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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Ⅱ级响应措施
(1)省指挥中心办公室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相关市州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2)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下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预警会商,会同相关市州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3)省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效果,及时补充完善应对措施。
(4)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强化措施,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
①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火电机组中超低排放燃煤电厂优先发电,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超低排放机组优先发电;
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移动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③施工工地按扬尘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5)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④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5.4 Ⅰ级响应措施
(1)省指挥中心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相关市州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2)省指挥中心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相关市州督促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与相邻省(市、区)进行协调沟通,采取相关应急联动措施。
(3)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增加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参与会商,会同相关市州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4)省指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效果,及时补充完善应对措施。
(5)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强化措施,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
①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移动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长株潭三市城区过境柴油货车绕行疏导,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单壳化学品船、600吨载重以上的单壳油船停驶;
③施工工地按照扬尘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6)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建议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5.5 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针对性。
当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6.区域应急联动
加强与周边省(市、区)的协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省指挥中心办公室密切与周边省(市、区)的沟通协调,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区域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积极参与区域联合预警会商;收到生态环境部或区域预报中心的区域联动预警提示信息后,及时通报并督促相关市州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共同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重点区域要将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要求纳入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区域联动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地预案,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按要求升级或解除预警,并将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报省指挥中心办公室。
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7.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相关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将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指挥中心办公室,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污染物应急减排比例等,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监测达到黄色预警启动条件而未启动预警的市州也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书面报告。
区域联动预警或省级预警解除后,省指挥中心办公室视情组织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和专家组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上报省指挥中心。
8.应急保障
8.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省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确保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预报和综合分析人才。
8.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响应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8.3 科技保障
省指挥中心办公室要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利用组分站等监测设施设备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报的准确度。
8.4 通信与交通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通信保障体系,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畅通。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9.预案管理
9.1 预案宣传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能力。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9.2 预案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省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应围绕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开展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围绕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开展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9.3 预案管理
省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国家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省人民政府印发。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全省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编制、修订、发布等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并发布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并报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备案。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作为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具有动态变化的特性,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9月底前完成更新,报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审核备案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各市州、县市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省直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有关要求,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根据本预案修订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9.4 预案实施
省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对有关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和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加强对各地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监督监察,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地区应急响应措施的督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纳入对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的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地区和部门,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
10.附 则
10.1 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图
10.2 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
10.3 省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主要新闻媒体做好本预案和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配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教育活动,做好社会动员,普及科学常识。
省委网信办负责指导重污染天气涉湘网络舆情的监测预警处置和引导评论等工作,依法处置网上有害信息。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能源调度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省外电力采购等能源保障工作;负责监督重点燃煤企业储备与调配使用优质煤炭。
省教育厅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各地执行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教学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应急措施,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相关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高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省指挥中心办公室。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技术、应急减排清单编制与评估技术、空气质量管控措施后评估技术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技术的科技攻关;配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教育活动,做好社会动员,普及科学常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并更新工业企业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协助指导督促各市州人民政府监督重点排污企业编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省公安厅指导督促各市州公安部门按照市州人民政府发布的公告制(修)订机动车限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等管控措施,并对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各地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重型运输车辆管控措施,协助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实施高速绕行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机动车大气污染的监督检查;指导各市州公安机关配合开展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省指挥中心办公室。
省财政厅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省自然资源厅指导督促各地制定土地整治施工、矿山露天开采扬尘管控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各地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土地整治施工项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生态环境厅承担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统筹协调;牵头制(修)订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各地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牵头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与评估,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会同气象部门及专家组加强空气质量预警会商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省指挥中心报送预警建议,并根据省指挥中心的指令发布预警信息;牵头制定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分级会商实施方案;牵头制定并定期更新大气污染源清单,组织制定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对纳入保障类项目的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进行审核;指导督促各市州人民政府监督重点排污企业编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落实污染物减排措施,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教育活动,做好社会动员,普及科学常识;收集分析各部门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联合省公安厅开展机动车大气污染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新闻发布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的日常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并定期更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对各地制定的纳入保障类的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建筑施工、市政道路建设项目进行审核;指导督促各地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违章占道经营烧烤实施方案,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房屋立面整治、市政道路桥梁涂刷作业等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各地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各地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的执法检查力度;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省指挥中心办公室。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并定期更新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维修、施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对各地制定的纳入保障类的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交通建设项目进行审核;指导督促各地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措施,引导公众选择绿色出行;指导督促各地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施工和养护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和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过程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各地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施工和养护项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落实港口集疏运车辆进出港区及港作机械管控措施;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高速绕行等交通管理措施;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省指挥中心办公室。
省水利厅负责制定并定期更新水利建设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对各地制定的纳入保障类的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水利建设项目进行审核;指导督促各地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水利建设项目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和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过程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各地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水利建设项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省指挥中心办公室。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制定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省指挥中心办公室。
省商务厅负责流通领域汽油、柴油油品质量的监管。
省卫生健康委指导督促各地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措施,并抓好落实;及时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监测工作,研究指导重污染天气的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宣传。
省应急厅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指导重点污染企业做好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燃煤质量监督检查,加强生产领域涉及排放的特种设备、成品燃油、燃气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车船用燃料的违法行为;负责组织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广电局负责指导、督促和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开展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全省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分析会商,及时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负责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气象干预行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和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通信网络保障;负责指导、督促和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相关信息。
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单位应服从省指挥中心的指挥,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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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娄底市发改委国网娄底供电公司发布关于号召电力用户参与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的通知,为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减少弃风、弃水等资源浪费,同时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经省发改委同意,省电力交易中心启动了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交易,以支付服务费的形式向广大电力用户购买调峰服务。因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加强自然垄断环节监管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能源局《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国能发监管〔2024〕4号)安排,湖南能源监管办将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列为年度重点监管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制定监管工作方案,集中力量推进落实。近日,湖南能源监管办印发《关于开展电网公平开放工作自
4月28日,湖南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实施方案(湘工信投资〔2024〕139号),其中提到,到2027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率达到50%以上,工业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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