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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综合督查需常态化

2015-02-10 15:01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袁道凌关键词:环保综合督查环保部湖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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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环境保护部的部署,在2013年湖南株洲环保综合督查试点的基础上,2014年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又选取了佛山、梧州、鄂州三市扩大试点。

通过两年的试点,华南环保督查中心推动了试点城市的环保工作,对环保综合督查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环保综合督查有何特点?

随着对环保综合督查的深入探索和实践,综合督查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根据《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所谓环保综合督查,是指环境保护部依法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开展的综合督查,就是要从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着眼,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排污单位等不同责任主体着手,全面督查依法履职情况,深入分析环境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提出综合性建议,督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各自履行环保职责,推动地方环境管理体制机制转型,形成“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大环保工作机制,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环保综合督查的综合性主要体现在以下4方面,一是对象综合,督查对象由以前主要针对排污单位,转变为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排污单位的综合性督查;二是内容综合,督查的内容包括宏观、中观、微观各个层次,如政策督查(对政府制定的政策对环境影响的督查)、履职督查(对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环保履职的督查)、守法督查(对企业守法情况的督查);三是手段综合,综合各种手段开展督查,包括派驻干部、现场检查、组织环保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座谈会、调阅政府相关决策资料等多种手段,后期还可以辅以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乃至限批等各种手段;四是目的综合,综合督查的目的不是局限于解决某个单一的环境问题,而是旨在提升环境保护工作在政府综合决策中的深度和广度,全面推进当地环保事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环保综合督查开展有何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战略部署,要求全党同志和全国各族人民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

目前新《环境保护法》开始实施,对环保部门而言,全面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就成为检验认真贯彻中央《决定》、投身依法治国的一面镜子。

新《环境保护法》明确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同时也明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还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既然新《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那么推动政府和相关部门环保责任的落实则成为环保部门落实《决定》的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政府的环保责任难以落实,有关部门的环保责任缺乏监督,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也没有抓手。从华南环保督查中心近两年的实践和探索来看,环保综合督查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实施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的具体手段。

原标题:环保综合督查需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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