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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4-08-25 12:5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权节能减排节能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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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

(八)规范交易行为。排污权交易应在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下进行。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试点初期,可参照排污权定额出让标准等确定交易指导价格。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

(九)控制交易范围。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各试点省份内进行。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火电企业(包括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不含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不得进行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

(十)激活交易市场。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鼓励排污权交易的财税等扶持政策。试点地区要积极支持和指导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权”参加市场交易;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回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积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物减排和排污权交易。

(十一)加强交易管理。排污权交易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排污权交易试点,由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排污权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申请变更其排污许可证。

四、强化试点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规定,建立协调机制,加强能力建设,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地方人民政府的试点申请进行确认,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对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等给予适当支持,按照各自职能分别研究制定排污权核定、使用费收取使用和交易价格等管理规定。

(十三)提高服务质量。试点地区要及时公开排污权核定、排污权使用费收取使用、排污权拍卖及回购等情况以及当地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信息,确保试点工作公开透明。要优化工作流程,认真做好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变更等工作;加强部门协作配合,积极研究制定帮扶政策,为排污单位参与排污权交易提供便利。

(十四)严格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准确计量污染物排放量,主动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装置,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并确保装置稳定运行、数据真实有效。试点地区要强化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于超排污权排放或在交易中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试点省份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其他地方可参照本意见开展试点工作。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要跟踪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加强政策研究,为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础。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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