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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复十讲之三:土壤修复立法与法规体系

2015-02-04 08:53来源:固废观察微信作者:张益关键词:土壤修复土壤污染重金属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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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在污染土壤修复领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完善政策法规、建立管理体制、明确责任主体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但仍存在较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立法步伐:逐渐加快

总结相关政策法规的发布历程,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工作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2-2007年):开始涉及土壤环境保护阶段。包括发布《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

第二阶段(2008-2012年):逐步重视土壤污染问题阶段。相继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土地复垦条例》、《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等政策法规。

第三阶段(2013年以来):加快土壤修复立法步伐阶段。201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6月环保部发布《中国土壤环境保护政策》;2014年4月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增加了土壤修复的内容,5月环保部发布《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11月环保部发布《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工作指南(试行)》。

据报道,《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已经环保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有望在2015年上半年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被列为全国人大第一类立法计划项目,预计将在2017年前后出台。由此,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规体系有望在“十三五”期间得到完善。

管理体系:初步建立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包括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两个层面的管理体系基本类同。不管是在国家立法层面上还是地方立法中,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管理的行政都很多。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土壤污染源头预防、控制和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土壤改良、监测,以及土地评级;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农用地土壤改良、监测和安全管理;

经济信息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工业场地污染预防和整治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水利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水土流失控制和土壤侵蚀监测;

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地的土地规划、土壤修复和土地复垦;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科技、卫生、工商等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原标题:土壤修复十讲之三:土壤修复立法与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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