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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履行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职责,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示范、导向作用,现将2024年合肥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肥东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21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夜间检查时发现,肥东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正在生产,因脱硫循环池塌陷,该公司临时建设脱硫桶替代脱硫循环池处理废气,脱硫桶内液体(脱硫液)可通过脱硫泵泵入烟气管道喷洒脱硫,但检查时,用于提升脱硫液的脱硫泵未运行,废气脱硫设施未经专家论证、未验收,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废气排口开展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折算浓度平均值160mg/m3,已超过100mg/m3的排放浓度限值。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27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将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巢湖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4日,合肥市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巡查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时发现,巢湖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烧结空心砖生产项目正在生产,隧道窑烟气经配套建设的脱硫塔处理后高空排放,烟气排放口未按规定安装烟气自动监测设备。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合肥市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于2024年3月1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9万元。
安徽某检测中心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上级交办案件线索,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存在检测报告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用其他样品分析结果替代、没有相应原始数据或伪造原始记录、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该公司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24年9月23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目前正在侦办中。
安徽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20日,合肥市包河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工贸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安徽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为该企业开展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比对检测时,使用的湿度检测方法为干湿球法,对应检测仪器要求在检测湿度时应使用配套专用采样枪。但经调取采样平台历史监控视频发现,采样人员在采样过程中全程未更换烟枪,存在未经采样直接伪造湿度检测数据及原始记录的情形。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还存在擅自删除超标数据、伪造原始记录等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该公司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24年5月17日,合肥市包河区生态环境分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目前正在侦办中。
安徽某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2024年9月12日,合肥市蜀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2018年取得环境检测资质以来对环境检测业务疏于管理,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存在伪造原始监测数据、缩短采样时长、伪造时间、擅自删除仪器原始数据等情形。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该公司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24年9月23日,合肥市蜀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目前正在侦办中。
包河区某建设有限公司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13日,合肥市包河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合肥市包河区某建设有限公司单独所有的BH202304地块,用地性质已变更,尚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但已开工建设并进行支护桩基和土方清运施工。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合肥市包河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2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5000元,同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巢湖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轻微违法免罚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4日,合肥市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巢湖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配料口西侧物料堆场有石粉堆存,部分石粉裸露堆放,面积8平方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其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首次发现并当场改正,且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合肥市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安徽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轻微违法免罚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14日,合肥市包河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安徽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汽车维修服务经营,危险废物暂存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其环境违法行为首次发现并于2日内完成整改,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合肥市包河区生态环境分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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