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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约谈”威力有多大

2014-11-16 10:08来源:北京青年报作者:姜兆尹关键词:污水处理环保约谈污染减排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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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保厅日前召开污染减排约谈会,对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改造进展缓慢,进水水量、进水浓度偏低状况未有明显改善的17个县(市、区)政府进行约谈。宁夏回族自治区新近出台环保约谈办法,今后对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污染物超标等17种情形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或企业,自治区环保厅将进行约谈。

环保部门就环境治理不力约谈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或相关负责人,是我国环保执法的一项工作机制。前不久,因河南安阳市部分地区大气污染十分突出,国家环保部和安阳市主要领导,要求该市吸取教训,上报整改方案,做好后续整改工作。据报道,全国尚无因上级环保部门约谈而影响官员升迁的先例,约谈没有纳入官员政绩考评之中,一些地方官员坦言不怕约谈,只怕环保部的“区域限批”,因为“限批”会使新上项目进度受阻。

约谈只是“动口”,是一种“软性督查”,威慑、约束力度显然不如前几年掀起的“环保风暴”,后者是既“动口”又“动手”,通过对污染企业实施重罚、对治污不力地方实行区域限批等霹雳手段,把一些污染企业罚得“心疼”,也让一些地方政府“心慌”。近年来,环保部门更加注重环境治理的制度建设,为环境综合治理打好法治基础,内在的工作做得更扎实了,掀起大规模的“环保风暴”少了。一些地方环境治理出现了态度过于“平和”、手段过于“温柔”的倾向,一些地方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出现反弹甚至愈演愈烈,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警惕。

究其原因,关键还是要进一步理顺环境治理的工作机制,夯实环境保护的责任链条,通过严格的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向环境治理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施加巨大的压力,督促他们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能与责任。一方面,各地工业、建筑施工、交通、餐饮等企业作为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制定的标准和环保政策的要求,不折不扣履行各自的治理责任,无论是治理不力还是恶意排污,只要涉及违法犯罪者,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直至受到刑事处罚。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各级环保部门组织牵头,公安交通、住房建设、市政市容、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协同参与,构成环境污染治理的监管主体,对工业、建筑施工、交通等企业执行环境治理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特别是在这个监管层面,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本身也需要接受“监管”——既包括来自上级和同级人大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权力部门的监管,也包括来自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对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违规违法、失职渎职行为须严格依法追责,直至对触犯刑律者追究“环境监管失职罪”。

环保约谈已在中央和地方初步形成工作机制,但如此“动口”威力不大、震慑不强,也是不争的事实。从环保部门执法到对环境治理监管主体的“监管”,都要做到该“动口”时就“动口”,该“动手”时必“动手”——最好是区域限批、上级督查督办、人大质询、司法调查、环境公益行政诉讼、舆论监督等一齐上,才能让一些地方官员有所警醒和戒惧,才能把环境治理的压力分解、传递到监管主体和责任主体,转化成为各治理主体积极作为的动力,促成环境污染治理形势根本好转。

原标题:“环保约谈”威力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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