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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说明

2019-12-24 09:19来源:黑龙江人大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大气污染物齐齐哈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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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黑龙江人大公布关于《齐齐哈尔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说明。详情如下:

关于《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说明

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对《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起草的必要性

我市是老工业基地,工业污染源较多,虽然目前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总体良好,但受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影响,特别是秋冬季节燃煤取暖,仍有大量大气污染物排放到大气环境中,加之钢铁、水泥、建筑和食品制造等行业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严重制约我市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提升。2003年底出台的《齐齐哈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公众健康保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原有《条例》中很多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新时代发展需要。特别是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订,2017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都对新时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因此,重新制定一部契合我市实际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

二、《条例》起草的依据

我们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及《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了《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和环保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紧密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实际和环境突出问题,适用简易体例,重点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补充,更具针对性。《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对强化落实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工作作出规定。(《条例》第五条)

二是对第三方检测机构违规行为等方面作出规定。(《条例》第十一条)

三是对城市建成区新建燃煤锅炉的蒸发量和额定功率作出规定。(《条例》第十四条)

四是对废气处理装置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规定应当停止运行焚烧设施并及时修复,达到排放标准后,焚烧设施方可重新投入运行。(《条例》第十八条)

五是对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作出规定。即“应当按期在规模以上工地主要扬尘点和储煤场、堆灰场、物料堆场、搅拌场等场所合理安装、使用扬尘自动监测设备”。(《条例》第二十条)

六是针对我市露天烧烤和餐饮油烟造成大气污染引发投诉较多的问题作出相关规定,同时明确执法主体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条例》第二十六条)

七是将环境违法行为列入失信惩戒。即“受到按日连续处罚的排污单位,整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将其环境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按照严重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条例》第三十条)

八是增加了约谈条款。即“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和重点治理项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治理任务。”(《条例》第三十一条)

四、《条例》起草过程

《条例》于2017年6月开始起草并于今年经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作为今年市委的重点立法项目,我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今年7月,《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我们采取了群众谏言与专家论证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法工委提前介入与专委会二审参与相结合,市人大立法与省人大协调相结合的方法,扩大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渠道,在齐齐哈尔日报和齐齐哈尔市人大网站全文公布了《条例》,并征求了立法咨询专家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针对立法中发现的焦点问题,我们开展多次立法调研,会同专委会相继召开了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企业代表参加的多个座谈会。《条例》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支持和指导。2019年11月20日我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条例》,现提请本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说明以及法规文本,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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