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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通知,正式发布《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方案》(简称《试点方案》),决定开展生态综合补偿试点,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根据《试点方案》,将在西藏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福建、江西、贵州、海南四省,以及我国率先建立跨省流域补偿机制的安徽省,选择50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详情如下:
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11月15日
附件:
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方案
近年来,我国生态补偿资金渠道不断拓宽,资金规模有所增加,但仍存在资金来源单一、使用不够精准、激励作用不强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和201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开展生态综合补偿试点,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加快美丽中国建设为目标,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为重点,以提高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整体效益为核心,在全国选择一批试点县开展生态综合补偿工作,创新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式,拓宽资金筹集渠道,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转变生态保护地区的发展方式,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升优质生态产品的供给能力,实现生态保护地区和受益地区的良性互动。
(二)基本原则。
先行先试,稳步推进。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涉及多方利益格局调整,要按照“先易后难、重点突破、试点先行、稳妥推进”的要求,扎实做好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积累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做好全国生态补偿工作奠定坚实基础。改革创新,提升效益。鼓励地方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自主创新、积极探索,破除现有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形成灵活多样、操作性强、切实有效的补偿方式。加强制度设计,完善配套政策,优化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实现由“输血式”补偿向“造血式”补偿转变。压实责任,形成合力。地方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各部门职责,及时解决突出问题,把试点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引导企业、公众、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全社会协调推进生态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
到2022年,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提升,生态保护地区造血能力得到增强,生态保护者的主动参与度明显提升,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立。
二、试点任务
(一)创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要引导和鼓励其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实现保护和利用的协调统一。要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方式,优先将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转成生态保护人员。
(二)推进建立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制度。
推进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加强省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工作。完善重点流域跨省断面监测网络和绩效考核机制,对纳入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的流域开展绩效评价。鼓励地方探索建立资金补偿之外的其他多元化合作方式。
(三)发展生态优势特色产业。
按照空间管控规则和特许经营权制度,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地方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加快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以自然风光和民族风情为特色的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实现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支持龙头企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建设标准化和规模化的原料生产基地,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四)推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制度化。
出台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规范性文件,明确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厘清生态保护补偿主体和客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生态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明晰资金筹集渠道,不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制度化和法制化,为从国家层面出台生态补偿条例积累经验。
三、工作程序
(一)确定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县。
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西藏及四省藏区、安徽省,选择50个县(市、区)开展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具体省份及试点县名额见附件)。试点县应在全国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内,优先选择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确定的名额和要求做好试点县的筛选工作,在本方案印发1个月内,将试点县名单及选择依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上报材料,印发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县名单。
(二)报送生态综合补偿实施方案。
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各试点县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实施方案,系统梳理和总结现阶段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问题,按照因地制宜、有所侧重的原则,确定本地试点任务重点,研究提出创新生态补偿方式的主要思路和政策措施,明确开展生态综合补偿试点的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在试点名单印发3个月内将实施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
各试点县人民政府是试点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做好试点政策宣讲和工作督导,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要建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做好试点的组织协调,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要及时总结生态综合补偿试点经验,每年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有关情况。要做好试点工作风险防控,制定风险预估预判方案,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支持。
生态保护与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要将试点县作为安排重点,与相关领域生态补偿资金配合使用,共同支持试点县提升生态保护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加大对西藏及四省藏区试点县的支持力度,尽快增强区域发展的内生动力。加强与国开行、农发行、亚行、世行等国内、国际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对接,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加大对特色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做好试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的突出问题,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试点情况,确保本省(区、市)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省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进一步加大政策、资金和项目的支持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政策协调,定期召开生态保护补偿部际联席会议,统筹研究解决生态综合补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
(二)做好试点评估。
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动态跟踪和工作督导,组织试点县定期上报进展情况,研究落实支持政策措施。要引入第三方对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中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试点结束后,系统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和成效,形成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上报国务院。
(三)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统一各方思想认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召开现场会、新闻发布会、展览展示等形式,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介,宣传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试点示范效应。积极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生态补偿工作,营造全社会投身生态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生态综合补偿试点省份及试点县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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