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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汇总】2020年5-7月环保文件汇总

2020-08-14 10:09来源:海美侬环评关键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医疗结构废弃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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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文件

1、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好自然保护区等突出生态问题整治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任务分工的通知(鲁环发〔2020〕21号)

2、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技术文件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20〕22号)

摘要:第五条省生态环境厅根据每年度技术文件质量单件评价情况,对技术文件编制机构实行年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和一次性通过率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技术文件编制机构年度评价采用百分制评分,评价分为技术文件编制机构年度编制技术文件单件得分的平均分。根据评分情况,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90分(含)以上的,为优良;60分(含)至9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六条技术文件编制出现下列重大问题的,单件评价直接计为0分,技术文件编制机构年度评价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技术文件编制机构信息弄虚作假。

(二)伪造、变造数据。

(三)出具虚假技术文件。

(四)其他重大问题。

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入河排污口分类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20〕23号)

摘要:现有排污口的分类处置:

(一)同时具有环评审批和排污口审批手续的排污口。环评审批和排污口审批的排放标准一致的,保持不变。环评审批和排污口审批的排放标准不一致的,执行较严的排放标准。

(二)有环评审批手续,无排污口审批手续的排污口。

1.在可予设置排污口的区域有排污口的,可以补办排污口审批手续。

2.在不予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区域有排污口的,不予补办排污口审批手续,该排污口应当进行拆除或者改排入可予设置排污口的水体。

3.在不予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区域有排污口,但水体功能实际已改变为可予设置排污口的,可在调整完水功能区划后,补办排污口审批手续。

4.补办排污口审批手续时,可根据环评审批所确定的排放标准,不进行排污口设置论证直接补办。

(三)仅有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口。无环评审批和排污口审批手续,只有排污许可证的,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20〕12号)要求,按照新建项目审批排污口。

人工湿地排水口不作为排污口进行审批和管理,人工湿地排水去向作为排入人工湿地的企事业单位排污口审批管理的排水去向。

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2020年本)的通知(鲁环发〔2020〕24号)

摘要: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不予豁免;废水未接入污水处理厂或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项目不予豁免;使用非清洁能源的建设项目不予豁免。

以家庭为单位的相关建设项目,一旦形成规模化生产型企业,应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涉及组装或测试的建设项目如含有探伤、钻孔、切割、冲压、折弯、使用焊料的焊接、胶合、粘结、药剂(溶剂)清洗、产生废气或废水的,不予豁免。

列入豁免管理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但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自觉接受日常监督管理。

5、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20〕25号)

摘要: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0月底,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需要可适当延长。

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后,要及时将报批承诺书等相关材料移交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同时及时采取环评文件技术复核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要将告知承诺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对发现的未按承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移交环评审批部门。对存在承诺不实或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环评审批部门应当督促整改,并可以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6、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0年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强化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20〕27号)

摘要: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大对企业VOCs治理设施整体情况(安装时间、吸附剂填充量及更换频次、耗材用量及完好率、连续稳定运行时长、检修维护记录等)的抽查力度,综合评判治理设施运行绩效。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生物法等工艺设施企业的去除率。对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企业,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它替代设施。

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油气回收、装卸平台、原辅材料及产品储存转运、污水处理等有组织排放点位,以及加料、生产、转出中间或最终产品等无组织排放点位,进一步压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检查结果要及时通过官方媒体或在生态环境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开设专栏公布。

7、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鲁环函〔2020〕162号)

摘要:以Ⅲ类以上放射源、Ⅱ类以上射线装置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用为重点,全面从严开展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彻查各类安全隐患及薄弱环节,压实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隐患,确保全省辐射环境安全。

8、关于印发具备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单的通知(鲁农药管字(2020)1号)

9、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20〕29号)

摘要:加强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一)加强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和《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项目建设单位及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应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环境影响以及环境风险等进行科学评价,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涉及有副产品内容的,依据其产生来源、利用和处置过程等进行鉴别,禁止以副产品的名义逃避监管。

(二)强化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涉危险废物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校核抽查比例。已投运企业的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以及利用处置方式与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不一致的,应尽快按现有危险废物法律法规和指南等要求整改。

(三)加强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建设与管理。鼓励石油开采、石化、化工、有色等产业基地、大型企业集团根据需要自行配套建设高标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四)严格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监管。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全面推行电子联单,优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手续,明确审批时限,限制跨省转移类型,为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利用提供便利。加强危险废物处置统筹协调,认真落实危险废物省内转移一律不再审批的要求,不得人为设置行政壁垒,保障跨区域合法转移和公平竞争。

(五)统筹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优先发展具备焚烧、物化、填埋等能力的综合处置项目,鼓励发展能够补齐处置能力不足短板的项目,控制利用处置能力过剩的项目。

(六)加强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控。深入排查整治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隐患,督促落实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要求,提出“一园一策”“一企一策”具体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意见。积极探索制度创新,鼓励企业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及时有效的企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七)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以医疗废物、废酸、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铝灰等危险废物为重点,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填埋以及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10、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2020年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20条措施的通知(鲁环发〔2020〕31号)

11、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分行业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环发〔2020〕30号)

摘要: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铸造、炭素、石化、化工、煤化工(含焦化)、制药、采矿、家具制造(含木器制造)、化肥、油品储运销、机械制造、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和危险废物治理等行业。

指导全省工业企业对物料运输、装卸、储存、输送、生产等各环节存在的无组织排放污染,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进行全流程控制、收集、净化处理,加强精细化管控,实现厂区内无可见烟粉尘及明显异味。

(一)加强物料运输、装卸环节管控。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原料药等粉状物料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真空罐车、密闭车厢等密闭方式运输;砂石、矿石、煤、铁精矿、脱硫石膏等块状、粒状或粘湿物料采用皮带通廊、封闭车厢等封闭方式运输或苫盖严密,防止沿途抛洒和飞扬。粉状物料装卸口配备密封防尘装置且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车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严禁喷溅,运输相关产品的车辆具备油气回收接口。

(二)加强物料储存、输送环节管控。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原料药等粉状物料采用料仓、储罐、容器、包装袋等方式密闭储存,料仓、储罐配置高效除尘设施;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真空罐车、密闭车辆等方式输送。砂石、矿石、煤、铁精矿、脱硫石膏等块状、粒状或粘湿物料采用密闭料仓、封闭料棚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规范储存,封闭料棚和露天料场内设有喷淋装置,喷淋范围覆盖整个料堆。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料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封闭式储库、料仓设置VOCs有效收集治理设施。含VOCs物料输送,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

(三)加强生产环节管控。通过提高工艺自动化和设备密闭化水平,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生产过程中的产尘点和VOCs产生点密闭、封闭或采取有效收集处理措施。除电子、电气原件外,不得采用压缩空气吹扫等易产生扬尘的清理措施。厂内污水收集、输送、处理,污泥产生、暂存、处置,危险废物暂存等产生VOCs或恶臭气体的区域加罩或加盖封闭并进行收集处理。涉VOCs化(试)验室实验平台设置负压集气系统,对化(试)验室中产生的废气进行集中收集治理。

(四)加强精细化管控。针对各无组织排放环节,制定“一厂一策”深度治理方案。逐步实现无组织排放向精细化和可量化管理方式转变。

12、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罚”“轻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20〕33号)

摘要:《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环发〔2020〕1号)和《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鲁司〔2020〕35号)明确了8项全省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对列入“不罚”清单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实施时应当严格按照适用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

1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20〕34号)

1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港口码头扬尘污染管控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0〕38号)

摘要:严格落实《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要求,散货堆场应全部硬化,并根据需要设置防风抑尘网、抑尘墙、防护林等防尘屏障,采取洒水、喷淋、喷雾、严密苫盖、喷洒抑尘剂等扬尘控制措施,覆盖堆场全部区域。堆场与港区道路之间应设置隔离墙,并沿隔离墙在道路一侧设置排水沟。散货装卸过程中应采取洒水、喷淋、喷雾等扬尘控制措施,鼓励企业对装卸环节进行封闭或半封闭改造,在有安装条件的导料口、落料口设置挡风板以及防尘反射板。控制装卸作业落差,堆料作业落差宜在2米以内,装卸车、船作业落差宜在1.5米以内。码头前沿带式输送机应在输送机的两侧设置挡风板或防尘罩,码头与堆场之间的带式输送机应进行封闭,转接落料处应封闭并采取洒水、喷淋、喷雾、集尘除尘等扬尘控制措施。对散装粮食、水泥等无法采取湿法作业的货种,应采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装卸和输送设备,起尘部位应配置干式除尘装置。进出港散货运输车辆优先采用封闭车型,敞篷车型应对车厢进行严密苫盖,防止沿途抛洒和飞扬。在港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清洗装置,确保出港车辆车轮车身清洁。确保不产生明显扬尘。

15、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系统证明事项通用清单的通知(鲁环发〔2020〕39号)

16、关于印发山东省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环函〔2020〕185号)

摘要:2020年至2021年,建立城镇级及以上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和工业污染源清单,按照筛选原则,综合分析确定重点调查的城镇级及以上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和工业污染源。

完成全省重点调查对象中城镇级及以上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内地下水的布点采样、监测。评估城镇级及以上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状况;初步分析地下水污染原因;提出污染防控对策建议;编制山东省城镇级及以上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报告、图集。

完成全省重点调查对象中工业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的布点采样、监测。评估工业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初步分析地下水污染原因;提出污染防控对策建议;编制山东省工业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报告、图集。

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包括调查“双源”的基本信息,建立“双源”清单;筛选重要的城镇级及以上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对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大的重点污染源,确定重点“双源”;编制地下水调查评估方案;开展现有井的筛查,建设必要的监测井;组织开展地下水取样监测并上报监测数据;编制市级层面“双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报告并上报相关成果;推进调查成果应用。

17、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减排管理的通知(鲁环函〔2020〕193号)

摘要:合理科学安排卸油时间。根据油品不同特性,合理调度油品运输车辆和人员,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鼓励加油站在每日晚6时至次日上午8时之间卸油,减少卸油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

出台错时加油优惠政策。建议出台夏秋季晚8时至早6时加油优惠鼓励政策,并向社会公告,引导公众夜间错峰加油,分流白天加油车辆,进一步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产生。

18、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20〕207号)

摘要: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机构设置与本地工作实际,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资源,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行政区域内所有已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情况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各市生态环境局要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对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高、环评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应提高抽查比例。对于环境影响大、工艺复杂的建设项目,可以组织审批、监测、执法、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等共同参与监督检查工作。

19、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0年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函〔2020〕259号)

摘要:(一)建立四个清单。建立城镇级及以上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清单,筛选重要的城镇级及以上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以及对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大的重点污染源,确定重点调查对象清单。建立重要工业源清单,筛选重点工业源调查对象清单。

(二)开展调查评估。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梳理分析重点城镇级及以上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及补给区内重要工业污染源相关资料,编制调查评估实施方案;开展地下水采样、监测;分析污染物类别、浓度值,评价地下水污染状况,分析地下水污染原因,提出污染防控对策建议。

(三)完成成果集成。按照《山东省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方案》要求,编制并提交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报告、图集和数据库资料。

8月25日前,各市组织完成招投标工作,确定技术承担单位。技术承担单位应当熟悉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相关技术标准,具有承担市级及以上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或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调查工作经验;检测实验室具有国家计量认证的检测能力;技术承担单位要同时具备以上能力条件,可以采取联合体方式(但不得超过2家)。

20、关于遥感抽测排放不合格车辆适用法律法规问题的复函(鲁环办法规函〔2020〕65号)

摘要:你局可以按照《在用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遥感检测法)》(HJ 845—2017)、《山东省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DB37/T 2208—2012)标准要求,通过遥感监测筛选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对于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可以适用《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七、山东其他各地市文件

1、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济政发〔2020〕3号)

2、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文件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严禁生态环境执法“一刀切”的意见(青环发〔2020〕45号)

摘要:执法过程中既注重对损害群众利益的环境污染问题长管长严,回应群众诉求;又注重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杜绝简单粗暴执法行为。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有针对性地监管,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管局滨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滨政办字〔2020〕35号)

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0〕51号)

摘要:优先治理位于主要河流、湖泊、水库周边1公里范围内,位于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范围内,位于“十百千”工程、美丽乡村、美丽村居、旅游特色村、新型农村社区、连片治理区等试点示范区范围内,镇驻地和中心村等人口密集区范围内的行政村。先易后难、以点带片、连片成面,通过典型示范不断探索、积累经验,带动全域治理、全域提升。

5、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容缺受理审批的通知

摘要:(一)对纸质版材料实施容缺受理。在前期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快递邮寄方式(企业邮寄政府买单)提供纸质受理材料的基础上,建设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提供受理公示所需材料。

(二)对污染物总量指标确认意见实施容缺受理。对涉及主要污染物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实施总量指标确认意见容缺受理。

(三)对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实施区县初审意见容缺受理。该类项目由市局受理转发涉及区县分局,由相关区县分局及时提交初审意见,不得由建设单位跑腿提供。

6、关于下达全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任务的通知(淄环发〔2020〕47号)

摘要:对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符合条件的要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具备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自动连续记录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自动监控、DCS 监控等数据至少保存1年,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3个月。

7、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同权”改革将部分市级行政许可及关联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区县实施的通知(济政字〔2020〕44号)

摘要:市政府确定,将196项市级行政许可纳入“市县同权”改革范围,其中67项已实现“市县同权”、52项已实现全程网办、62项调整由区县实施、15项依法定程序研究确定后委托区县实施。同时,将29项与行政许可相关联的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区县实施,9项与行政许可相关联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定程序研究确定后委托区县实施,确保关联事项可在同一层级“一链办理”。

8、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省市级河湖和水库大坝管理(保护)范围划定的通告(济政发〔2020〕7号)

摘要:划定我市北大沙河、北太平河、陡沟河、兴济河、腊山分洪道、大明湖、济西湿地、小清河济南段、大辛河、巨野河、东湖水库、狼猫山水库、芽庄湖章丘片区、白云湖、徒骇河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段、龙脊河、韩仓河、齐济河、玉符河、瀛汶河章丘段、鹊山水库、卧虎山水库、锦绣川水库、华山湖、玉清湖水库、雪野水库、乔店水库、大冶水库、杨家横水库等省、市级29条(段、处)河湖及水库大坝管理(保护)范围。

9、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济环发〔2020〕23号)

10、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同权”改革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淄政字〔2020〕65号)

摘要:对由市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等重大敏感事项外,按照“能放则放、应放尽放”的原则,将284项市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综合运用直接下放、下放实质性审核权和服务窗口前移等方式,赋予县级实施。

11、淄博市2020年6月份、上半年环境质量情况通报

摘要:2020 年 1-6 月,全市良好天数 108 天(国控),同比增加 29天。重污染天数 7 天,同比减少 6 天。6 项主要污染物浓度及同比改善分别为:二氧化硫(SO2)17 微克/立方米,同比改善 32.0%;二氧化氮(NO2)35 微克/立方米,同比改善 16.7%;可吸入颗粒物(PM10)97 微克/立方米,同比改善 18.5 %;细颗粒物(PM2.5)53 微克/立方米,同比改善 17.2%;一氧化碳(CO)1.8 毫克/立方米,同比改善 14.3%;臭氧(O3)188 微克/立方米,同比改 8.3%。全市综合指数为 5.69,同比改善 16.3%。

12、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关于试行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工作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潍环函〔2020〕171号)

13、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聊环函〔2020〕16号)

摘要:2020年,完成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完成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全面淘汰煤气发生炉,加快涉工业炉窑企业运输结构调整。

原标题:【文件汇总】2020年5-7月环保文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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