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12月5日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违法案件显著轻微认定细则》,其中规定,符合本细则规定,凡是认定为“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的,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
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违法案件显著轻微认定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违法案件赔偿的办理,明确“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情形,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本细则规定,凡是认定为“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的,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
第三条 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违法排放水污染物,不包含《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病原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违法排放的水污染物最大超标倍数不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0.2倍(5.5≤pH值<6.0或者9.0<pH值≤9.5),并且废水排放量在1000吨/年以内,可以认定为“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
第四条 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废气中大气污染物最大超标倍数不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0.2倍,并且最大超标倍数污染物的排放量在0.1吨以内,可以认定为“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
第五条 未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贮存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但在贮存过程中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污染物未发生迁移扩散进入外环境的,可以认定为“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
第六条 非法排放、倾倒固体废物未进入地表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
(一)非法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数量在20吨以内;
(二)非法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在10吨以内;
(三)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贮存、掩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在1吨以下、或10m3以下生活垃圾、砂石泥土等零星废弃物及其他物料的。
第七条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或未验先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已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且未造成生态破坏的;
(二)建设项目(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自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已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且未造成生态破坏的;
(三)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但环境保护设施已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
(四)建设单位未依法完成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但水土保持设施运行良好,未造成重大影响且能尽快开展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
(一)因突发故障等因素导致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产、限产和应急污染治理措施,未造成污染后果,且水污染物未涉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病原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二)因突发故障等因素导致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产、限产和应急污染治理措施。
第九条 由不少于3名专家核算,生态环境损害量化金额在3000元以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违法案件,经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认定核准后,可以认定为“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
专家可以从市区级及以上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检察、司法机关成立的相关领域专家库或者专家委员会中选取。
第十条本细则中所称的“以内”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法律、法规、规章对认定“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12月2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管理规定》意见的函,其中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跨区划流域生态环境治理融入法治监督体系衔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支持检察听证【要旨】检察机关办理江河湖泊等跨行政区划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由上级检察机关统筹不同地方检察机关一体办案、综合履职,利用现代技术手段高效开展线索摸排和调查取证,依法开展行政公益
8月14日,“全国生态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一批司法保障生态环境修复典型案例,涉及种植珊瑚、认购碳汇、补植复绿和劳务代偿等多样生态修复方式。01、创新实施种植珊瑚替代修复——袁某甲、袁某乙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2022年4月,被告人袁某甲承接某公司在口岸的司机接驳点移动厕所保洁业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入库专家名单的通知,确定81名专家纳入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各有关单位:为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落实,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承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或机构,按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工作。关于公开征求《浙
重点排放单位经多次督促仍不履行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环保社会组织北京草原之盟环境保护促进中心、益阳市环境与资源保护志愿者协会、深圳市绿源环保志愿者协会和博山泰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将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上乘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乘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履行碳排放配额清
近日,北京市发布关于征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专家的通告,征集范围是北京市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及有关单位进行征集,专业方向包括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大气、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系统、环境监测、环境修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专业
广东法院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类型,包括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积极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模式、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职等内容。01、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案企业完成合规整改可予从宽处罚——某船舶公司、某环保公
5月27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与深圳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扬尘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依据专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该企业就其扬尘污染致环境空气损害的行为,将承担共计19632.13元的损害赔偿责任。以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司法鉴定、磋商安排、协议签订的全流程创新推进扬尘污染损害赔偿工作
内蒙古发布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的函,其中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12月2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管理规定》意见的函,其中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跨区划流域生态环境治理融入法治监督体系衔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支持检察听证【要旨】检察机关办理江河湖泊等跨行政区划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由上级检察机关统筹不同地方检察机关一体办案、综合履职,利用现代技术手段高效开展线索摸排和调查取证,依法开展行政公益
8月14日,“全国生态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一批司法保障生态环境修复典型案例,涉及种植珊瑚、认购碳汇、补植复绿和劳务代偿等多样生态修复方式。01、创新实施种植珊瑚替代修复——袁某甲、袁某乙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2022年4月,被告人袁某甲承接某公司在口岸的司机接驳点移动厕所保洁业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入库专家名单的通知,确定81名专家纳入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各有关单位:为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落实,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承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或机构,按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工作。关于公开征求《浙
重点排放单位经多次督促仍不履行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环保社会组织北京草原之盟环境保护促进中心、益阳市环境与资源保护志愿者协会、深圳市绿源环保志愿者协会和博山泰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将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上乘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乘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履行碳排放配额清
广东法院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类型,包括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积极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模式、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职等内容。01、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案企业完成合规整改可予从宽处罚——某船舶公司、某环保公
5月27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与深圳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扬尘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依据专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该企业就其扬尘污染致环境空气损害的行为,将承担共计19632.13元的损害赔偿责任。以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司法鉴定、磋商安排、协议签订的全流程创新推进扬尘污染损害赔偿工作
内蒙古发布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的函,其中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4月19日,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能源”)发布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称,2023年4月,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海西州生态环境局”)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西州中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4日,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示受理注册售电公司相关信息的公告。根据《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受理了2家售电公司的注册申请,并对提交的市场注册相关申请材料进行了完整性校验。现予以公示(名单详见附件),公示信息详见“信用中国”及陕西电力交易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4日,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发布售电公司市场注销公示结果的公告。陕西电力交易中心于2025年2月28日发布了售电公司市场注销的公示公告,对国能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市场注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市场有关方面提出的有效异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和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4日,陕西电力交易中心转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求《创新支持陕西省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陕西省服务虚拟电厂建设运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其中《创新支持陕西省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4日,陕西电力交易中心转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求《陕西省服务虚拟电厂建设运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其中《陕西省服务虚拟电厂建设运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2025年,推动全省虚拟电厂接入虚拟电厂运营管理平台并参与需求响应、电能量市场和辅
北极星氢能网3月13日,陕西永寿县召开氢能产业项目座谈会,与陕西氢能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就氢能产业发展项目合作进行对接洽谈。座谈会上,相关领导详细介绍了陕西氢能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背景、基本概况,氢能产业工作成效及下一步发展计划等情况,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交流。会议提出氢能源是未来产业进
近日,陕西省委常委、西安市委书记方红卫在调研氢能产业发展情况时强调,要把握全球能源变革发展大势和机遇,以西安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为统领,聚焦氢能制、储、运、用各环节,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运用,持续丰富拓展应用场景、优化全产业链布局,积极抢占未来新赛道,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
3月12日从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获悉,1月1日至3月8日,陕西新能源累计发电量超过100亿千瓦时,达到101.54亿千瓦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48.8%。2024年,陕西电网累计新增新能源发电装机1450万千瓦,装机规模同比增长45.7%。国网陕西电力多措并举,努力保障新能源合理消纳利用。据介绍,国网陕西电力主
近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等14部门联合印发《陕西省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工作方案》。《方案》明确,到2027年,出台一批重点出口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初步建立全省重点产品碳足迹数据库、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及分级管理制度,全省碳足迹管理体系基本形成;到2030年,全省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体系进
3月10日,在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城南330千伏输变电工程现场,工作人员正在积极配合运维单位进行验收消缺工作。目前全站一次、二次作业均已完成,验收消缺工作已完成45%。本次承建的城南330千伏变电站工程,新建2台500兆伏安主变、330千伏出线2回、110千伏出线16回。工程投运后,将满足西安市
3月11日下午,国机集团中联西北院与与陕西环保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环保集团”)举行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中联西北院党委书记、董事长赵光杰,陕西环保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郝军亮出席签约仪式并见证签约。中联西北院市政公用事业部总经理孙威、陕西环保集团副总经理李钊分别代表双
重庆是我国中西部地区唯一直辖市,承担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西部陆海新通道、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等多重战略使命。近年来,重庆经济社会发展态势良好,2023年、2024年地区生产总值同比增长分别为6.1%、5.7%。当地电力需求也快速增长,2024年全社会用电量增速达11%,最大负荷达3350万千瓦,同比增长1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