管网工程未建成前,本项目不得试生产运行。

(二)加强生活垃圾收运污染防治及进场管理。点火助燃原料为天然气,不得使用除此以外的其它燃料,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合理确定垃圾运输路线,垃圾由服务区环卫部门负责收集、转运至转运站,并用密闭式垃圾压缩运输车运至本项目垃圾贮坑内,运输过程中应尽量远离村庄等居民区,避免扰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要密闭化,并对垃圾贮存等采取可靠杀菌、灭活措施,控制恶臭、粉尘等二次污染。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焚烧炉烟气净化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脱硝+半干法脱酸(顶部设置氢氧化钠溶液喷射)+干粉喷射+活性炭吸附+布袋式除尘器+选择性催化脱硝”处理工艺,净化处理后的烟气通过一根70米烟囱排放。排放烟气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的排放限值。

消石灰、活性炭、水泥、飞灰等粉状物料全部采用密闭料仓储存,各料仓仓顶自带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烟气各自经一根33米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落实报告书有关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垃圾卸料大厅应设置植物液空间雾化处理工艺进行臭气处理;垃圾贮池应封闭且呈负压状态,其散逸的恶臭气体引入焚烧炉内焚烧;渗滤液处理站产生的恶臭应引入垃圾贮坑负压区通过风机吸入焚烧炉内燃烧。焚烧炉停炉检修时的臭气经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

氨、硫化氢、甲硫醇、无量纲臭气浓度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标准要求。项目投入运营后,要根据恶臭气体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对恶臭气体入炉前采取深度治理措施,确保满足达标排放和环境管理要求。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由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道排至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限值要求。

垃圾渗滤液、卸料大厅冲洗水、渗滤液管道冲洗水、化验废水,经渗滤液处理站(工艺采用“调节池+厌氧反应器+膜生化反应器+纳滤+反渗透”)处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渗滤液处理站出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水质要求,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规定的浓度限值,渗滤液处理站排水补入循环冷却水系统,不外排;渗滤液处理站浓水用于烟气制浆工序、飞灰稳定化,不外排;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用于厂房地面冲洗、厂区道路冲洗、绿化、卸料大厅冲洗、污水管道冲洗、出渣机补水、中水处理站补水,不外排;化学水制备系统浓盐水以及锅炉排水用于出渣机补水,不外排;中水预处理站反冲洗水、化学水制备系统反冲洗水及厂房地面冲洗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垃圾贮坑、生化池、调节池、事故池、垃圾渗滤液处理站、渗滤液收集系统沟道、污泥浓缩池、危废间、飞灰暂存间等区域应设为重点防渗区。

规范建设突发环境应急污水导流、收集设施,初期雨水池、事故池等的容积由设计单位按规范最终确定,雨水排口、排污口设应急切断设施确保事故情况下废水不外排。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音、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外运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站污泥、除臭系统产生的废活性炭等送入焚烧炉内焚烧;石灰库、活性炭仓布袋除尘器除下的粉尘,作为原材料再利用;废布袋由厂家回收;飞灰仓布袋除尘器更换的废滤袋、实验室废物、废机油及废机油桶、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催化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理;稳定化后飞灰送中节能定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城乡生活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该填埋厂建成后应及时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并在河北省固废信息管理平台注册,满足《关于明确列入豁免管理清单的危险废物日常管理要求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7〕496号文件要求),出厂前应当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焚烧炉、垃圾贮池、焚烧烟气净化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落实报告书中关于本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测计划,及时跟踪本项目特征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严格实施重金属和二噁英监测,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备。废水总排口设置在线监测系统,焚烧炉设置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公示在线监测数据。加强恶臭、二噁英等特征污染物监测分析,对与本底值变化明显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扬尘需满足河北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四、严格落实各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运营。同时,应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三)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须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定州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定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该项目的“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定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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