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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收费:一个办法几处着力?

2015-01-13 09:22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薛涛关键词:污水处理污泥处置污水处理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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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应公平竞争

《办法》明确各地区可以通过合理确定投资收益水平,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

近期国家不断出台政策鼓励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要求,政府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财政部日前发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也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提出要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结合上述两个文件的内容,《办法》要求将污水处理服务列入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范畴,即使是政府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也要求通过竞争选择“单位”进行委托运营或者特许经营。

以前大量存在地方政府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由事业单位运行而导致运营低效的情况。《办法》在价格制定上要求污水处理费应包含合理利润,有望结束运营低效的情况。

同时,重资产集团类型的社会资本水务投资商和由国企转制而成的区域性环境综合服务集团,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时,应让他们公平竞争,最终做出选择。

《办法》的难能可贵之处还在于制定者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的灵活性要求,明确各地区可以通过合理确定投资收益水平,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项目,提高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体现对收益率的要求。

此外,《办法》规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考虑到东西部各地区不同经济条件的背景,“正常运营”涵盖了对采用委托运营或TOT的不同成本范围的兼容。

污水处理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已确定

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和保障效率前提下,资金流向和补贴要求更易获得保障

《办法》提出,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污水处理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已确定。

将污水处理费明确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几点益处:明确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污水处理费无需纳税;与前述统一将污水处理转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要求更加协调;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和保障效率前提下,资金流向和补贴要求更易获得保障。

原标题:污水处理收费:一个办法几处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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