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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煤粉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性能规范(待发布版)》

2014-11-18 14:1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低氮燃烧技术煤粉锅炉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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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热效率要求

5.2.1已投产锅炉进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后,BRL工况的锅炉热效率降低值宜不大于0.5 %(绝对值)。

5.2.2新建锅炉热效率宜不低于同等条件已投产锅炉进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后锅炉热效率。

5.3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水冷壁面烟气氧含量要求

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的锅炉水冷壁面烟气氧含量宜不低于2 %,取样与分析按GB/T 10184第5.7条规定进行。

5.4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其它性能要求

5.4.1对于新建锅炉,锅炉出力、最低稳燃负荷、飞灰和炉渣含碳量、CO排放浓度、减温水量、过热蒸汽和再热蒸汽参数等指标,宜优于同等条件已投产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后指标。

5.4.2对于已投产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其它性能要求:

a) 改造应不降低锅炉出力;

b) 改造应不引起锅炉最低稳燃负荷升高;

c) 改造应不降低锅炉煤种适应性;

d) 改造后,BRL工况下锅炉CO排放浓度宜低于300μL/L;

e) 改造后,BRL工况下锅炉飞灰含碳量增加值宜不大于0.5 %(绝对值),炉渣含碳量增加值宜不大于1.5 %(绝对值);

f) 改造后,锅炉BRL工况下减温水流量变化要求:

1) 改造后过热器减温水流量比改造前增加宜不超过设计值的20 %,并且应不超过过热器减温水流量的设计值;

2) 改造后再热器减温水流量比改造前增加宜不超过5 t/h。

g) 改造对锅炉BRL工况下过热蒸汽及再热蒸汽温度变化要求:

1) 若摸底试验确认过热蒸汽或再热蒸汽温度与设计值偏差超过±5 ℃,改造方与业主宜协商改造后过热蒸汽温度和再热蒸汽温度考核值;

2) 若摸底试验确认过热蒸汽和再热蒸汽温度与设计值偏差不超过±5 ℃时,改造后过热蒸汽温度和再热蒸汽温度与设计值偏差宜不超过±5 ℃。

h) 改造应不引起锅炉受热面金属壁温超温;

i) 改造应不加重锅炉结渣;

j) 改造应不影响锅炉水冷壁强度和水动力性能;

k) 改造新装的燃烧器应与制粉系统相匹配。

6已投产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相关设计要求

6.1更改或增加的风箱、风道满足原锅炉风箱、风道强度设计要求。

6.2更改的锅炉钢结构应符合GB/T 22395的规定,并不低于原结构强度。

6.3烟风煤粉管道设计应按照DL/T 5121的要求。

6.4锅炉金属材料选取应符合DL/T 715的规定并不低于原金属材料,耐火材料选取应符合DL/T 777的规定。

6.5燃烧器性能设计应按照JB/T 10440的要求,并符合DL/T 435的规定。

6.6燃烧系统设计计算应符合DL/T 5240的规定。

6.7热工控制系统设计应按照DL/T 5175的要求,新增燃烧系统的仪控设备控制点应纳入机组控制系统(如DCS),运行人员可在单元集控室内通过控制系统直接完成对新增系统设备操作和参数的监控。

6.8热工自动化就地设备安装、管路、电缆设计应按照DL/T 5182的要求。

6.9电缆选择应符合GB 50217的规定,电缆施工应按照DL/T 5161.5的要求。

6.10保温油漆设计应按照DL/T 5072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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