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卫政策正文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发布

2020-07-29 13:12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天津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生产生活安全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

电子商务、邮政、快递、外卖等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采取措施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第十七条 本市禁止生产和销售超薄塑料袋、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等国家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或者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商务、邮政等部门应当对相关企业使用、回收一次性塑料制品加强监督和指导。

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和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鼓励其他企业、社会组织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餐饮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旅游、住宿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第二十条 本市采取措施在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超市等场所,组织净菜上市,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一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

(二)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灯管、废电池、废药品、废温度计、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废油漆及其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多种形式的便捷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明确各类场所和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使用、标识等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将生活垃圾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标准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网点或者其他回收经营者。

第二十五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属于城市居住区的,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属于农村居住区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四)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机场、火车站、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港口、码头、船舶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收集容器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配备;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应当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发现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要求的,应当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生活垃圾查看更多>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查看更多>天津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