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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建设及运行管理技术规范

北极星环保网来源:北京市环保局2016/11/11 11:06:07我要投稿
所属行业: 环境监测  关键词:大气污染物 排污单位 水污染物

4.3 设备和标准物质

4.3.1 实验室配置的采样工具、监测仪器、辅助设备应符合监测要求。

4.3.2 实验室应购置有证标准物质。

4.4 监测方法

4.4.1 实验室应根据开展自行监测活动的需要,选择并建立合适的方法。

4.4.2 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标准实施监测活动,优先选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方法。监测方法及设备参见附录A。

4.4.3 缺少作业指导书可能影响监测结果时,宜制定作业指导书。

5 实验室运行与管理要求

5.1 自行监测方案制定

5.1.1 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5.1.2 自行监测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自行监测方案示例参见附录B。

5.1.3 自行监测内容应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厂界噪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有要求的,开展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5.1.4 在生产设施和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时,应加密监测。

5.2 样品采集及现场监测

5.2.1 废气监测

5.2.1.1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的设置应符合DB11/1195相关要求。

5.2.1.2 固定污染源废气测试时应同步测试相关参数,包括大气压、烟气温度、湿度、废气排量,燃烧类排放设备污染物排放浓度需折算的还应增加含氧量测试。在进行参数测定和采样时,应检查并清除采样孔及短接管内的积灰。

5.2.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采样方法应符合GB/T 16157、HJ/T 397 相关要求;采样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符合HJ/T 373相关要求。

5.2.1.4 无组织排放监测应符合GB 16297或其他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采样方法应符合HJ/T 55相关要求。

5.2.2 污水监测

5.2.2.1 污水监测点位的设置应符合DB11/1195相关要求。

5.2.2.2 依据目标测试污染项目,选取适当材质的采样瓶、采样瓶清洗方法及预处理方法,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采样。

5.2.2.3 污水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和记录应符合HJ/T 91、HJ/T 92、HJ 493、HJ 494相关要求;采样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符合HJ/T 373 相关要求。

5.2.3 厂界噪声监测

5.2.3.1 厂界噪声监测应符合GB 12348相关要求,声级计在测量前、后应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

5.2.3.2 噪声测量值的修正应符合HJ 706 相关要求。

5.2.4 周边环境监测

5.2.4.1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应符合HJ/T 194 相关要求。

5.2.4.2 地表水布点及样品采集应符合HJ/T 91、HJ 494 相关要求,样品保存应符合HJ 493 相关要求。

5.2.4.3 地下水监测应符合HJ/T 164 相关要求,并应提前一周洗井,采样前进行微洗井,抽水体积不少于井水2倍。

5.2.4.4 土壤环境采样布点、样品采集、保存应符合HJ/T 166 相关要求。

5.3 实验室分析

5.3.1 实验室使用的环境标准样品、实验用水、化学品应满足监测方法的需要。

5.3.2 实验室应按照监测方法和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

5.3.3 实验室应采取质量控制措施,保证监测结果有效性,可包括:准确度控制(标准样品测试、加标回收测试)、精密度控制(平行样测试)、全程序空白测试、人员比对等有针对性的措施。

5.3.4 实验室分析的原始记录应及时、如实填写,确保监测结果可复现。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表参见附录C。

5.4 自行监测报告编制

5.4.1 自行监测报告应执行两级以上(含两级)审核制度。自行监测报告审核范围应包括样品采集、交接、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数据报表等。原始记录中应包括质控措施的记录。质控样品测试结果合格,质控核查结果无误,监测报告方可通过审核。自行监测报告样表参见附录D。

5.4.2 实验室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出具自行监测报告,并保证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自行监测报告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5 实验室管理

5.5.1 实验室制度

5.5.1.1 实验室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验证和评价监测活动的有效性和结果的准确性。定期对质量管理制度进行自查。

5.5.1.2 实验室应建立监测记录制度。记录填写应清晰;记录应包括监测人员和校核人员的标识;记录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当记录出现错误时,应划改而不可涂改。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签名,对电子储存的记录也应采取相同措施。

5.5.1.3 实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使用和操作、样品处置和制备、样品分析等操作规程及相关制度。

5.5.1.4 实验室应建立标准物质管理制度、化学品使用和管理制度等,确保标准物质和化学品的购买、验收、使用、保存过程符合相关要求。

5.5.1.5 实验室应建立样品控制制度,对样品的标识、接收、流转、贮存和处置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

5.5.1.6 实验室应建立标准方法选择与方法确认制度。在开展自行监测前,实验室应确认能够正确地运用标准方法。当标准方法发生变化,应重新进行确认。

5.5.1.7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安全作业管理程序,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品、毒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以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并制定应急预案。

5.5.2 设备、化学品管理

5.5.2.1 仪器设备放置合理,便于操作,有必要的防尘防震措施,配套设施完善。

5.5.2.2 所有仪器设备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校验和维护,并做好记录。每台仪器有明显的标识表明其状态。开展监测活动前,仪器设备应进行校准。

5.5.2.3 强制检定的仪器设备应按计量法规定,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5.5.2.4 化学品应进行分类放置和储存,其中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符合DB11/T 1191相关要求。

5.5.3 档案管理

5.5.3.1 自行监测档案管理应符合HJ/T 8.2 相关要求。

5.5.3.2 档案信息内容包括设备运维记录、监测原始记录、监测报告等。

5.5.3.3 相关档案应保存三年,其中废气监测数据至少保存五年以上。

5.5.4 废物管理

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贮存、运输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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