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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四个行业”脱硫脱硝项目财政资金阶梯奖补实施办法

2014-09-02 08:4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脱硝设施脱硝工程脱硫设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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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奖补标准

(一)污染治理工程

指钢铁水泥玻璃行业脱硫、脱硝工程。奖补标准按工程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资金奖补(由省统一规定投资基数,见附件,高于投资基数上限部分不予奖补),比例高低依据工程项目奖补等次确定:污染治理工程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的,按15%的比例予以奖补;在2014年底前完成的,按10%的比例予以奖补;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的,按5%的比例予以奖补(此奖补等次仅限国家、省、市减排责任书中限期2015年完成的工程项目)。

(二)钢铁烧结机关停项目

奖补标准按单台烧结机核算,给予一次性奖补。列入《攻坚方案》的94台90平方米以下钢铁烧结机(8平方米以下竖炉),在2014年6月底前关停的,每台奖补资金50万元;在2014年底前关停的,每台奖补资金20万元。

(三)钢铁烧结机和电厂燃煤机组拆除烟气旁路项目

奖补标准按单台烧结机(燃煤机组)对应一套脱硫设施核算,给予一次性奖补。多台烧结机(燃煤机组)共用单套脱硫设施的,按拆除旁路实际数量计算项目数,单台烧结机(燃煤机组)安装多套脱硫设施的,按拆除旁路数量的0.7倍计算项目数。

钢铁(电力)企业在2014年6月底前拆除烟气旁路的,每台奖补资金40万元;在2014年底前拆除烟气旁路的,每台奖补资金25万元。

(四)余热余压利用、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的,按总投资7%的比例予以奖补;在2014年底前完成的,按总投资4%的比例予以奖补。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上限为1000万元。

六、奖补条件

(一)奖补工程项目符合条件

1、属于奖补适用范围的工程项目,并列入省“四个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督导调度和绩效考核的工程项目;

2、达到省“四个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要求,节能工程项目根据建设内容现场核查确认;减排工程项目按照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工程项目核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4]42号)和《关于切实做好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完工项目核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4]163号)要求,通过省或设区市、省直管县环保部门验收和现场核查确认。

3、工程项目编报了竣工财务决算;

4、经核查核算,有明显的大气污染物减排效益和节能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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