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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山西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造假案(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类)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6日,新京报等媒体刊发环境检测机构造假的相关报道,山西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因涉嫌环保数据造假被曝光。该报道迅速在多种平台被多家媒体转发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当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全程配合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原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对该公司相关监测报告、原始记录及监测仪器设备等实施查封,并展开调查。
期间,生态环境部及省、市领导对此案高度重视,逐级批示并召开专题会议,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指导,太原市人民政府牵头,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原市检察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市公安局五部门联动,组成山西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监测数据造假联合工作组,组织100余名专业技术人员对该公司2021年3月起至2023年10月期间的两千余份监测报告进行全面线索排查。同时,五部门抽调骨干执法力量组成外派督查组和8个现场执法组,分别赴吕梁市、忻州市、太原市的涉事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最终确定违法金额并将全部证据材料移交司法机关。
【查处情况】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该公司通过人为干预,缩短采样时间得到噪声监测数据、未开展现场监测或未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现场监测出具部分数据、现场修改采样时间、修改水质采样记录表、样品交接流转记录等行为为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该案处理结果如下:2023年11月,公安机关对该公司涉嫌监测数据造假问题立案侦查;12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该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对3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2024年9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山西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该公司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该公司法人代表李某等3人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并处2万元至5万元的罚金。
【启示意义】
在本案查办过程中,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部门、监察机关、法院五部门首次联合办案,共同谋划,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执法职能和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职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审判机关审判职能,从不同层面严厉打击了生态环境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净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监测数据市场,提升公众环境健康权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案例二 太原某煤业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案(污染犯罪类)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3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古交分局(以下简称“古交分局”)接古交市公安局线索推送,有人在古交市东曲街道西岭头村南约1000米的荒沟内倾倒灰色泥状物质,涉嫌污染环境。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古交分局执法人员与公安人员立即抵达现场,并开展调查。经过现场勘察及调查取证,确定这些物质为太原某煤业有限公司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旧钢丝绳、废皮带、井下料渣等煤矿废弃物,倾倒者为无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资质并与太原某煤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垃圾清运处理协议》的古交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将上述工业废弃物随意倾倒于古交市西岭头村公路旁河道内并掩埋,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造成环境污染。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现场进行勘察并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涉案人员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垃圾清运处理协议等证据,与公安部门共同展开调查。
【查处情况】
古交分局接线索后于6月13日予以立案,与公安部门共同展开调查,调取并固定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及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49万元罚款。
7月30日,古交市公安局委托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古交市东曲街道西岭头村沟内倾倒的灰色泥状物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晋环司鉴〔2024〕鉴字第312号)认定,上述随意倾倒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达到405万元。对宋某某等工业废弃物随意倾倒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罪的违法行为,古交分局于8月22日将该案移送古交市公安局。古交市公安局已对太原某煤业有限公司、古交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涉案人员宋某某等人污染环境罪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对7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启示意义】
古交分局执法人员接到该线索后,迅速锁定违法行为人,既对倾倒行为的委托方太原某煤业有限公司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又对倾倒行为并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司法移送,与公安人员精妙配合,协同作战,快速度还原案件事实,充分彰显了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法律水平。
案例三 张某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非法采石造成生态破坏案(新领域案件、行刑反向衔接类)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娄检刑行意〔2024〕5号),反映“张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汾河上游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矿”案件线索。4月22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娄烦分局(以下简称“娄烦分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勘察,发现张某在汾河上游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违法开采山石,现场堆存石料约20000立方米,开采面积约3000平方米,造成大面积植被和生态破坏。
【查处情况】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3月15日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娄检刑不诉〔2024〕10号)。娄烦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张某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石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启示意义】
该案是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与林草行政执法衔接后的第一起案件,是司法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行刑反向衔接的典型案件。该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共同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健全“两法衔接”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对反向衔接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避免出现“不刑不罚”情况,织密轻罪治理责任网,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双向衔接。
同时,该案是林草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线索移交的有效探索,充分体现了执法力量的集中整合,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提高了执法效率,增强执法的权威性。两部门协同联动,强化共同管辖领域的联动执法,降低了执法成本,形成执法合力。
案例四 太原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非现场执法类)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2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小店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控数据系统远程发现,太原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2024年2月21日废水出口两项污染物日均值超标。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单位因PAC药剂储备不足,冬季大雪高速封路未及时运达药剂,导致2024年2月21日上午11时高效池翻泥情况严重,出水带泥,废水排放口COD在线数据为52.808mg/L,超标32%,总磷在线数据为0.652mg/L,超标63%,确认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结合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S-7),对该公司罚款38万元。
【启示意义】
本案通过自动监控数据系统远程发现排污单位超标排放行为,采取现代化科技手段精准发现问题,依据监测数据依法立案处罚,极大地提升了环境监管的效能。通过发现的问题,帮扶排污单位正视管理漏洞,提高排污单位生态环境意识,重视生态环境管理工作,严格依法、依规生产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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