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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公示版

2020-10-14 09:15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蓝天保卫战合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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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合肥发布《合肥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全文如下:

合肥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明确要求,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在2025年底前实现PM2.5基本达标,2030年底前实现空气质量6项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臭氧)全面稳定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能源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省及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狠抓秋冬季污染治理,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互利共赢。

二、规划原则

结构升级,布局优化。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先决条件,优化空间开发利用格局,推进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促进产业高端高效绿色发展。

质量为纲,精准施策。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对大气污染成因进行科学化、定量化分析,对不同污染源、不同污染物、不同季节制定差异化污染防控措施,精准施策,提升大气环境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依法推进,长效治污。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建立督促和引导企业深化污染治理的长效机制。

社会共治,区域联动。明确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和义务,建立部门协调与区域联动机制,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全社会治污格局。

三、规划目标

积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区域大气环境管理能力稳步提升,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包括SO2、NO2、CO、O3、PM10、PM2.5等6项主要环境空气污染物全面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全面消除重污染天气。

近期目标:力争到2020年,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42微克/立方米以下,可吸入颗粒物和二氧化氮年均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臭氧污染恶化趋势得到遏制,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要求。

中期目标:力争到2025年,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臭氧浓度达到下降拐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氮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要求。

远期目标:力争到2030年,臭氧日最大8小时平均值第90百分位数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氮、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四、规划期限及范围

(一)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合肥市所辖全部行政区域,包括蜀山区、瑶海区、庐阳区、包河区、巢湖市、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庐江县,辖区总面积1.14万平方公里。

(二)规划期限

规划基准年为2018年。规划期限分为近期(2018-2020年),中期(2021-2025年)、远期(2026-2030年)。

(三)目标点位

目标点位为市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点。

五、重点任务与措施

(一)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

1.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调整产业布局。严格执行国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

加快区域产业调整。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环境管理力度。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

优化城市用地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遏制城市圈层式蔓延,实现城镇集约高效发展。划定生态、农业、城镇空间,严格空间管控要求,将生态底线作为城镇空间布局必须避让的前提条件,生态空间禁止建设对生态功能有影响的工业、采矿等项目。严格按照三线一单划定的优先保护区、重点管控区、一般管控区等进行分区管控,重点管控区、一般管控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大气污染物实施“倍量替代”,执行特别排放标准的行业实施提标升级改造。结合合肥市气象条件、地表通风能力和城市结构,按照顺应合肥市主导风向、利用局地环流、尊重城市格局的原则,结合生态冷源、考虑城市热岛等因素,“破立并举”,构建城市多级通风廊道系统,形成城市4大通风口、9条一级通风廊道、18条二级通风廊道,改善城市风环境。

2. 严控“两高”行业产能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两高”产业准入目录和产能总量控制政策措施。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执行过剩产能淘汰标准。

3.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根据国家规定及省要求,细化“散乱污” 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实行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台账。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 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2020年,全市各区基本完成小污染源排查工作,中心城区完成“散乱污”污染源的关停、治理并纳入有效管理。

4.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按照“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的原则”,结合合肥市实际,全面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核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加大依证监管和执法处罚力度,督促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对无证排污单位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动实施热电、水泥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升工业废气收集处理效率,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火电、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鼓励已达标企业按照国内外先进水平升级改造。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对肥东循环经济示范园、庐江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根据园区企业特点逐个制定整治措施,做到“一区一案”,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所有园区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5.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

加快发展新动能,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积极支持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在全国及全省有重要影响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二)优化能源结构和催进清洁生产

1. 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任务,到2020年,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进一步下降,全市控制在1600万吨左右,占能源比重降低到45%左右,天然气占能源比重提高到18%。到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省控目标范围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15年下降17%,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比重提高到8%以上。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

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对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新增耗煤(电力行业除外),实施煤炭消费量1.5倍减量替代(如上一年度未完成省空气质量考核且排序位列后5位,则需实行2倍减量替代)。非电行业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纯凝、抽凝燃煤电站。继续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工作。

制定专项方案,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在国家和省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范围内,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

2.实施“煤改气”和“以电代煤”

在落实气源、保障民生的前提下,加快燃气管网建设,在陶瓷、玻璃、铸造等行业积极推进天然气替代煤气化工程,有序实施燃煤设施煤改气。结合区域和行业用能特点,积极推进工业生产、建筑供暖供冷、交通运输、农业生产、居民生活五大领域实施“以电代煤”,着力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对新增“煤改气”项目,要坚持增气减煤,以气定改,在签订供气合同的前提下,有序实施。

3.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部使用装配式建造方式,装配率不低于55%。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

4.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

加快光伏发电建设,大力推广厂房、公共建筑等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优化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县(市),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鼓励发展固体成型燃料、生物天然气、纤维素燃料乙醇等生物质燃料,合理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发电厂。生物质燃料锅炉需配备低氮燃烧,NOx排放浓度不超过50毫克/立方米。鼓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参照其他省市执行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

构建智慧能源系统,推行节能低碳电力调度,提升非化石能源消纳能力。到2020年,全市光伏发电装机规模达到200万千瓦以上,秸秆电厂装机规模达到9万千瓦左右,垃圾焚烧发电装机规模达到10万千瓦左右,全市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规模和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省要求。

5.加强散煤治理

全面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锅炉燃煤技术标准,做好散煤使用现状调查,对散煤销售网点、餐饮烧烤、流动摊位等使用散煤及生活散煤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建立台账,制定散煤治理实施方案,拉单挂账,逐一销号。建立散煤禁烧长效监管机制,纳入网格化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现有禁燃区外还有燃煤锅炉的县(市),应进一步扩大禁燃区范围。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逐步实现无煤化。拉网式排查并依法查处禁燃区销售使用燃煤行为。实施草莓种植业及畜禽养殖业散煤管控。进一步加大洗选煤和配煤技术推广力度,逐步削减分散用煤和劣质煤使用比例。建设煤炭储配基地,开展集中配煤、物流供应试点示范,实现煤炭精细化加工配送。大力推广优质型煤和新型炉具,提高燃烧效率。到2020年底前,散煤消费量大幅降低。

(三)深化工业源大气污染防治

1. 严控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的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三挂钩”,规划环评要作为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文件,依法不予审批。鼓励排污权交易,倒逼排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清洁生产,减少对排污权的占有,鼓励通过市场将结余的剩余排污权指标进行转让,持有的排污权数量不足以及未按规定履行清缴义务,不得核发、变更其排污许可证。强化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依法对无证或超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实施约谈、处罚和限期治理,到2020 年,全面完成合肥市内覆盖国家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内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2.电力、热力生产行业整治

华能巢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皖能合肥发电有限公司、合肥新能热电有限公司、神皖合肥庐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火电热电企业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到2020年底前,合肥热电集团众诚分公司、天源分公司、安能分公司、金源分公司、以及东方热电有限公司、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热电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华能巢湖电厂二期2×660MW、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金源分公司2×350MW、神皖合肥庐江发电有限公司2×1000MW等规划中发电机组建成时需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按照节能供热规划,鼓励拆除位于市区的老旧低效热电机组。

巢湖市鑫皖新能源有限公司、庐江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在正在建设的长丰皖能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以秸秆等农林生物质作为燃料,现有锅炉到2020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新建锅炉投产前需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合肥长丰皖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中节能(合肥)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及正在建设的庐江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节能(肥西)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合肥龙泉山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生活垃圾作为燃料进行发电,目前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到2025年底前,鼓励参照其他省市(如福建、海南、广东等)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控制,在技术经济可行性满足的条件下鼓励进行超低排放改造。

加强对电力企业的煤场、灰场、卸煤、输煤和灰渣储运环节的全封闭建设和管理,保证储煤场喷淋装置,干灰厂喷水碾压的频率,卸煤、输煤、灰渣库等淋设施和除尘器效率,减少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 水泥、玻璃、砖瓦行业整治

合肥市现有水泥企业自2020年10月1起,污染物排放需达到《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即控制在NOx(以NO2计)100mg/m3以下、SO2 50mg/m3以下,颗粒物10mg/m3以下。加强脱硝出口氨逃逸在线监测系统管理,有效控制氨逃逸;加强对氨水装卸及储存工序的管理,建立密闭装卸和进料收集系统,采取高效处理措施减少储罐区和装置区的无组织排放,并设立报警和应急装置。此外,加强水泥行业无组织排放管理,推行清洁生产。加强水泥企业物料堆存、破碎、粉磨、烘干、煅烧、包装与发运、废物共处置等环节的工艺无组织排放管理,确保物料堆存、破碎、转运等要全密闭,提高各转载、下料口等产尘点的废气收集处理效率。所有工艺设备要与除尘设施同步运行,避免产生无组织排放。对于不能按期改造达到相应排放限值的水泥企业进行关停。

鼓励按照《建材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指导目录(2019版)》,2020年底前淘汰单套粉磨水泥产能100万吨以下的粉磨设施,2022年底前淘汰2500吨/日的水泥熟料生产线。

到2025年底前,完成平板玻璃企业升级改造,即玻璃熔窑颗粒物排放浓度控制在20mg/m3以下、SO2排放浓度控制在100mg/m3以下、NOx排放浓度控制在400mg/m3以下。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到2020年底前,淘汰16台砖瓦轮窑,保留的烧结砖瓦窑企业要进行脱硫除尘升级改造,提高砖瓦行业污染控制水平,全面普及袋式除尘等高效除尘技术,以及湿法脱硫协同控制颗粒物技术,并同步安装在线监测,实现砖瓦企业全面达标排放。

到2025年底前,砖瓦企业要力争达到颗粒物排放浓度20mg/m3以下,SO2排放浓度100mg/m3以下,NOx排放浓度控制在150mg/m3以下。加强砖瓦行业无组织排放管理,配料、粉碎、成型、烧成等工序都要采取集中收尘措施,采用封闭式作业,并配备除尘设施,所有工序生产过程与除尘设施同步运行,避免产生无组织排放。此外,具有条件的企业,要以天然气为燃料替代原有煤或煤矸石,有效减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4. 工业锅炉综合整治

巩固燃煤锅炉淘汰成果,对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开展拉网式排查,逐一登记。全市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燃煤电厂锅炉除外)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全市范围内允许保留的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各县(市)区、开发区需对现有燃气锅炉逐一制定低氮燃烧改造方案,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造工作;新建或整体更换后的燃气锅炉(设施)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mg/m3,在用的燃气锅炉(设施)经改造后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低于50mg/m3以下,并符合相应的锅炉安全技术要求。生物质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

加快供热管网建设,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且无天然气管网的非禁燃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2020年底前,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

根据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需淘汰或改造35t/h以下燃煤锅炉156台;位于经开区的安徽佳通轮胎有限公司3台燃煤锅炉(65t/h两台,50t/h一台)进行煤改气;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3台燃煤锅炉(220t/h三台)进行超低排放改造;452台燃气锅炉需进行低氮燃烧改造;61台生物质锅炉进行低氮燃烧改造。

5. 工业炉窑综合整治

结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以建材、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煤气发生炉等拉网式排查,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建立管理清单。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及环保、能耗标准。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对保留下来的以煤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实施深度治理。

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暂未制定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到2020年底前,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的标准改造,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不能按期完成达标改造的工业炉窑进行关停。

到2025年底前,鼓励参照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进行控制,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为20、80、180毫克/立方米。

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以及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

结合“三线一单”、规划环评等要求,制定涉工业炉窑类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的综合整治方案,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加强工业园区能源替代利用与资源共享,积极推广集中供汽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等,替代工业炉窑燃料用煤;充分利用园区内工厂余热、焦炉煤气等清洁低碳能源,加强分质与梯级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形成清洁低碳高效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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