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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上午,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江苏省高院、国家司法文明协创中心、武汉大学环境司法研究所联合主办,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江苏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和生态法学研究会协办,主题为“创新环境资源审判机制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第四届环境司法论坛在常州开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江苏省高院院长许前飞,中华环保联合会副秘书长谢玉红、吕克勤,江苏省环保厅厅长陈蒙蒙,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等出席开幕式,江苏省政府副省长许津荣在开幕式上致辞。来自全国18所高校、12个省高级法院、20个市中级法院的代表以及国内外环境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律师、新闻媒体及其他特邀代表近150人出席论坛。
奚晓明在作“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主题发言时指出,党的十八大对人民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水平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重要任务。环境资源审判具有公益性、复合性、专业性、恢复性和职权性特点,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理论基础和实现路径,建立一套符合环境资源审判特点和规律的司法机制与诉讼程序。
奚晓明说,实现环境资源审判的专门化,要建立包括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队伍专门化、审判工作机制专门化和审理程序专门化的“四位一体”的体制和机制。今年以来,围绕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做了五个方面的工作,即加强审判组织建设、出台指导意见、推进公益诉讼、发布典型案例和制定司法解释。
奚晓明强调,当前环境司法专门化问题已经成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理论研究成果丰硕。但是,对于环境资源审判的理论问题,比如环境资源审判的基本理念、传统侵权和环境侵权的差异等研究还有待深入。对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水权交易、生态补偿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和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等环境保护新机制的研究,也有待进一步加强。
许前飞在作“环境司法专门化与生态文明建设”主题发言时介绍了江苏法院在环境司法方面的情况。目前,无锡、常州、宿迁三个中级法院和溧阳、江阴、宿迁市宿城区等基层法院相继组建了环境保护庭。江苏省高院组建了全省环境资源法律保护专家库,聘请了26位学者,作为首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在泰州、连云港、常州等地的环境刑事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已经引入专家参与案件审理,由专家辅助人帮助编制环境修复方案。今年,江苏法院有8件案件对生态环境的有效修复作出具体安排,实现了生态环境的有效修复。
许前飞还提出,法院必须打开大门,消除环境案件进入诉讼渠道的各种障碍;必须推动司法理念的现代化,实现环境司法专门化;必须推动审理工作专业化,实现环境司法专门化;必须推动工作机制系统化,实现环境司法专门化;必须推动法官队伍职业化,实现环境司法专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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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示范基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党的二十大要求“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人民法院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法预防为主的原则,始终把常态化和创造性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作为环境资源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6月1日,贵州省首个生态环境司法绿碳实践基地——黔东南生态环境司法绿碳实践基地,在黔东南州雷山县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腹地揭牌成立。据悉,该基地覆盖整个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跨雷山、台江、剑河、榕江四县,立牌于风景秀丽的大塘镇九十九水库,是集生态环境司法宣传教
《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就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依法审理相关案件,统一法律适用规则,作了具体部署。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为进一步提升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司法保障水平,展示人民法院以司法助力大江大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所做出的努力,最高人民法院11月2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10个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负责人李明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中伟,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淑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李广宇]:欢迎各位记者朋友们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为了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减少人员聚集,方便记者朋友们参会,本次发布会采取现场加线上的形式发布,我们可以从大屏幕上看到,许多记者朋友们正在线上参加我们的发布会。[李广宇]:今天我们将要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9日发布了10个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促进裁判标准统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教育引导企业和人民群众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推动长江流域协同治理和一体化保护。据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介绍,这10个案例中有7件系违法向长江干支流偷排、直排污染物的刑事
导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2月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截至
“中国环境司法真的保守吗?”“我的看法是非常能动的、主动的、富于创新的。”5月20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期“案例大讲坛”上,受邀参会的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的一番自问自答,高度评价了中国环境司法近年来取得的积极进展。而在当天的研讨会上,与会嘉宾与法官们就8个案例涉及的法律和
司法不手软,环保才有力。2018年,全国法院严惩污染环境犯罪,审结相关案件2204件。制定服务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意见,审结环境资源案件25.1万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则,探索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环境修复司法举措。湖北、重庆、青海等地法院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一),全文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一)(2018年6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为了准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共同编制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日前正式发布。为何要出台《评审细则》?《评审细则》有何亮点?相关部门应如何有效发挥司法鉴定的作用?本报特约请相关专家对此进行解读,以飨读者。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共同编制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以下简称《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人民法院五年来审结环境资源案件129.3万件,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7万件,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基本建成中国特色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详情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
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相关介绍与案例全文如下:2021年,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贺信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
5月30日,在世界6·5环境日到来之际,商丘中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有关情况,并公布6起典型案例。会上,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崔海林通报了全市两级法院2021年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2021年,全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8件涉民生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以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指引作用,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树立绿色生活理念。
长江上游有望设立生态保护法院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实施,其中提出,加强成渝地区环境资源审判,助力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建设,并将积极探索设立长江上游生态保护法院。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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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美丽浙江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依法严格公正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突出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对于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意见》分别提出,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
《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7-2018》、《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7-2018》及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林文学]: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首先感谢大家不辞辛苦在星期六参加我们的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公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绿皮书及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我
在刚刚落幕的第二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吕忠梅从一个学者的视角,高度肯定了2015年11月福建上杭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以来,环资审判工作取得的跨越式发展,认为绿色审判体系已基本形成
记者从河北省政府新闻办近期召开的依法治理生态环境共同守护绿水青山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省依法治理生态环境,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动京津冀环境审判协作,加强环境执法联动机制,全省立案环境行政案件、处罚金额均实现大幅提升,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提速,环境资源审判案件数量同比上升。
浙江省桐乡市委市政府美丽桐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11日印发《桐乡市大气主要污染物富余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本规范适用桐乡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已有偿取得排污权指标的工业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核定,包括排污单位自主申请核定及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应统一核定。核定指标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就《嘉兴港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嘉兴港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试行)为6000元/吨·年,自本标准执行之日起排污单位新增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需通过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印发《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为长三角未来三年工作重点明确了路线图和任务书,标志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向纵深推进。7月25日,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举行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丽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详情如下:丽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为深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拓展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种类,有序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就《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电子交易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指出(交易主体)排污权交易主体包括出让方、意向受让方和受让方。出让方是指出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以及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的储备机构等;意向受让方是指有意向购买排污权的单位,以及有意向收储排污
2024年6月6日,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第四次工作会议签约仪式及成果发布活动上,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启动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平台。试点区域(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安徽广德)8家企业,浙江天梅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上骅涂装有限公司,
2024年6月7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湖北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主要阐述了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的适用范围,明晰了“无偿收回”、“回购”等两种收储方式及程序,界定了排污权储备的来源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审查管理办法》印发,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管理,自2024年6月24日施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环规发〔2024〕8号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银川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规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4000元/吨。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对象为银川市所有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并进行排污权确权的排污单位,征收期限与排污许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审查管理办法》,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自治区储备排污权调剂管理,详情如下: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自治区储备排污权调剂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上海市青浦区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的通知,明确试点对象和范围为:现阶段可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交易试点的排污单位为青浦区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工业排污单位。现阶段纳入交易的主要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和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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