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术语和定义
GB/4754-20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木质家具制造 wooden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operations
指以天然木材和木质人造板为主要材料,配以其他辅料(如油漆、贴面材料、玻璃、五金配件等)制作各种家具的生产活动。
3.2
涂装工艺 painting process
将涂料涂覆于木制家具某一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工艺过程。
3.3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4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HJ/T 38 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及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5
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苯系物是指分子式中只含有一个苯环的芳烃统称。本标准中的苯系物仅包括苯、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 1,3,5-三甲苯)、乙苯及苯乙烯合计。无标气物种以甲苯计。
3.6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7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应超过的限值。
3.8
即用状态 ready for use
原料产品调配好即可用于生产的状态。
3.9
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treatment device for VOCs
用于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向空气中排放的燃烧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或其他有效的污染控制设施。
3.10
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1
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时段划分
4.1.1 现有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执行第Ⅰ时段的排放限值,自 2017 年1 月 1 日起执行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4.1.2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4.1.3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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