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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湖州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聚焦大气污染攻坚,持续开展“利剑”专项执法行动,高效精准执法,精准打击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助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现将我市大气污染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长兴新城环保有限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4年5月12日,长兴新城环保有限公司1号焚烧炉污染物排放浓度经检测,超过了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2024年5月23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37.6万元。
2湖州南美纺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先投案
2024年5月15日,湖州南美纺织有限公司在检查中被发现:其印染项目生产线配套建设的自建污水处理站及定型机废气处理设施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生产项目即已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2024年8月12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48.8万元。
3湖州格尔森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案
2024年4月23日,湖州格尔森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在检查中被发现:其喷边工序生产作业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较大程度破损,且箱体内过滤棉、活性炭等耗材因长时间未更换已明显失效,喷漆废气未能得到有效收集处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2024年7月16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3.8万元。
4永大(浙江)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先投案
2024年4月22日,永大(浙江)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在检查中被发现:其新增3台印刷机,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生产设备即已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2024年8月3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
5浙江德工电机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4年5月6日,浙江德工电机有限公司在检查中被发现:其制芯车间生产作业过程中,生产设备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设施未开启,产生的含颗粒物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排外环境。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2024年8月3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4万元。
6长兴汇能电源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4年4月24日,长兴汇能电源有限公司在检查中被发现:其生产车间充放电工序作业过程中,生产设备配套建设的硫酸雾处理设施控制电源箱电流指示为0,风机、喷淋水箱均未运行,导致充放电工艺产生的硫酸雾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2024年7月16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7长兴虹星桥龙青建材经营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4年3月25日,长兴虹星桥龙青建材经营部在检查中被发现:其所属堆场内露天堆放占地面积约800平方米的大量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覆盖、围挡等相应抑尘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2024年5月6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8个体经营者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2024年5月18日,个体经营者废品经营点在检查中被发现:其使用的燃油叉车排气烟度测量平均值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2024年7月15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个人处以罚款人民币0.5万元。
9长兴县清兴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供废气监测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案
2024年4月15日,长兴县清兴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检查中被发现:其在为浙江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提供废气在线监控设施运维服务过程中,使用过期的氧气标气进行质控,致使监测数据失真失实。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2024年7月26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5.75万元,连带处罚该单位主要责任人李某某人民币0.5万元。
10湖州环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供废气监测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案
2024年5月19日,湖州环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检查中被发现:其在为浙江安吉某化纤有限公司提供废气在线监控设施运维服务过程中,涉及标气配备数量不足、全过程记录测试未按规定执行等行为,致使监测数据失真失实。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2024年8月18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5.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153.8元,并连带处罚该单位主要责任人刘某某人民币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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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陕西省人民政府制定并于9月23日发布《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大气污染治理推进实现“十四五”空气质量目标的实施意见》,陕西省将有序开展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完成国家下达的钢铁、水泥、焦化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推进玻璃、石灰、矿棉、有色等行业深度治理。加强生物质锅炉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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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进展公告,远达环保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拟由公司发行A股股票或发行A股股票及支付现金购买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下属的五凌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广西长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控股股权并同步募集配套资
四川省广元市生态环境局10月11日发布关于征求《广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意见和建议的公告,征集意见时间截止至2024年10月21日,详情如下:广元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广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意见和建议的公告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提高对重污染天气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印发2024年度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清单(第三、四批),其中包含水污染防治(地表水)项目15项、水污染防治(地下水)项目1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74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1项。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清单(第三、四批)的通知各
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黔东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提出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以控制工业排放和城市扬尘污染为重点,推动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详情如下:黔东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和能力,推进建筑工程规范化管理,结合实际,湖南省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修订了原2021年1月9日印发的《怀化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现征求各单位意见建议,详情如下:怀化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
为有力推动全市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保障提升我市大气环境质量,近期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以夜间异地交叉互查方式,集中部署开展铸造行业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现公开发布。案例1: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涉嫌以逃避监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9月30日发布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该《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提升污染防治的科学性、精准性。《条例(草案)》聚焦自治区污染防治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排污监测,对污染防治作了科学、系统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10月9日发布《广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及时有效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详情如下:广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及时有效降低重
合肥市人民政府网站10月9日发布《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合政办秘〔2019〕9号)同时废止。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开展以来,浙江省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取得阶段性成效。现公布一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供各地学习、参考和借鉴。案例一、杭州市临平区某检测技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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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福建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现场执法与非现场监管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精准查办一批排污许可环境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现向社会公开发布5个排污许可领域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并对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排污许可环境违法),详情如下:近年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现场执法与非现场监管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精准查办一批排污许可环境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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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日前公布了四个生态环境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其中包括东城区某卫生服务中心存放实验产生的废液、过期试剂、空试剂瓶的危险废物贮存间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经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已完成整改;朝阳区某餐饮企业油烟净化器有损坏涉嫌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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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第五批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自动监控)。近年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围绕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落实科学、精准、依法治污要求,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应用,查办了一批涉气自动监控环境违法案件,推动空气质量改善。为加强警示宣传,现向社会公开发布6个涉气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9月11日印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对于满足条件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及其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后果,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给予适当期限的观察期,责令其按照明确的要求整改,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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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黔东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提出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以控制工业排放和城市扬尘污染为重点,推动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详情如下:黔东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0月10日印发《南宁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内容指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支持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的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推动产业扩规增容、提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9月30日印发《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规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统筹协调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区域应急联动,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提高人居环境空气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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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下午,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解读《淮安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并介绍淮安市空气质量情况。戚善功: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先后发布一系列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9月23日印发《合川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实施推动实施重点产业绿色转型升级等28项重点工作任务,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全面推进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升级监管体系、治理体系和治污能力,全力守护美丽蓝天。详情如下:合川区空气质量持
为进一步加强市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切实保障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全面、连续、真实、准确、有效,依据国家、省有关生态环境法规与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修订了《晋城市市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9月23日起向社会
为进一步加强市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切实保障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全面、连续、真实、准确、有效,依据国家、省有关生态环境法规与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晋城市市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置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
为规范晋城市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确保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和信息客观、真实、有效,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90号)、《山西省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环监测〔2018〕72号)以及国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9月19日印发《北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北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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