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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相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前期该企业木制家具生产项目未验先投,因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停产、恢复原状的情形符合《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3.0版(11项)》第5项的规定,相城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9月初决定对其不予处罚,予以警示。
2022年9月底,省厅交叉互查组检查发现,该企业再次未报环保部门审批即建设木制家具喷漆项目,并在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的情况下投入生产。
最终,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企业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行为分别处罚款0.1926万元、25万元,共计25.1926万元。
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
对此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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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轻微免罚、首违不罚、无过错不罚”立法精神,在充分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宽容企业无心之错、轻微之错,营造一定包容的法治环境。
但是,宽容、容错也不是无底线,对于知错不改、明知故犯的企业,仍然应当从严执法,维护正常的守法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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