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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技术指南

2020-05-06 13:40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农村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治理安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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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集站建设标准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应参考《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建标154)和《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17)标准执行。

收集站外形应美观,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收集站应配套建设雨污分流设施,避免雨水或其他自然水体流入,应配套建设污水收集池,结合环保主管部门意见或者环评批复,可以预处理达到纳管标准后排到污水处理厂(站)或用吸污车送至市、县(市、区)渗滤液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注:① 收集量指标中Ⅰ、Ⅱ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Ⅲ类不含上限值;

② 建筑面积指标中同类设施中,规模大者取上限,规模小者取下限,在此区间内的规模宜采用内插法进行测算;其他功能设施(如附属建式公厕、垃圾分选区等)建筑面积另计;

③ 投资估算不包括收集、转运车辆购置费用、征地拆迁费用及分选、公厕、景观与站外工程等其他辅助功能建设投资;对环保有特殊要求的或涉及软地基处理、半地下结构等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费用。

6.对原先已建收集站或转运站,没有达到上述建设标准要求的,应对原有收集站或转运站进行升级改造。

4.7.7 生活垃圾转运车

1.农村生活垃圾转运车宜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使用,并符合《压缩式垃圾车》(CJ/T 127)和《车厢可卸式垃圾车》(QC/T 936)规定。

2.生活垃圾转运车应在醒目位置标识相应的标志,应选用密闭性好、经济实用的车辆,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地区的不同种类垃圾应使用专门的转运车辆运输,严禁混装。

3.生活垃圾转运车的选择应满足生活垃圾转运站工艺要求。采用压缩车直运的地区宜选用5吨以上的车辆;转运距离20公里以上,宜选用8吨以上转运车。

第五章 处理处置

5.1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地区,可回收垃圾纳入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有害垃圾单独收集、妥善处置;厨余垃圾可就地资源化处理或送至市、县餐厨(厨余)垃圾末端处置设施进行处理;其他垃圾应送至市、县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设施进行处理。严禁源头分类后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及处置。

5.2 农村生活垃圾应因地制宜采用经济、适用的集中处置模式,生活垃圾处置模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处置模式应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

2.处置模式工艺技术应成熟、可靠;既要考虑建设投资成本,也要考虑运行成本;

3.优化配置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置资源,减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运行成本。

5.3 农村生活垃圾严禁采用下列处置模式:

1.堆放于河流、池塘堤坝或直接倾倒在沟塘洼地内;

2.集中露天堆放或者简易填埋;

3.露天焚烧;

4.用于道路路基和房屋基础建设的回填用土。

5.4 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应充分利用市、县(市、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市、县(市、区)现有处置设施容量不足的,应提前统筹规划新建或扩建。原则上镇、村不单独建设生活垃圾末端无害化处置设施。严禁将农村生活垃圾跨市域处置。严禁将城市生活垃圾转移到农村随意堆放、填埋、焚烧。禁止乱堆乱倒、乱填乱埋生活垃圾。

5.5 对已建的村镇小型生活垃圾焚烧炉,环保监测不达标或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必须取缔拆除,不得继续使用。

5.6 各县(市、区)应全面开展辖区内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排查,并按照《安徽省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技术指引(试行)》的要求及时完成规范整改。严禁新增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

第六章 运行与管护

6.1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程建设单位应成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参与设计会审、设备选型采购、施工质量监督,组织工程各阶段验收、调试和移交;并会同运行管理单位制定运行、维护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收集整理设施建设和设备安装竣工资料。

6.2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指导、考核、监督工作;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组织实施工作;乡镇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作业和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村负责本村范围内生活垃圾收集、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作业管理。

6.3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和环卫专用车辆的操作使用必须责任到人,岗位工应通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确保运行安全。

6.4 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共同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积极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做好门房前屋后清扫保洁工作,不断增强村民的环境卫生意识,自觉遵守保洁制度和爱护垃圾收集清运设施设备,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家园。

6.5 各市、县(市、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所辖区域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服务质量和环卫作业人员监督考核。同时鼓励、支持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并将监督考核结果与支付服务费挂钩,做到奖罚分明。

6.6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及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运营单位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运营企业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应对风险发生的培训和演练,如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制定防控工作方案,做好环卫作业人员防护、环卫设施设备及工作场所的消毒消杀工作。突发事情处理结束后应及时总结经验并编写报告,存档备案。

6.7 管护标准

6.7.1 垃圾桶、废物箱

1.村居民家庭中使用垃圾桶由村居民自行配置,并负责日常的清洗、维护和更换。有条件的村、乡镇也可统一配置。

2.行政村、自然村及乡镇建成区用于户外使用的大型垃圾桶由村委会、乡镇政府或市场化公司自行购置,并负责日常的清洗、维护和更换,村镇或市场化公司负责村镇公共场所卫生保洁及垃圾收集清运,确保垃圾收集无死角和遗漏。有害垃圾管理应制度严格责任到人,严禁无关人员接触有害垃圾。

3.村庄及乡镇建成区垃圾桶内垃圾由保洁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收集和转运,避免垃圾满溢或就地丢、放。垃圾收集和运输过程应做到密闭化和容器化,防止抛撒滴漏。

6.7.2 垃圾收集点

1.垃圾收集点由环卫专业队伍负责管理,保洁员将收集到的垃圾送往垃圾收集点。乡镇环卫部门或市场化公司负责收集点内垃圾的外运,垃圾应及时清运,不得积存,垃圾收运后对收集点内及周边进行彻底清扫,定期喷洒消毒药水;规范卫生保洁措施,每周对收运设施至少清洗一次。

2.通往收集点的道路应设置标志,在收集点周边不得堆放无关的物品,保持道路通畅。

6.7.3 生活垃圾转运站

1.生活垃圾转运站管护应符合《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109)的规定,制定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2.收集车辆到达转运站后应按规定倾倒垃圾,倒空的车辆应及时离开卸料区,车体及收集箱需清理干净,操作完毕后应及时对作业区进行清洗打扫。

3.转运站供电、给排水、除臭等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发现异常及时修复。

4.应定期对压缩设备进行保养维护和检测。

5.站区内应定期消杀,防止蚊蝇、蟑鼠等滋生。

6.转运站应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警示标识,标识破损时应及时更换。

7.转运站应设置必要的通风装置。

8.转运站的垃圾应及时清运,渗滤液必须收集,应配套建设污水收集池,污水经预处理达到纳管标准后可排到污水处理厂或用吸污车送至垃圾渗滤液处理站进行处理,严禁乱排乱倒污染环境。

6.7.4 生活垃圾收运车辆

1.生活垃圾收运车辆应有固定停放场所,并定期清洗,保持整洁、标志清晰、齐全,车身无锈蚀、无垃圾,杜绝拖挂、抛洒垃圾等现象。

2.生活垃圾收运车辆应定期保养,及时维修,禁止“带病”上岗作业,并按照规定上牌、领证、年检和购买保险。

6.8 设施运营及劳动定员

6.8.1 收集系统保洁员

农村应配备相对稳定的保洁人员,负责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及村民生活垃圾收集。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劳动定员应按照定岗定量的原则,根据地区特点、居住人口分布、技术水平、投资体制、当地社会化服务水平和运营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一般按照农村人口300—500人配备1名保洁员。

6.8.2 设施设备运行人员

应遵循定岗定量原则,根据项目工艺特点、技术水平、操作要求、当地社会化服务水平和运营管理要求,合理确定。一般生活垃圾收集车辆宜配置一名驾驶人员和辅助收集人员,与转运站配套的运输车辆配置一名驾驶人员,Ⅰ类转运站宜配置2名操作人员,Ⅱ类、Ⅲ类转运站配置1名操作人员。

第七章 长效机制

7.1 县(市、区)级政府是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具体实施或监管。

7.2县(市、区)应结合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编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合理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模式和治理目标。

7.3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纳入市、县(市、区)相关规划,遵循区域统筹、布局合理、经济适用、方便操作的原则。

7.4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应积极推行源头分类减量,鼓励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循环利用。

7.5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应结合本地区生活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式选择分类方法,宜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7.6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区域,应同时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7.7 倡导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构建高效管理模式。

7.8 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应指导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宣传教育,并通过宣传栏、发放图册、上门指导、组织开展活动等方式定期进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宣传,提高村民主动参与意识。

7.9 各类媒体应积极定期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公益宣传。

第八章 附则

本《指南》自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后实施,原《指南(试行)》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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