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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应该本着对人民生命健康和民族生存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重金属污染的问题,切实把防治重金属污染,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当做刻不容缓的任务,提上议事日程。
一是开展土壤水源重金属污染普查、建立土壤重金属等环境指标信息档案,健全污染预警机制。当前应当尽快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田、水源污染情况普查,建立农业林业生产用地用水污染地图,通过建立农田(地)土壤、水源重金属信息档案,实时全面了解全省区域内农田和水源环境质量状况和动态变化,对污染农田进行连续跟踪监控和预警管理,可有效提高农产品的安全性。
二是从源头上控制,切断重金属污染源。控制农作物区新的污染源产生,新建厂矿必须符合环保准入的标准。对于重点污染源,需加强管理,发展清洁生产工艺,严格执行“三废”排放标准,尽量避免重金属输入土壤环境,是防止农作物受重金属污染的根本途径。同时控制矿质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中的重金属含量。
三是对已受污染的农田,采取适宜的措施进行修复。根据污染程度开展生态修复技术、植物修复技术、农艺控制技术等,尤其是对于耕地资源紧缺的珠三角洲地区,在中轻度污染农田上农艺控制技术对于维持中轻度污染农田的持续安全生产、实现污染土壤的“边生产边修复”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是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加强执法力度。国外很多国家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体系比较健全,从水污染防治和金属、农药、化学用品等有毒物质的控制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我国目前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还没有制定专门性的单行法律,可以说在土壤污染防治上的法律是缺乏系统性与可操作性的。应该建立土壤和水源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加大赔偿和处罚力度。同时应该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执法,对于执法不严的政府部门严格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是进行农产品产地安全等级划分。通过对农产品产地安全质量状况进行评价,将农田土壤划分等级,依据清洁和污染程度划分为适宜种植区、警戒区和污染区等,并相应开展农业种植、污染修复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对于不适应开展农业生产的严重污染地区,应该严格禁止进行农业生产。对于依靠这些污染土地谋生的农民(渔民)应该通过政府救济、培训、安置等手段安排转产转业。
六是建立和加强对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追究,建立政府和社会共治的二元治理机制。加大对污染责任的追究力度是制止污染的基本手段。对已经造成污染的应该回溯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对于新污染现象不仅应该加大处罚力度,更应该由单一处罚转变为以赔偿为主,以处罚为辅的惩处模式;法院和政府应该鼓励和支持受损害者对责任人根据损害程度和修复成本加倍追偿,而不是以不痛不痒的罚款取代赔偿。对于失职和合谋的地方或部门官员应该追究党纪、政纪、法律和经济责任。建立政府主导,企业负责,受害人追究,社会监督,保险参与的二元污染治理机制,改革旧的低效的政府既管发展,又管防污治污的污染治理体制,只有使全环节中每一个主体的责任落实到位,才能遏制和纠治不断恶化的重金属污染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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