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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应注意相关条件

2014-12-24 15:54来源:中华会计网校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节能减排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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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提示符合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包括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备案管理

节能服务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应按各项目分别进行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减免税备案申请;

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

原标题:节能服务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应注意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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