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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涛:为污水处理费办法叫好的几点原因和提醒

2015-01-07 10:30来源:E20环境平台作者:薛涛关键词:污水处理PPP污泥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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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E20研究院刚刚发布的政策年度盘点中我们提到“很多政策仍然在路上,需要从趋势上予以把握。”话音未落,随后一天即发布的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恰恰”继续符合我们刚刚发布的年度盘点所预示的政策趋势,这个不是巧合,国家已发布(和继续发布)的一系列改革文件都在相互呼应协调努力成为一个系统,背后看到政策制定者的务实作风和取得共识后的改革动力,虽然仍然不完善,但是“且行且珍惜”。

1、统一了全国对污水费征收的混乱局面

这是国家级层面第一次专门就污水处理收费和使用出台的全国性的管理办法,由于之前没有明确的全国性的污水费征收使用的办法,各省各市办法均不统一,本次管理办法出台结束了这一局面,有利于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

2、紧扣新预算法并成为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重要试验田

文件依据新预算法要求,厘清污水处理费属于非税收入的收支使用,统一明确污水处理费收支两条线,(预算法中明确了税收和非税收入的使用差别,税收用于一般公共预算。而非税收入纳入基金预算管理)。预决算管理、中长期财政规划和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是提高地方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尤其是重资产型PPP项目的支付信用,保证购买服务支付的可靠性,推进下述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具有特殊意义,新预算法对该方面的努力在本办法上得到很好的应用。

3、有力支持政府采购公共服务(PPP、本地国企企业化专营),公平竞争机制待落实

此处先重温国发60号文,四(十一、十二)条指出,“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政府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重温财政部“购买公共服务”的要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结合国发60号文、财政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管理办法”等文件,本文要求污水服务列入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范畴,即使是政府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也要求通过竞争选择“单位”进行委托运营或者特许经营;在价格制定上,也要求包含合理利润的提法,这些都是为了结束传统大量存在的政府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报销制事业单位型“运行的低效模式。这个“单位”二字,涵盖PPP中的特许经营方式所对应的E20产业地图的A方阵类型的社会资本水务投资商,或者是地方资产原所属国企升级为B方阵性质的专营方式(由原来类似事业单位的“报销制”,转为企业化---可以通过提高自身效率获得正当利润的“承包运营”,理顺政企关系,但这类公共服务购买模式如何在其获得项目过程中通过公平竞争选择这条在实际落实上有难度)。

难得的是,文件制定者还考虑到了各地情况不同的灵活性的要求,比如前述“单位“二字对A/B方阵甚至B方阵雏形状况的兼容;还比如第二十九条对收益率的确定,比如第十二条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四个字背后涵盖了对采用委托运营或TOT的不同成本范围的兼容,考虑到东西部各地区不同经济条件的背景。

原标题:薛涛:且行且珍惜,为污水费办法叫好的几点原因和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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