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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立法防治大气污染

2014-09-26 08:54来源:河南法制报作者:王建芳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郑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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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扬尘污染费用要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发包合同中明确注明;施工单位的扬尘违法行为,将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施工现场出入口要公示环保监督员和举报电话,而且要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9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召开,修订过后的《郑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递交会议提请审议。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说,2005年,河南郑州市出台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后于2010年进行了修正。该条例自实施以来,对省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大气环境形势日趋严峻,原条例已明显滞后,亟待修订。

据了解,本次《条例》明确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原则为“以人为本,环境优先,政府主导,全民参与,严防严治、损害担责”;各级政府要制定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设立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最大的亮点是增设了扬尘污染防治专章,对扬尘污染防治作出了全面规定。

对于建筑工地扬尘,《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扬尘违法行为,纳入本市企业信用评价系统。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施工现场出入口要公示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及举报电话等信息;要按规定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土石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分段作业,并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当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者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而对于公共场所扬尘,《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扬尘、扬沙等空气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对城市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应当增加机械清扫、洒水、冲洗频次,降低地面积尘负荷。对于待开发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由建设单位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闲置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原标题:郑州立法防治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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