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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通知

2014-10-21 09:19来源:21世纪网数字报作者:李雪玉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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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果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根据《通知》,247家重点用能单位原则上均应在能源管理体系试运行6个月后,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认证通过的,由认证机构核发《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对于不符合认证决定条件的单位,在试运行3个月后,开展效果评价。163家重点排放单位应在碳排放管理体系试运行3个月后,开展效果评价。

根据《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规则》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规则》,评价内容包括7项,分别为管理职责、碳排放方针、策划、实施与运行、检查、管理评审、绩效评价。

在碳排放管理体系中,企业碳排放的核算、核查和报告,内审,碳排放控制,遵约情况和绩效水平等都涵盖在评价的7大项之内。张希良认为,碳排放管理体系中的绩效指标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行业碳排放先进值体系,也有利于企业的持续改进。

一位业内专家认为,管理职责和碳排放策略规划在评价中占有重要位置,将碳排放管理纳入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管理体系,落实碳排放管理工作的各项职责,是企业碳管理的重中之重。

世界资源研究所中国气候与能源团队主管宋然平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重点排放单位应在首年履约基础上,建立企业内部数据收集、核算及内审的长效机制。在此基础上,加强碳排放预测能力,并通过碳排放控制或市场手段合理对冲风险,将碳排放逐步纳入企业的长远发展战略。

管理体系评价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优秀、通过和不通过。评价为“通过”以上等级的,评价有效期为3年。

根据《通知》,市发展改革委将把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推进情况纳入对区县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推进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县,考核时予以加分。认证和评价结果将纳入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节能目标考核,对未按要求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的单位,考核时予以扣分。对按时完成任务,特别是成效突出的单位,将在申报中央预算内节能项目、财政奖励节能技改项目、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节能产品补贴推广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在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和市级财政性奖励节能改造、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等领域项目时,将优先考虑。

前述业内专家认为,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起步相对早些,重点用能单位尤其是万家企业有非常明确的、强制性的节能任务,将碳排放管理体系的评价结果作为节能目标考核的一个评分项,对企业同步实施碳排放管理会产生一定的激励作用。

通过能源管理认证的单位最高可获15万元奖励

根据《通知》,市财政对于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阶梯奖励,1万吨标准煤以下的,奖励10万元;1万吨标准煤(含)-5万吨标准煤的,奖励11万元;5万吨标准煤(含)-100万吨标准煤的,奖励13万元;100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奖励15万元。2013年通过认证的9家单位的奖励资金,于2014年底前拨付。

由于能源管理体系实施主体覆盖了碳排放管理体系实施主体,即247家重点用能单位中包含了163家重点排放单位,《通知》中单体系奖励的方式可有效避免重复奖励。

关于开展碳排放管理体系评价所发生的费用,《通知》提出对通过专家验收的重点排放单位,将按标准支付被委托开展效果评价的中介机构相应的咨询服务费用,每个评价约2万元。

评价等级为“不通过”的用能单位,应在3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继续申请评价直至最终通过。后续开展评价所需的中介机构咨询服务费由用能单位负责承担。

原标题:北京发布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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