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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环境保护要“不欠新帐多还旧账”

2015-01-16 10:03来源:环境保护杂志微信关键词: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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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的目标

不欠新账,多还旧账,遏制环境质量整体恶化趋势。污染物排放强度显著下降,污染物减排取得明显成效,影响居民生活的重大环境事件大幅减少;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天变蓝、水变清、地变绿;监测、信息披露和执法能力增强,环境保护公共治理格局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初步出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逐步成形。在这个总目标下,应制定一系列的统计、评价和考核指标体系。继续抓好工业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环境法规和标准,狠抓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建设“零排放社区”、“生态工业园”,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污染治理的重点任务

优先解决带全局性、方向性和基础性的环境问题。从“十面霾伏”、水污染严重和生态系统退化的现实出发,应将解决事关民生的重大污染问题放在优先位置,特别重视环境与健康问题。如果不将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作为主要目标,环境保护就失去了本来意义。城市环境污染将是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必须解决的问题,重点要预防和治理大气和河道污染,降低雾霾污染导致的呼吸道疾病发病率,提高居民健康水平。应帮助中小企业提高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而不仅仅是关闭他们增加就业压力。应提高技术创新能力,鼓励以企业为主体、科研院所参与的联合攻关,切实提高环境保护科技含量。

重视城乡一体化建设中的环境保护。考虑城乡之间、工农业之间的差异,尤其应重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农村应推广使用无公害农药,减少农药在粮食上的残留;提高化肥使用效率,防止水体富营养化。不同区域的重点任务应有所侧重。我国幅员辽阔,发展水平、环境容量、人对环境质量的可接受程度等存在较大差异,这就要求我们避免“一刀切”。应根据主体功能区类型,明确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等开发许可,规范开发重点和秩序。西部地区应加大生态恢复力度,加强水土保持,将扶贫脱困和生态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植被覆盖率;农村地区推进以煤代柴工作,煤化工发展地区必须评价水资源和环境约束,以免经济发展成就被自然界的“报复”抵消。完善环保制度,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划定生态“红线”

一方面要量化“红线”的具体内容、数量和指标,更要使各级领导心中有“红线”,办事不越“红线”。我国已建立了严格的耕地用途管制,但对水域、林地、海域、滩涂等生态空间还没有完全建立用途管制制度,致使一些地方在用光了占地指标后,转向开发山地、林地、湿地湖泊等资源。其结果是:砍了林,毁了山,荒芜了土地,淤积了河湖,水资源就变成了洪水,山也变成了秃山,生态系统功能完全丧失。

生态修复必须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人体健康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一些疾病的发生与蔓延源于环境质量的恶化;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有赖于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在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成果是生态产品,消费生态产品理应付费。应完善生态补偿政策,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加以补偿。对生态产品受益十分明确的应按照谁受益、谁补偿原则,推动地区间的生态补偿;还应当开展不同行业、河流上下游、流域间的生态补偿试点。只有这样,才能使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的地区不吃亏、有收益、愿意干。有人愿意从事生态产品生产,我国的生态环境才能得到保护,生态环境质量也才能得到改善。

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依法对排污单位分配具体排污额度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作为排污单位守法、执法单位执法、社会监督护法依据的一种环境管理制度。现行的总量层层分解还没有成为制度,特定区域和特定污染物的总量控制覆盖面较窄,总量目标按地区设定、按企业分配,出现主体“错位”情况。因此,应将现行的以行政区为单元、层层分解后再落实到企业以及仅适用于特定区域和特定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改变为以企事业单位为单元、覆盖主要污染物的更加规范、更加公平的总量控制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责任主体更加明确,排污者付费和责任终身追求制才能落地。

实行损害赔偿制度,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处罚额度偏低,无法弥补生态环境损害和治理成本,出现了“老板发财、政府埋单、群众受害”的极不合理现象。一些政策存在“逆导向”问题。如一个企业偷排污染物最高将罚款30万,而要达标排放可能需要几百万元。企业作为“经济人”会选择被罚款而不是治理。列宁曾说,制度不执行比没有制度更坏。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加大了惩罚力度,实行按日计罚,让违法排污者对“污染损失”进行补偿;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使企业树立污染治理的主人翁意识,增强污染治理的责任感。应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采用年度公报形式及时公布环境信息,加强社会监督,以保证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达到预期效果。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实行终身追究责任,不能把一个地方的生态环境搞得一塌糊涂,再拍屁股走人,异地当官,从而解决“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原标题:独家】周宏春:新常态下环境保护要“不欠新帐多还旧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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