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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发布关于开展2020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的通知。详情r如下: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附件1)、《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的要求,本市组织开展2020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减排比例总体要求
(一)减排比例的确定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为达到全社会总减排目标,各区应采取“应减尽减”、“差异管控”的原则,确保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工业源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20%、30%和40%以上。
(二)减排基数的确定
1、排放基数核算以2018年排放清单为基础对全社会排放量进行测算。工业源根据排放清单系统中各企业污染物排放量按比例折算至各生产线/工序。不在清单系统的或者新增企业污染物排放量依据排污许可证、环评报告书或者排放清单系数进行核算。
2、各区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环境统计、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结果、市场监管部门清单等对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企业进行排查,确保涉气企业全覆盖。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提出明确要求,根据减排需要,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
3、其他污染源根据2018年排放清单进行测算,包括道路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源、溶剂使用源、扬尘源等。日减排基数是基础排放量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用于测算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减排比例。工业企业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
二、重点行业绩效评定要求
秉持公正、公平、公开,依法依规的原则,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组织开展重点行业绩效评级工作。申报流程图见附件2,具体流程如下:
(一)企业自评与申请
企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中明确的绩效分级指标,主要包括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无组织管控要求、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运输管控要求等,开展对标和自评估,填写企业生产线/工序评级表、企业评级汇总表、减排措施表和一厂一策预案表(样表见附件3)并按《实施细则》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重点行业绩效评级审核工作。主要工作包括:
1、完成C级及以下企业的绩效评级审核和审定工作。
2、完成A、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的初审工作并将结果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3、会区经济管理部门商定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企业名单(以下简称保障类企业)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4、上海化学工业区内企业由化工区管委会审核或初审。
(三)市生态环境部门审定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重点行业绩效评级审定工作。主要工作包括:
1、会同技术专家团队开展A、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绩效评级的审定工作,并组织现场抽查。
2、会市经济信息化委确定保障类企业名单。
3、对A、B(含B-)级、引领性和保障类企业进行信息公开,并将A级企业名单上报生态环境部。
4、市管企业的绩效评级由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审核。
(四)其他注意事项
1、企业绩效评级时,有一项指标未达到相应级别指标规定的,按“短板原则”降级评定;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时,可分行业或工序分别评定,并执行相应应急减排措施,但企业总体绩效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为准。
2、应当严格控制保障类企业的数量。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
三、应急减排措施要求
(一)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评为B级(不含保障类企业)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技术指南》要求。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如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保障类工程未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移出保障清单。
(二)对《技术指南》未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各区可根据该行业排放水平、对周边人群健康影响程度和本区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情况,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三)视情减少对小微涉气企业的管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涉气排放工序采取相应措施;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四)实施高排放道路移动源和非道路移动源的源头管控。原则上,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行业参照《技术指南》执行。拟申报A、B级和引领性企业,相应运输管理要求需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完善监管监控体系。
(五)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等面源应急管控。原则上,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四、任务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并发布全市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方案,对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提供全程指导;对全市申报A、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确定保障类企业名单;对企业绩效评级名录进行信息公开,并将A级企业绩效评级结果上报生态环境部。
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专班技术组负责研究编制企业绩效评级和应急清单填报相关技术文件;对各区和市管重点企业绩效评级和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开展技术指导;汇总审核各区和市管重点企业上报的工业源、施工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编制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和全市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
各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本辖区企业绩效评级和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实施方案,会同区经济管理部门商定保障类企业名单,按要求完成C级及以下企业绩效评级,初步审核A、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材料并上报至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审核区属工业源、施工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完成区级应急减排清单年度修订和上传工作,指导企业制修订“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五、进度安排
(一)筹备阶段(启动-7月24日):
搭建专班。建立工作专班,完成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方案和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
培训宣贯(7月24日前)参加生态环境部线上动员部署和学习班培训;组织完成各区和市管重点企业线下培训宣贯。
(二)填报阶段(7月25日~9月7日)
绩效评定(7月25日~8月31日)各区生态环境局、化工区管委会会同区经济管理部门组织完成辖区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团队,对A、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绩效评级结果进行审定及现场抽查,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各区和市管重点企业。
清单编制(7月25日~8月31日)依据企业绩效评级结果,各区生态环境局和市管重点企业完成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编制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初审;各区同时完成施工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和区减排清单审核表,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初审。
表格上传(9月1日~9月7日)初审通过后,各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将工业源、施工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平台,市管重点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和其他源类应急减排清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上传。
(三)审核阶段(9月8日~9月18日)
应急减排清单完成上传后,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应急减排清单进行审核,指导各区完成修改,并提交生态环境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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