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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严格考核环境质量监测 发现虚假数据依法处理

2014-08-22 09:0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监测管理办法自动监测系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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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提高全省环境空气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信力,提升环境监测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准化水平,甘肃省环保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工作质量为重点的专项飞行检查。

此次检查共分两批对全省14个市州32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点的建设、运行、维护、质量控制、数据审核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以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情况、运行和维护管理的规范性、仪器测试的准确性、数据的可靠性、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情况、档案的管理情况、数据真实性有效性情况、数据使用和监测信息发布情况、外部不良行政干预和应对等为重点。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提交了专项检查报告,向各市、州环保局通报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针对全省普遍存在的影响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并修订颁布了新的《甘肃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环境监测数据审核办法》。要求各地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将自动监测工作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尽快建立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处理平台。

印发《办法》严格考核

《甘肃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各级监测站应将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接入省站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及处理平台,并统一联网方式,配备专用计算机,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和维护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控软件与原始数据。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应24小时连续运行,必须在每个工作日12时前完成前一日的日报数据的三级审核和上报传输。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自动监测系统任何控制参数,不得以任何理由弄虚作假、修改原始数据;因仪器设备故障,以手工监测代替自动监测的,原则上不能超过10天。超过10天的,手工监测数据不予认可。

同时规定,小时浓度值为0或负值、日均浓度值低于仪器检出限、每天小时浓度值连续不变化次数高于5次、某点位日均浓度值低于全市平均值的一半,这一点位当日数据无效;仪器零点漂移等自检不合格或上传不及时的,当日数据无效;仪器跨度漂移自检不合格或上传不及时的,本周数据无效。

省环保厅负责对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进行考核,发现监测站有剔除正常监测数据、编造数据或更改原始监测数据、故意出具虚假监测数据等9种行为之一的,年度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考核以零分计,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网综合中国环境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整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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