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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湿地保护新规三大焦点引人关注

2014-09-24 11:01来源:昆明日报作者:黄河清关键词:水环境生态恢复生态资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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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一级保护区内的生态资源、人文历史风貌资源应当以参观、游览和科学考察等为主,禁止将其用作商业活动。需要在一级保护区内举办公众性活动的,应当经市滇池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在环滇池湖滨生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科学考察、教学试验、捕捉和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应当经县(区)滇池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滇池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相关成果副本无偿提交市、县(区)滇池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利用生态区(除一级保护区外)内水域从事旅游、水上运动等开发利用活动的,应当经市滇池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利用环滇池湖滨生态保护区生态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态资源补偿费,专项用于生态区的保护和管理。

《规定》中还提出,在环滇池湖滨生态区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下列五项建设活动的,应当经市滇池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才能进行。即,恢复或新增石刻、碑碣;设置雕塑或塑造塑像;建设围墙、护栏、桥梁、铁塔等构筑物及工棚等临时建筑物;设置广告、宣传牌(栏)、指示标牌等户外设施;其他建设活动。

☆解读:记者发现,《规定》中,进一步细化了项目的规划和建设。《规定》中规定,因建设项目占用、影响、损害鱼类、鸟类、野生动物产卵、繁殖栖息地的,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补偿、补救方案,经市滇池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实施具体补偿、补救措施后,方可按相关程序进行建设。禁止在环滇池湖滨生态区中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中的禁止建设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前款规定的生态项目无关的建(构)筑物。确因滇池保护需要或生态建设需要建设的生态项目或设施的,应当经市滇池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焦点3

市民认养湿地

《规定》中提出,鼓励非责任主体之外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对环滇池湖滨生态保护区进行认养、管护,这有利于调动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环滇池湖滨生态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加大对滇池水质的保护工作。这说明管养生态湿地不仅是政府单方面的事情,也是广大市民的责任和义务。

环滇池湖滨生态保护区由沿湖县(区)管委会实行属地管理。涉及滇池湖滨生态恢复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恢复建设后的湖滨生态区履行日常管理、维护、使用、处置、收益等权益和责任。沿湖县(区)管委会对辖区范围内的湖滨生态区可以采取直接管理或委托管理的方式,对环滇池湖滨生态保护区进行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凡是在一级保护区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予以处罚:截留、取用湿地水资源,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捕猎鱼虾及其他水生生物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水上餐饮、露营、野炊、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的。责令撤除并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游泳、洗澡、洗涤污物、清洗机动车辆和船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破坏生态保护、监测设施及场地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其他破坏湿地生态资源的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解读:认养湿地是什么概念?记者注意到,更多应理解为参与公益活动,而非“承包”。因为《规定》中提出,在环滇池湖滨生态一级保护区还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占用、填埋、围(开)垦湿地,围网(网箱)养殖,改变湿地用途;擅自截留、取用湿地水资源;擅自捕猎鱼虾及其他水生生物;水上餐饮、露营、野炊、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游泳、洗澡、洗涤污物、清洗机动车辆和船舶的;破坏生态区保护、监测设施及场地;在环滇池湖滨生态区内设置非公益性户外广告。

原标题:湿地保护新规三大焦点引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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