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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收厨余垃圾处理费?反食品浪费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21-01-12 16:52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作者:潘巧关键词:厨余垃圾处理厨余垃圾垃圾处理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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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29日。

征求意见稿共32条,不分章节,分别对食品浪费的定义、反食品浪费的原则和要求、政府部门职责、各类主体责任、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介绍,餐饮浪费表现为对食品、食物、粮食的浪费,涉及食用、销售、加工、储运、收获等多个环节。此次征求意见稿以餐饮环节为切入点,聚焦食品浪费、销售环节反浪费、促节约、严管控。

明确“食品浪费”定义

食品浪费问题不容忽视。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武维华介绍,每年我国粮食生产、储存、运输、加工环节的粮食损失量约为700亿斤,城市餐饮每年浪费量约在340-360亿斤,这还不包括居民家庭饮食中的食物浪费。

什么是食品浪费?征求意见稿第2条明确,“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利用。”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任颖认为,该定义抓住了食品浪费最重要的特征,突出了物尽其用和厉行节约的价值导向,具有积极意义。但该定义关注的仅仅是消费环节的食品浪费问题,还应该重视食品生产加工中的浪费行为。她建议在现有定义的基础上,对食品浪费的情形进一步细化,增加浪费情形的列举和兜底条款,提升可操作性。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江连也认为,还需对“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利用”的情况进行列举,明确何种情况属于未按功能目的利用。

河南工业大学粮食政策与法律研究所所长穆中杰也建议,列举食品浪费的具体情形并增加兜底条款。但建议餐桌以前环节的食品浪费问题由粮食安全保障法重点规范,餐桌以后环节的食品浪费由反食品浪费法重点规范。因此,他认为,将反食品浪费法改为反餐饮浪费法,这样可以避免对“食品浪费”的理解歧义。

如何界定“食品浪费”的标准?

任颖认为,从宏观角度来说,“食品浪费”标准是未能物尽其用,即违反厉行节约的价值追求。她建议,国家立法应制定概括性标准或规定,在此基础上,通过地方立法完善相应标准设置。

汪江连认为,界定“食品浪费”标准,首先应明确规制主体,“公共系统、公务系统及大规模聚餐活动应作为食品浪费行为的规制主体”。其次,食品浪费是一个法律边界较为模糊的概念,应综合判断。

汪江连建议,对“食品浪费”的规制应坚持规范和引导并重,加强对公共系统、公务系统和大规模聚餐活动规制的同时,增加对家庭餐饮活动及个人餐饮活动的法律引领和推动作用,倡导公众树立文明健康的消费理念。

该不该收厨余垃圾处理费

征求意见稿第7条明确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引发社会关注。

该不该收厨余垃圾处理费?怎么收?受访专家意见不一。

汪江连不赞成收取厨余垃圾处理费。他认为,该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且容易使消费者和商家产生纠纷,“消费者购买服务时已经支付了费用,结果为了处理厨余垃圾,还要付相应费用。而且,如果监管不到位,为了留住顾客,商家可能也不会收取这项费用。因为此举可能使顾客更多光顾不收取此项费用的商家。”

穆中杰也认为,设立厨余垃圾处理费的初衷是希望用经济杠杆手段警示消费者节约粮食,不浪费食品。但如果该规定成为法律,则有可能成为商家收费结账的固定项目。他认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大多与厨余垃圾处理者之间有定向交费协议,再向消费者收取相关费用意义不大。即使收取,对于“明显浪费”的认定以及厨余垃圾收费的额度均有较大难度。

任颖对此持不同观点。她表示,厨余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具有积极意义。一旦出现明显浪费时,服务提供者如果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对于消费者有约束作用。但该规定没有明确认定“明显浪费”标准,建议从价值引导和计量方式两方面进行细化,通过配套法律规定的健全和完善来提升其可操作性。

任颖说,目前部分地区的餐馆已经通过预先收费方式预防消费者的浪费行为,即餐前收取一部分费用,若用餐结束后未出现明显浪费,则退还预收费用。

汪江连建议,此规定可以进行反向操作,即监管部门可对餐馆打包袋使用情况及厨余垃圾处理量进行综合评估,对打包袋使用多且厨余垃圾处理量少的商家给予奖励,促使商家鼓励消费者光盘和打包。

穆中杰也建议,政府出台措施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减少厨余垃圾,“对减少厨余垃圾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给予褒扬、表彰和肯定,效果可能比收费更好。”

食品浪费谁来管

食品浪费由谁来监管?征求意见稿第28条规定,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商务主管部门”。

任颖认为,因为在现有立法框架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对商品流通和饮食行业都有管理权力,所以两者都具有成为执法主体的规范基础。

穆中杰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都有监管职能,但二者的监管重点不同,前者是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直接监管,后者对行业监管。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都列为执法主体,容易造成权责不清。他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该规定的执法主体更合适。

汪江连也认为,食品浪费监管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行。“如果将商务主管部门纳入监管主体,可列举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情形之外,由商务部门监管的具体情形,以避免产生权责不清的情况。”

汪江连建议,加强对公务和公共系统餐饮浪费行为的处罚。在个人浪费监管方面,可以参考国外的浪费人制度,将做出严重浪费行为的个人列入浪费人名单,进行相应处罚。同时,设置退出机制。原标题:反食品浪费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止“舌尖浪费”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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