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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加大投入 十项举措护蓝天

2014-11-25 10:45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叶文建关键词:脱硫脱硝燃煤锅炉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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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控制机动车污染,厦门市坚持立法先行,实施高效监管。1999年厦门市就出台了《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对机动车检测、维修、使用等过程的排气污染防治措施作出了规定。2004年修订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要求,在用机动车经目测排放黑烟,即可认定车辆排气污染超标。通过拍照、录像、监控等方式均可对冒黑烟车辆取证,群众有效取证举报的超标车无须检测也能处罚,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为尾气整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2011年,福建省首个机动车污染防治法规《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发布,并于2012年6月5日实施,使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为了长期有效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2008年起,厦门市环保部门开始组织编制《厦门市机动车尾气控制规划(2009~2015年)》、《厦门市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规划实施方案》,并于2009年、2010年从排放标准、市场准入、检测标准、油品供应等方面建立了部门分工的长效管理机制。

同时,厦门市各部门分工合作,开展综合治理,强化路检、抽检,环保、交警部门建立尾气联合执法机制。公安部门统筹安排5~8名警力,分3~4个执法组,与环保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加强道路监督抽测,加大对非“绿标车”的执法力度,促进黄标车更新淘汰。

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厦门市建立了机动车信息电子档案系统,对未领取机动车环保标志的车辆,通过后台查询车辆信息并及时核发环保标志。厦门市率先采用与交警执法抓拍系统信息互动技术,无须上路拦车实现自动抓拍取证处罚。下一步,厦门市车辆管理所在车辆证件发放前将先交予市环保局核发环保标志。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纳入环评

 要求有机废气收集处理率大于90%

为推进VOCs治理,厦门市在重点行业开展VOCs专项执法调查和治理,分批下达治理企业名单,对排放不达标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和关停。

同时,厦门市将VOCs排放控制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要求有机废气收集处理率应大于90%。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立项、环评、土地、规划等手续。

厦门市强化VOCs源头管理,逐步淘汰涉及VOCs排放的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并结合地方实际,取缔汽车维修行业的露天喷涂作业,淘汰无溶剂回收设施的干洗设备。开展VOCs清洁生产审核,大力推进涉及VOCs排放企业清洁生产。

加强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企业使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对于不能再生的过滤材料、吸附剂及催化剂等净化材料,应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置。

此外,厦门市严格VOCs监督检查,涉及VOCs排放的企事业单位,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相关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执行地方和国家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做到长期稳定全面达标(包括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及排放总量)。

原标题:厦门十项举措护蓝天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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