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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下发《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2014-09-01 08:4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脱硝脱硫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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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县环保局组织验收。区县环保局会同区县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管,督促项目按期完成;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已完成项目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重点对计划治理方案落实、目标实现、污染物减排效益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的项目,报市环保局并抄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要督促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将按规定收回已预拨的环保技改资金。

(四)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对资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于申请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参照《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京发改规〔2013〕6号)相关规定开展项目验收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北京市工业废气治理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12〕2756号)同时废止。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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