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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发布

2020-10-15 09:56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拉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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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拉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近日获市政府批准,将于2020年11月20日起正式实施,详情如下:

拉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拉萨市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拉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9月3日拉萨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果果

2020年9月30日

拉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规章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工业垃圾、餐厨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纸类,废塑料,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食堂、宾馆、饭店产生的餐饮垃圾、居民日常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易腐性垃圾,主要包括:菜叶、剩菜、剩饭、果皮、蛋壳、茶渣、小骨头、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垃圾、腐肉、畜禽产品内脏、过期食品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第五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系统推进、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设备车辆购置、设施建设及其运营的资金投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考核制度,并将考核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考核监督。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以及有害垃圾贮存、收运、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生态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意识习惯,监督指导学校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建设工程生活垃圾分类设备、设施配套建设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并监督实施。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卫生系统、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生活垃圾分类运输交通工作,支持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安全、高效、有序进行。

财政、旅游、广电、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宗教事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台账,指导、督促社区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招募督导员、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第三方企业承担下列职责:

(一)生活垃圾分类入户宣传、指导;

(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三)对违反分类规定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报告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辖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指导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指导小区居民精准分类、准确投放生活垃圾。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

精神文明创建评选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实施纳入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的评选标准。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提高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和分类管理等专项规划以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设备、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二条 车站、机场、影剧院、博物馆、体育馆(场)、演出场馆、公园、旅游景区(点)、寺庙、商场、宾馆、饭店、大型超市、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公共场所和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配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根据需要配建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总概算。

新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应当同步配建蔬菜瓜果等易腐有机物就地处置设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容器。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场所、建设项目、市场已经建成,但未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设备或者就地处置设施的,应当补建。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商务、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相配套的收集、运输体系,配备标志清晰的分类收集容器,满足生活垃圾分类需求。

居住区、办公区域、生产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应当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种类的实际需要,设置满足使用需求的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备、设施、场所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因工程建设、公共利益等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商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公布预约电话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居住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四)住宿、娱乐、商场、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机场、车站、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广场、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七)城市道路、公路、人行过街桥、地下通道等附属设施,维护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垃圾分类收集点,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定时清洗消毒,标志清晰准确规范;

(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三)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厢房,交由有资质的分类运输企业规范运输;

(五)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收集,处理保洁人员反映的有关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与管理责任人签订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书。

旅行社在本市组织、接待旅游者游览的,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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