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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将对自备水源单位征收污水处理费

2014-11-14 09:08来源:金华新闻网作者:刘小娟关键词:污水处理排污费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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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浙江省金华市建设局了解到,12月10日起,市区将对所有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年底前所有取用自备水源用户须安装取水计量装置,届时将根据取用水量或污水排放量计收排污费,不按规定缴纳的,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缴并加倍处罚。

为确保市区污水集中处理工程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日前金华市住建局、物价局、水利局、环保局联合下发《金华市区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根据《细则》规定,凡市区范围内使用自备水且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或废水的非居民用户,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非居民用户排放符合纳管标准的污水并缴纳污水处理费后,不再缴纳排污费,但如果污水超标排放,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缴纳超过纳管标准的排污费。

自备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单位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尚未组建运营单位或采取BOT、TOT、委托、租赁等经营方式的,由金华市、区(含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全额上缴财政,也可委托相关部门代收(需签协议)。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应与自备水源用户签订《纳管污水处理协议》,拒签的,不妨碍实际征收。已安装自备水源取水和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用户,经水平衡测试无漏排的,按污水排放量计收;未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按取用水量计收,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今年年底前,原先已安装取水计量装置的,相关部门要上门核对;没有安装的要进行安装;今年年底前未能安装的,实施过渡期内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按照《细则》规定,自备水源用水单位如不及时缴纳污水处理费,将由负责征收部门或代收单位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单位可依法追缴或申请追缴,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对逾期不缴的单位依法处以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至3倍的罚款。

原标题:市区将对自备水源单位征收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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