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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作导则》出台

2020-07-29 11:2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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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环保网从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官网获悉,为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修复,促进草原管理水平,山西出台《山西省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推动林草融合高质量发展。

据调查统计,山西省曾有天然草原6828万亩,贯穿南北,包括山地草原类、山地草甸类、山地灌丛类、低地草甸类、喜暖灌木草丛类、疏林草地类等类型。山西省的亚高山草甸是华北地区特有的自然景观。然而,多年来由于地下矿产资源超强度开采、工矿区“三废”排放、干旱缺水,加之过度放牧等因素,导致草地生态功能严重退化。

《导则》强化了林草融合发展理念,明确要在遵循草原自然生态规律的基础上,坚持“生态优先、兼顾生产,自然修复、人工辅助,林草融合、突出重点,政策引导、社会参与,科技支撑、综合治理,科学利用、合理开发”六大原则,重点在“两山七河一流域”涉及的“三化”草地、撂荒弃耕地、林下间隙等区域,本着“黄土不露脸”的要求,因地制宜进行种草修复生态。

其中,在新造林地、未成林地、经济林地等林下间隙,实施林下种草;在“两山”区域内荒山、荒沟等生态脆弱区,沿黄流域荒滩等水土流失明显地段,实施荒山荒滩种草;对25度以上陡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及撂荒弃耕地,实施退耕还草;对因实施脱贫攻坚移民搬迁等造成的闲置地块,以及未利用土地,进行种草复绿。

关于印发《山西省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晋林办草〔2020〕62号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局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发展理念,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修复,进一步理清和规范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的基本思路,探索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的技术路径,促进草原管理水平,着力推进林草融合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草原的实际,组织制定了《山西省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抓好落实。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0年6月5日

(此文主动公开)

全文如下:

山西省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作导则

1.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的发展理念,为全省实施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提供简明、规范、科学的工作指导依据,着力为建设美丽山西注入草原动能,全面加快林草融合发展步伐,在遵循草原自然生态规律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保护与修复并重的原则,特制定本工作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出现退化、沙化、盐渍化的天然草原、人工草地、撂荒弃耕地、退耕还草地,适宜种草的林下经济,通道防护林带以及省境黄河流域和“两山”区域范围内的草地的保护修复治理。

3.原则

3.1坚持生态优先、兼顾生产的原则;

3.2坚持自然修复、人工辅助的原则;

3.3坚持林草融合、突出重点的原则;

3.4坚持政策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3.5坚持科技支撑、综合治理的原则;

3.6坚持科学利用,合理开发的原则。

4.草原的含义

草原是指陆地上以天然植被(自然的潜在植物群落)并以禾本科或者类似于禾本科的草本、灌木等为建群种的土地。《草原法》规定,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4.1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

4.2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坪。

5.“三化”草地

现行国家标准中所指的“三化”草地即为退化草地、沙化草地、盐渍化草地。

5.1退化草地,指天然草地在干旱、风沙、水蚀、盐碱、内涝、地下水位变化等不利自然因素的影响下,或过度放牧与割草不合理利用,或滥挖、滥割、樵采破坏草地植被,引起草地生态环境恶化,草地牧草生物产量降低,品质下降,草地利用性能降低,甚至失去利用价值的过程。

5.2沙化草地,指不同气候带具沙质地表环境的草地受风蚀、水蚀、干旱、鼠虫害和人为不当经济活动等因素影响,如长期的超载过牧、不合理的垦殖、滥伐与樵采、滥挖药材等,使天然草地遭受不同程度破坏,土壤受侵蚀,土质变粗沙化,土壤有机质含量下降,营养物质流失,草地生产力减退,致使原非沙漠地区的草地,出现以风沙活动为主要特征的类似沙漠景观的草地退化过程。沙化草地是草地退化的特殊类型。

5.3盐渍化草地,指干旱、半干旱和半湿润半干旱区的河湖平原草地、内陆高原低地草地及沿海泥沙质海岸带草地,在受盐(碱)地下水或海水浸渍,或受内涝,或受人为不合理的利用与灌溉影响,其土壤处于近代积盐,形成草地土壤次生盐渍化的过程。

6.“三化”草地的界定标准

6.1从地理环境和植被情况来看,山西省的三化草地主要以退化草地类型为主。本导则主要介绍退化草地的程度分级与分级指标。

6.2草地退化程度分级分为未退化、轻度退化、中度退化、重度退化四个等级,评定每个等级的分级指标主要包含必须监测项目和辅助监测项目两类指标。具体参阅国标GB 19377—2003。

7.资源调查

7.1草地资源调查是对草地资源的数量、质量、空间分布、环境条件和利用现状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论提出开发利用、保护对策的一项科学研究工作。

7.2草地资源调查能为草地的科学经营管理、以草定畜、执行草原法、发展草地畜牧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和国土整治提供科学依据。

7.3调查对象主要包括草地资源的自然条件,草地的类型、数量、质量、分布,草地草本植物、建群种落以及野生动物资源,草地资源所处的社会经济条件,草地经营现状、经验和问题。具体依据草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NY/T 2998—2016)进行草地资源调查工作。

7.4我省草原主要类型主要包括六大类:山地草原类、山地草甸类、山地灌丛类、低地草甸类、喜暖灌木草丛类、疏林草地类等草地。

8.草原保护

在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过程中,应当坚持保护为先的原则,加强对草原的管理保护。主要保护措施如下:

8.1封育保护

适用于各类退化草地。将退化草地封闭,禁止放牧等人为干扰,使草地以自身的恢复能力进行修复。根据草地面积及草地退化程度分为多年或1年-3年逐块轮换封育。

8.2标识保护

在退化草地醒目区域内,可设置一些提醒式、教育式、科普式等标识标牌进行保护。

8.3禁休轮牧保护

禁牧休牧轮牧是草原保护的一种基本手段,可根据草地退化的不同程度,采取在一定区域内禁牧、在特定时段内休牧、在指定区域内轮牧等办法实施草原保护。

8.3.1禁牧

禁牧是指对草原实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保护措施。

8.3.2休牧

休牧是指在一年内的特定时段对退化草地禁止放牧的措施。

8.3.3轮牧

根据天然草产量确定载畜量,对轻、中度退化草地划定放牧时间,进行周期性轮牧。

8.4宣传保护

加强草原知识普法宣传,搞好草原科普教育,引导全社会充分认清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开展草原管理工作提供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从而为全面有效开展草原保护和修复治理工作以及实现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健康发展提供有利保证。

9.草原修复

草原修复是指通过人工干预措施,使退化草地恢复或接近原有草地生态功能和生产功能的过程。主要包括近自然修复、人工促进修复、综合修复三种方式。

9.1近自然修复是指按照草地植物的自然分布规律及生长特点,采取较少人为干预措施,促进退化草地植被修复的方法。常见方式有封育、禁牧、休牧、轮牧等方式。

9.2人工促进修复

人工促进修复是指采取人为措施促进退化草地修复的方法。常见方式如下:

9.2.1松耙

指对于以根茎型禾草或根茎-疏从型禾草为主的中度退化草甸或草甸草原,宜在春季进行松耙,耙深6-8cm,松耙后立即用镇压器镇压地面,禁牧2年以上。可采用机引圆盘耙、缺口重耙和松土补播机等。

9.2.2划破草皮

指在不破坏或少破坏天然草地植被的情况下,对草皮层进行划缝切割的一种草地培育措施。对于以根茎型禾草为主的中度退化草地,宜在早春土壤解冻或秋季进行,采用机具进行划破,深度以10cm为宜,行距以30cm—60cm为宜。禁牧两年以上,翌年后可适度割草利用。

9.2.3浅耕翻

对重度退化的根茎型禾草草地,羊草等根茎型草每平方米株数不少于10株,宜在雨季进行浅耕翻,耕翻深度不得超过15cm。干旱年份或雨量过大不宜耕翻,对于有土壤侵蚀风险的地区宜采用带状浅耕翻方式,带宽30cm,带间距5m。禁牧两年以上,翌年后可适度割草利用。

9.2.4补播

在年降水量不少于250mm的地区,对中度和重度退化草地,宜在雨季来临前,选用适宜草种,实施免耕补播或松土补播。禁牧两年以上,补播翌年后可适度割草利用。

9.2.5施肥

对于土壤贫瘠的轻、中度退化草地,在融雪水浸灌和土壤解冻时或雨季,采用沟施、撒施有机肥料或无机肥料等方法进行草地养分补充,施肥量视土壤肥力、植物需肥量确定。

9.2.6围栏

利用钢丝或钢丝制品、混凝土、角钢立柱及构件架设后形成的拦隔防护设备。草原围栏建设技术规程具体参照NY/T 1237-2006行业标准实施。

9.2.7鼠虫害防治

主要包括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化学防治、天敌防控四种方法。

9.2.7.1生物防治

利用各种有益生物、微生物杀虫剂和植物源杀虫剂控制鼠、虫害数量的防治过程。

9.2.7.2物理防治

利用捕鼠捕虫器械捕杀害鼠虫害的方法。

9.2.7.3化学防治

利用以拟菊酯类或复配菊酯类等为主的化学药品配制成毒饵、喷洒药剂进行鼠虫害防治,且对人畜植物安全、环境污染小。

9.2.7.4天敌防控

利用草原鼠虫类及天敌食物链关系,用捕食性天敌来控制某一区域内鼠虫的种群数量和密度,达到降低鼠虫害目的的一种生物防治技术。

9.3综合修复

对退化草地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修复方式,在实际修复中多采用此种方式。

10.区域治理

重点在“两山七河一流域”涉及的“三化”草地、撂荒弃耕地、林下间隙等区域内,根据草地植被条件的差异、气候条件的不同等因素,按照林草融合发展的理念,本着“黄土不露脸”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可以因地制宜对不同类型、不同区域的地类进行种草修复生态。

10.1实施林下种草

在新造林地、未成林地、经济林地、通道防护林地等造林地的林下间隙,选择种植多年生浅根型草种,利用其良好的固氮优势、水保作用明显、牛羊适口性良好等特性,改善林地土壤环境和提供充足水分,缓冲牛羊草食畜对林地的破坏毁损力,促进林草形成良好的共生共存互补的生态效益。

10.2实施荒山荒滩种草

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重点在“两山”区域内的荒山、荒沟、荒丘等生态脆弱区,选择抗旱、抗寒、耐践踏、水保作用显著的草种进行大面积种植,有效改善土壤环境,促进生态环境的不断趋好。在沿黄流域内的荒滩等水土流失明显的地段,选择种植喜湿且根系发达的草种,着力提高地质的水土保持力。所用治理措施应当采取有利于当地原生植被保护的措施。

10.3实施退耕还草

对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耕地、陡坡梯田和严重沙化耕地及撂荒弃耕地可实施有序退耕还草。对因实施脱贫攻坚移民搬迁等国家政策造成的村落范围内的闲置地块,以及未利用的土地,应当进行种草复绿,有序激活生态效益,为生态环境治理、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科学利用开发等奠定坚实基础。

原标题:关于印发《山西省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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