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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六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轻微免罚领域):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法治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我省坚持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对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实施免罚,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现将部分轻罚免罚案例予以公布。
一、江苏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3日,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该单位正在生产,工人正在进行喷漆作业,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喷漆房大门未密闭,执法人员使用便携式VOCs检测仪在车间外1米处测得数据为0.949mg/m3,该单位在检查发现问题后当场将喷漆房大门关闭。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十二项规定,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认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决定对本案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单位提出教育要求: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确保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启示意义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罚与不罚提供了明确依据、指导,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有清晰的执法标准。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据清单对该单位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进一步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温度。同时强化对企业帮扶指导,推动企业主动守法,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江苏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未验先投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5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发现,该单位“年产8000吨高性能复合新材料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共审批三条生产线。2019年建成第一条生产线并投入生产,2020年9月完成第一条生产线环境保护设施的自主“三同时”验收,2021年12月建成第二条生产线并投入生产,第三条生产线尚未开始建设,目前项目总年产能约6000吨。该项目挤出工段会产生有机废气,第一条和第二条生产线产生的废气共用一套静电油烟+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第二条生产线建成投产至检查之日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构成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第二条生产线在2023年7月已完成阶段性环保竣工验收,且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环保负责人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微信“万家企业学环保法”小程序完成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学习和考试,增加积分均超过300分。2023年9月25日,考虑到该单位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启示意义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公布,体现了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也助力了新产业、新经济、中小微企业发展,但绝不是放松监管要求。建设单位在管理中应当注重自查自纠,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或被生态环境部门检查指出问题后,必须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严格履行整改义务。不予处罚的适用是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的同时,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容错空间,帮助企业提升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通过普法教育推动企业主动守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盐城某食品有限公司未验先投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日,盐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盐城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年产3750万支冰淇淋项目于2019年6月4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审批,于2021年7月投入生产,由于疫情原因及冰淇淋产品季节性生产的特性,每年大约有6个月的生产期。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建设,生产期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由于生产产能达不到验收的监测要求,现场检查时该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尚未通过验收。经责令改正后,在整改期限内完成了建设项目环保验收。
查处情况
鉴于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年产3750万支冰淇淋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建设并正常运行,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盐城市生态环境局经集体审议决定不予处罚,同时对该单位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该单位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做好各项环境管理工作。
启示意义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一体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同时给行政相对人一定的容错空间,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该单位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并正常运行,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且积极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验收工作,同时通过批评教育等措施,提升了该单位的守法意识,避免日后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四、张家港某公司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8日,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非现场执法,通过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张家港某公司未按规定提交2023年第二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经查,该单位因经营困难,已处于长期停产状态,因此未能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发现该问题后,该单位即安排人员按规定提交了执行报告。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未发现危害后果,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条第九项,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启示意义
企业应加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即使停产也须执行相关规定。
五、常州市某五金厂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6日,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五金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从事机械零部件加工项目的生产,但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
查处情况
该单位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因该单位已填报排污登记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条第十项,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教育。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将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参照免罚清单对企业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在纠正企业违法行为的同时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企业应自觉加强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学习,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增强守法意识,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六、江苏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8日,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执法人员对省厅第三专员办交办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江苏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危废库内有一袋污泥未张贴危废标签。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鉴于该单位未张贴危废标签系首次发生且及时改正,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条第十八项,经集体研究,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了教育。
启示意义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推行柔性执法的执法理念。通过帮扶等方式给予环境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主体主动纠正的机会,通过有“温度”的执法,最大程度减少对违法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予行政处罚并不是免责,不等于对违法主体撒手不管。给予不予处罚的行政决定,是在法律框架内给予行政相对人容错空间,引导违法主体自觉守法。加强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使执法更有温度,执法服务于民,有利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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