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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力推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垂直管理改革

2019-12-27 14:09来源:云南经济日报关键词:生态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机构云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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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记者从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重点围绕调整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规范州(市)生态环境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模式,加强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责任的落实,明确生态环境系统职能职责,建立优化高效的运行机制,落实“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要求,让各行业部门担起责任来,逐步构建大环保工作格局。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健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系,设立生态环境督察机构,建立督察专员制度,权威有效地开展环保督政工作。明确全省16个州(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上收到省级,市县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考核事权上收,实现省级考核、省级监测,更好地保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及时性、有效性、全面性和准确性,有效解决基层监测数据受干扰、不真实的问题。涉及改革的关键问题,坚持与中央改革的总体思路保持一致。

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方雄介绍,为确保“垂改”工作落地见效,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审计厅、省档案局等部门,拟制了“1+6”配套文件,分别是总体工作方案、领导选配、党的组织建设、人员划转、档案移交与处置、经费保障和资产划转、审计等工作方案。按照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今年年底基本完成改革任务,2020年按照新制度高效运行。

改革后,全省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实行以省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州(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调整为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分局,由州(市)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负责全省及各州(市)、县(市、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现有州(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生态环境厅驻州(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由省生态环境厅直接管理。现有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随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一并上收到州(市)。

调整完善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职能后,生态环境执法重心向州(市)、县(市、区)下移。县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与县级生态环境分局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统一加挂“××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牌子。目前,省生态环境厅内设生态环境执法局,原省环境监察总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全部转隶厅机关,加强省级执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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