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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措施
列入2020年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执行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2)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①除应急抢险外,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混凝土现场搅拌、拆迁等易起尘作业全部停止。裸露场地加密洒水降尘频次(非冰冻条件下,至少2次/日)。
②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作业时间,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增加1次洒水抑尘作业(非冰冻条件下)。
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民生保障除外)。
(3)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①禁止高油耗、高排放车辆进入建成区道路行驶,并实施绕行疏导。
②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辆的使用频次。
③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企业实施错峰运输。
(4)其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①加大“禁煤区”“禁燃区”巡查力度,防止“禁煤区”散煤复烧。
②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2.3二级预警(橙色)响应措施
4.2.3.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不要外出,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2)建议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实行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室外运动。
(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4)延期或停办露天户外大型活动。
(5)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延长工作时间。
4.2.3.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绿色出行,节能减排,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3)公交线路增加运营班次,缩短间隔时间,延长运行时间,保障乘客免费乘坐,并实施灵活调度。
(4)倡导单位和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2.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措施
列入2020年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的工业企业执行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2)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①除应急抢险外,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混凝土现场搅拌、拆迁等易起尘作业全部停止。裸露场地加密洒水降尘频次(非冰冻条件下,至少3次/日)。
②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作业时间,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增加2次洒水抑尘作业(非冰冻条件下)。
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民生保障除外)。
(3)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①禁止高油耗、高排放车辆进入建成区道路行驶。必要时采取非营运载客汽车(不含纯电动汽车)限行措施。
②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过境重型柴油货车辆绕行城市最外侧环线。
③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企业实施错峰运输。
(4)其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①加大“禁煤区”“禁燃区”巡查力度,防止“禁煤区”散煤复烧。
②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2.4一级预警(红色)响应措施
4.2.4.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不要外出,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2)建议幼儿园、中小学、高等学校调整上课时间,停止室外活动或停课。
(3)提示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必要的户外出行建议佩戴防护措施,减少对健康影响。
(4)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
4.2.4.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绿色出行,节能减排,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3)公交线路增加运营班次,缩短间隔时间,延长运营时间,保障乘客免费乘坐,并实施灵活调度。
(4)单位和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2.4.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措施
列入2020年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执行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2)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①除应急抢险外,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混凝土现场搅拌、拆迁等易起尘作业全部停止。裸露场地加密洒水降尘频次(非冰冻条件下,至少4次/日)。
②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作业时间,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增加3次洒水抑尘作业(非冰冻条件下)。
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民生保障除外)。
(3)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①禁止高油耗、高排放车辆进入建成区道路行驶。
②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过境重型柴油货车辆绕行城市最外侧环线。
③非营运载客汽车(不含纯电动汽车)实施限行。
④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企业实施错峰运输。
(4)其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①加大“禁煤区”“禁燃区”巡查力度,防止“禁煤区”散煤复烧。
②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3信息报告
市指挥部应及时将预警发布、调整、解除以及应急响应等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县(市、区)信息,向市指挥部和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4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对外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级别、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响应等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
4.5响应终止
经市指挥部批准后,市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措施。
5 评估修订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和预警区域内相关县(市、区)要及时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查找存在的不足,解决存在的问题,评估应急的效果。
6 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市指挥部及指挥部办公室确保专家组、预报预警组、督导检查组人员配备齐全,及时到位,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预警响应启动后,实施24小时值班,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应急工作的联络,并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
6.3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监测预警、预案编制、应急响应等工作正常开展。
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市气象部门负责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布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并提供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
6.4宣传保障
市指挥部宣传报道组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预警信息、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以及公众健康防护知识等进行解读,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也可以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或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9年9月26日印发的《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忻政办发〔2019〕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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