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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合会建言全国碳市场 四种可能操作方案

2014-12-09 10:23来源:21世纪网作者:王尔德关键词:碳排放碳交易碳交易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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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市场的四种可能方案

目前国家已经初步确定了未来全国碳市场的时间表。

发改委气候司司长苏伟近日公开表示,尽快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快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争取在2016年开始运行。

具体而言,根据国家发改委规划,全国碳市场的时间表为:2014-2015年为准备阶段,完善法律体系等;2016-2020为运行完善阶段(第一阶段),全面启动实施和完善碳市场。2020年后为拓展阶段(第二阶段),扩大参与企业范围和交易产品,探索与国际市场的连接。

碳交易》对全国碳市场的建设路径提出了四种可能方案。第一,中国可以从目前的试点为中心出发,建设多个区域性的排放权交易体系。

杜丹德分析, 其他27个非试点的省级单位要从现行七个试点中择一加入。为了避免各个试点互相竞争,这样的作法可包含中央政府实施对排放权交易体系核心内容质与量的管控(例如,出台相应的处罚条款以维持排放总量上限的完整性),这些措施必须要被纳入继承的项目内。

“为了要确保各项目内容的一致性,部分元素(例如,全国排放清单和履约账户的维护)应由中央政府进行管理。在各项目缺乏共同的核心条件或者缺乏对重要内容管理的情况下,将很难连结各区域性项目并确保能够达成全国性的气候变化目标。”杜丹德指出。

第二,中国可能决定针对单一或几个排放行业建设统一排放权交易体系。建立一个针对电力与热生产排放源的排放权交易体系是合理的选项,该行业约占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50%以上。针对电力行业能够有效的限制受控排放源的数量,同时也可大幅的简化配额分配、基准线界定、监测、报告及查核系统(MRV)、以及执法过程。中国可以借鉴其他针对电力行业的排放权交易体系(例如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 以及美国酸雨项目)。行业针对性的项目可与美国目前推动的电厂减排项目相似。

第三种方案为,中国可选择针对东部沿海地区建立包含多种行业的三大区域市场,例如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以及渤海经济圈。

对此,杜丹德解释,上述三个区域2007 年的国内生产总值约为当年全中国GDP 的一半左右;2008 年三地区的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约占中国总排放量的48%。为鼓励投资,区域项目能够推动CCERs 的发展,并纳入不在覆盖范围内的西部欠发达省份,这样的措施也与中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相符合。

最后一种方案为,建立一个覆盖多个行业的全国性市场。《碳市场》解释,与针对单一行业或区域体系相比较,这样的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施行和运作面临较大程度的挑战。但项目排放源、边际控成本、以及发展的速率的多元化也可带来许多单一性体系缺乏的益处,例如更多的成本节约、市场流动性和投资机会等。

原标题:国合会建言全国碳市场 四种可能操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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