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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镇净水厂安全运行管理规范》

2019-10-24 14:40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城镇净水厂安全运行管理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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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一般作业

8.2.1 一般作业应单独制定操作安全管理制定,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专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操作,并实行作业证审批制度。

8.2.2 雷雨天气,操作人员在室外巡视或操作时应做好防雷电保护措施。

8.2.3 雨天或冰雪天气,应及时清除走道上的积水或冰雪,操作人员在构(建)筑物上巡视或操作时,应注意防滑。

8.2.4 生产车间环境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宜实行定制摆放:工位器具、料和箱摆放整齐和平稳,高度合适,沿人行道两边不应有突出或锐边物品;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

2 作业区域地面平整、无积水、积油和垃圾杂物,无障碍物和绊脚物;坑、壕和池应设置盖板和护栏;脚踏板应完好、牢固和防滑;

3 车间内电源开关和插座应采用封闭型,电气线路应穿铁管或阻燃塑料管敷设;生产作业点、工作面和安全通道照明灯布局合理,无照明盲区,灯具完好率100%;

4 车间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且灵敏可靠;消防器材和防火部位均设置明显标志;

5 生产车间中,各化学物质的浓度、温度和噪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的规定;

6 生产车间中粉尘的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中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的规定。

8.2.5 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和城镇净水厂内部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和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和应急措施等。

8.2.6 城镇净水厂应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和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和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8.3 特殊作业

8.3.1 进行动火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2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装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3 具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4 雷雨天气不宜进行室外动火作业,大风天气不宜进行动火作业,雨雪天气应有防滑措施。

8.3.2 有限空间作业应符合浙江省现行地方标准《城镇供排水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DB33/T 1149的规定。

8.3.3 高处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3 高处作业前应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4 在紧急状态下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5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作业安全要求和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6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和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7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和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8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和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GB 4053.1和《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二部分:钢斜梯》GB4053.2的规定。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便携式木折梯安全要求》GB 7059和《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 12142的规定;

9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宜为75°±5°。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8.3.4 吊装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大型设备吊装安全规程》SY/T 6279的标准规定。

8.3.5 液氯的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的规定。

8.3.6 液氧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液氧贮存场地清除油脂类及其他可燃物质,并严禁明火,在贮存场地应备有消防器材;

2 贮存场地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规定设置安全标志;

3 贮存场地通风良好。

8.3.7 液氨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放在与加氨间毗邻的专用仓库内;

2 储存容器保持密闭,避免泄漏,并在储存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 工作场所通风,远离火种、热源;

4 使用氨气的车间和储氨场所设置氨气泄漏检测报警仪、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应至少配备两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长管式防毒面具和重型防护服等防护器具;

5 储存液氨的专用库房的温度不宜超过30℃;

6 与氧化剂、酸类、卤素和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严禁混合储存;

7 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8 储存区域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9 工作场所浓度超标时,操作人员该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可能接触液体时,防止冻伤。

8.3.8 次氯酸钠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输应由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担;

2 宜储存在地下设施中并加盖,采用地面以上的设施储存时,应设置遮阳设施,高温季节应采取降温措施;

3 次氯酸钠通过制备室内高点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氢气浓度高于2 %时,应输出报警信号;

4 次氯酸钠制备系统确保气密性,并有防止气体逸出的措施;

5 次氯酸钠生产设备定期进行检修,同时使生产环境保持通风。

8.3.9 氢氧化钠溶液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碱储槽(罐)设围堤,并有明显标志;

2 配备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倒空容器内的残留物,稀释或制备溶液时,把碱加入水中,避免沸腾和飞溅。

8.3.10 絮凝剂和助凝剂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包装涂刷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商标、净质量、批号、生产日期和标准编号等内容;

2 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内。

8.3.11 高锰酸钾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防止撞击和日晒,严禁与有机物、还原剂和其他氧化剂等物质混运;

2 储存在阴凉通风的干燥的库房中,库房温度低于40 ℃,严禁与有机物、还原剂和其他氧化剂类等物质混合储存;

3 高锰酸钾在符合标准包装、运输和储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8个月,逾期应重新检验产品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合格者可继续使用。

8.3.12 高压电作业应符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 26860的规定

8.3.13 在净水厂可能存在或产生有毒物质的生产场所应根据有毒物质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点配备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冲洗喷淋设备,在最高点设置风向标。

8.3.14 施工使用的电动工具和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有关规定;非电工人员不得从事电气作业;维护维修严禁带电操作。

8.3.15 机动车辆厂内运输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时,排气管宜安装阻火器,车辆行驶速度不高于15km/h;

2 配备消防灭火器,并设置明显的爆炸危险品标志;

3 当保持车距,严禁抢道,避免紧急制动;

4 危险品运输车辆严禁混装性质不相容的物品,除驾驶员和押运员外,严禁有其他人员搭乘。

8.3.16 厂内叉车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叉车叉装时,物件应靠近起落架,其重心在起落架中间,物件提升离地后,应将起落架后仰,方可行驶;

2 多辆叉车同时装卸作业时,有专人指挥;

3 驾驶室除规定的操作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进入或在室外搭乘,严禁叉车货叉上载人。

9 安防管理

9.1 一般规定

9.1.1 城镇净水厂安防管理工作应包括人防、物防和技防等。

9.1.2 反恐应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的规定和当地的反恐要求。

9.2 人防

9.2.1 安全保卫机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保卫工作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执行;

2 当根据内部安全保卫工作需要,设置与安全保卫任务相适应的安全保卫机构。

9.2.2 安全保卫制度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

2 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抵触,与本单位安全防范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内容应详实,具有可操作性;

3 根据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防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2.3 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与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备能够适应安全保卫要求安全保卫人员,并进行24 h巡逻,确保设施范围运行安全;

2 对于从事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坚持“先审查、后录用”的原则,并登记备案;

3 安全保卫人员应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安全保卫业务、技能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并持证上岗;

4 根据应急预案组织模拟演练,每季度应演练1次。演练应做详细记录,并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出整改措施;

5 注重保护安全保卫人员的人身安全,应为安全保卫人员配备相应的通讯设备、执行保卫任务所应的器具(械)和人身防护器材,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其他任何借口忽视其人身安全;

6 根据防范区域面积、现场环境和交通状况等实际情况,为安全保卫人员配备适当的交通工具。交通工具的类型和性能应与现场实际情况相适应,应能满足安全防范处警响应时间的要求。

9.3 物防

9.3.1 周界宜建立实体防范设施,且不易攀爬。

9.3.2 金属栅栏的材质和组件规格等应满足安全防范的要求。

9.3.3 金属栅栏用于窗户、通风口、管道口或其他孔洞防护时,金属栅栏的材质和组件规格等应满足防范的要求,安装应牢固可靠,并采取防拆卸措施。

9.3.4 库房应安装防盗安全门。重要库房防盗安全门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17565规定的甲级防盗安全级别。

9.3.5 城镇净水厂监控中心内应配备包括防刺手套、防刺背心、钢叉、盾牌、警棍、钢盔、防爆毯和强光手电筒等设备器材。

9.4 技防

9.4.1 技防系统应包括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信号灯/有线对讲系统、无线对讲系统、电子巡查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和安全管理系统等。

9.4.2 技防系统的传输与布线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规定。

9.4.3 技防系统应建立满足系统功能或性能要求的传输系统。有线传输系统应独立敷设专用管道,独立组网。不宜采用有线传输的区域和部位,可采用无线传输方式,但应保证传输信息的有效性、安全性和抗干扰性能。系统敷设的线缆应采用金属管/槽、不延燃或阻燃型塑料管/槽保护。

9.4.4 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考虑防区分布和环境特点等因素,合理选择不同探测原理和不同技术性能的入侵探测装置,结合防护要求构成点、线、面、空间或其组合的综合防护系统;

2 入侵探测装置的选型综合考虑影响探测装置正常工作的各种可能的干扰因素,探测装置的防护范围、灵敏度和环境适应性等应满足安全防范使用或管理要求;

3 入侵探测装置与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和辅助照明等装置联动;

4 入侵报警发生时,系统除发出声和光警示信号外,报警信息显示还应满足下列之一的要求:

1) 在显示终端上自动显示报警信号的相关文字信息和报警区域的电子地图,并以醒目标识显示具体的报警位置。电子地图宜能进行缩放;

2) 在模拟地图板上以醒目的光信号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

3) 在控制设备上显示报警的时间和防区编号。

5 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的规定。

9.4.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端视频采集设备安装位置的环境照度不能满足视频监视需要时,配置辅助照明装置,但辅助照明光源不得对防护对象造成损伤。辅助照明装置宜采用监控中心集中供电,采用现场供电时,应配置相应的备用电源装置;

2 出入口设置的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和机动车号牌等信息;

3 具有智能视频功能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能根据使用和管理需要设置视频警戒区域和报警触发条件;

4 系统能对前端视频信号进行监测,并能给出视频信号丢失的报警信息;

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的规定。

9.4.6 城镇净水厂运行管理范围内应安装全方位的监控探头,并半小时电子巡查一次,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报警等措施。

9.4.7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置应满足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的要求。出入口控制执行机构被应急开启后,监控中心应能实时显示相应的状态;

2 使用系统设置的胁迫码通行时,监控中心应能即时接收到胁迫报警信号;重要区域和部位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宜设置人体生物特征识别装置,宜具有双向验证、防反传和防尾随等功能;

3 出入口控制系统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的规定。

9.4.8 有线对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机具有对分机的故障检测、循环拾音收听和广播等功能;

2 主机可同时显示多路分机的呼叫,并保持记忆;

3 主机与分机可互相呼叫,主机与分机间接通后,应能实现双方通话,语音音质应清晰,不应出现振鸣现象;

4 系统根据信号传输方式、传输距离、系统的安全性和电磁兼容性等要求,合理选择传输介质。采用线缆传输时,分机与主机之间的导线宜采用铜芯屏蔽双绞线,其线径根据传输距离而定,线芯最小截面积不宜小于0.50mm2。当现场与监控中心距离较远或电磁环境较恶劣时,可选用光缆传输。

9.4.9 无线对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线对讲设备的使用符合无线电管理的相关要求;

2 无线对讲通讯覆盖范围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确定,保证无线对讲在要求的范围内无盲区;

3 无线对讲信号应流畅,声音应清晰可辨;

4 室外架设天线时,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可靠的雷电防护措施。

9.4.10 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技术防范系统宜选用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巡查信息时,系统应发出报警信号,并联动相应区域的视频安防监控、声音复核装置进行复核;

2 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合设置。独立设置的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能与安全管理系统联网;

3 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传输方式、线缆选型与布线应符合相关的规定;

4 采用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时,巡查人员应随时保持与监控中心值班人员的通信联络;

5 电子巡查点应根据构(建)筑物的规模、特点、防护对象和安全防范使用和管理要求合理设置,应确保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巡查时不会触发入侵探测装置产生报警;

6 电子巡查系统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644的相关规定。

9.4.11 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结合构(建)筑物特点和出入口管理的需要,可在适当区域和位置设置防爆安全检查系统;

2 防爆安全检查系统能对规定的违禁物品进行实时和有效地探测、显示、记录和报警。探测不应对人体和物品产生伤害,不应引起爆炸物起爆;

3 设置防爆安全检查系统时,配置对可疑物品进行相应处置的器材。

9.4.12 技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技防系统应具有与其他弱电系统集成的接口和能力;

2 技防系统宜具有对其他子系统校时功能。系统主时钟与北京时间的偏差应保持不大于60 s,系统中具有计时功能的设备与系统主时钟的偏差应保持不大于5 s;

3 技防系统宜建立以综合管理平台为核心的安全管理系统。安全管理系统的管理主机宜采用双机热备份配置;

4 技防系统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压力容器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GB 150.1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289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 1 部分:钢直梯》 GB 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 2 部分:钢斜梯》 GB 4053.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

《便携式木折梯安全要求》 GB 7059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723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

《氯气安全规程》 GB 11984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 12142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17565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部分》 GB 26859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GB 26860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 3300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5750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4848

《电线电缆识别标志方法 第 1 部分:一般规定》 GB/T 6995.1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2239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2 部分:物理因素》 GBZ 2.2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L/T 596

《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 DL/T 1253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64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

《大型设备吊装安全规程》SY/T 6279

《城镇供排水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DB33/T 1149

《智慧供排水信息系统安全技术规范》DB33/T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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