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2023年2月,S市M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陈某以个人名义在M区J街道租赁场地从事废石料破碎及混凝土生产。现场检查时,该个人搅拌站厂房内未配备降尘设备,未能提供环评材料和排污许可证。在后续调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个人搅拌站在形式上同时涉及“未验先投”及“无证排污”两个环境违法行为。
适用哪条法律进行处罚,争议较大。笔者认为,个人从事废石料破碎及混凝土生产,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进行排污是具有牵连关系的行为,应当遵循“择一重处断”原则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应罚则对其进行处罚。
个人作为行政相对人,能否成为“未验先投”“无证排污”的处罚对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中对于排污主体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冲突,即在表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后又在括号内注明“以下称排污单位”,使得法律适用者会产生“个人”是否能包含于“其他生产经营者”中的困惑;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中,对于责任主体的表述均为“建设单位”。
以上,导致当前多数类案中不会对个人进行处罚。在笔者看来,这会导致某些企业事业单位倒挂在个人名下,从而规避相应的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法》效力位阶高于前述条例,根据该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个人应属受规制对象。
是存在牵连关系的一行为,还是侵犯多个法益的数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建设项目不得“未验先投”;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七、十一条则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通过验收后,将其列明在排污许可申请表中。
由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未验先投”单位投产后进行排污必然会违反排污许可制度。因此,“未验先投”与“无证排污”是存在牵连关系的环境违法行为。
本案中,陈某经营个人搅拌站进行排污,从表面上看存在“未验先投”“无证排污”两违法行为,但实际上他只是为了从事混凝土生产而排污,是典型的多个牵连行为导致的排污事件,同时触犯两个条例的相关罚则。形式上,“构成要件”上存在重合交叉关系;实质上,该违法行为看似侵犯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秩序及排污许可管理秩序两个法益,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最终目的是服务排污许可管理。
本案所涉存在牵连关系的环境违法行为,其所违反的数个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竞合,属于法条竞合。
综上,当我们追根溯源,回到行政法律规范竞合适用的实质基础时,对本案违法行为法律规范竞合适用的选择时,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更为适宜。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2022年6月,相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前期该企业木制家具生产项目未验先投,因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停产、恢复原状的情形符合《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3.0版(11项)》第5项的规定,相城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9月初决定对其不予处罚,予以警示。2022年9月底,省厅交叉互
现对2022年天津市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一、中汽(天津)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案2021年7月7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中汽(天津)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信访检查。经查,该单位锅炉房南侧东西向道路上有员工正在使用清洗液清洗模段件,清
2017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关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下简称“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了较大调整,由原来的“10万元以下罚款”提高到“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
案例一:海南某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限制生产与废水超标排放案一、案情简介2019年7月30日,针对云龙污水处理厂反映云龙产业园区内企业涉嫌存在污水超标排放的投诉线索,海口市环境监察局立即进行部署,会同海口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仔细排查云龙产业园区排水管分布,实地勘查园区内涉水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
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2019年8月中旬暗访情况、2019年11月中旬长江经济带第二批生态警示片反馈问题,以及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检查情况,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对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企业环境问题实施了挂牌督办,责令相关企业对存在的问题逐一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据悉,此次所
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时,将“明显不当”纳入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标准,并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那么,究竟什么是“明显不当”?笔者拟以“明显不当”在司法审查实践中的适用作为分析基础,结合环境行政处罚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未验先投”以及“进水超标导致
近日,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关于“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新旧法律规范衔接适用问题的意见》。明确关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简称“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全文如下:关于“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新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7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关于需要配套建设的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了较大调整,由原来的10万元以下罚款提高到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加大,对企业起到了较大的震慑作用。但是各地环保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对未
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环保部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期限将至,逾期将查处;未批先建类须现状环评,未验先投类开展验收监测工作!详情如下:[$NewPage$][$NewPage$]
2021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一年多来,实践如何?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共有38起。(注:已将涉案企业名称隐藏处理)根据归纳统计,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主要适用的条款依次为:第三十六条(五)
2021年10月19日,A省B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C公司(建筑劳务)现场检查时发现,其铸造车间正在生产,所产烟尘直排,污染环境。
截至2021年2月,陕西全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共48148家,其中发放排污许可证6665家,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564家,排污登记企业40919家。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无证排污”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针对“无证排污”也作出了处罚规定,但是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那么,生态环境部门在遇到“无证排污”的违法行为时,应该如何进行处罚呢?
7月10日,大河网记者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31日在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介绍,《条例》共7章86条,主要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地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有了新进展:8个试点省市共摸底排查企业76155家,清理出无证排污单位3556家。“截至6月20日,8个试点省市共摸底排查企业76155家,清理出无证排污单位3556家。39个重点城市共摸底排查企业36759家,清理出无证排污单位1962家。”6月24日,生态环境部召开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
导读:健全对“散乱污”企业整治动态排查、协同推进、举报通报、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强化“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2020年年底基本消除“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自贡市打好“散乱污”企业整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应办而未办理相关
记者3月29日从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获悉,陕西省将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全省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于无证排污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污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最高处以100万元的罚款。陕西省排污许可制改革进展走在全国前列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是企业守法、部门执法
无证排污,或面临史上最为严厉的处罚。按照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无证排污的处罚以天计算,每日罚款最低5000无,最高5万元。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目前,《条例》已获生态环境部部长专题会原则审议通过。
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日前全票通过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于推动山东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当前,山东省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的起步阶段,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的压力依然很大,
近年来,福建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现场执法与非现场监管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精准查办一批排污许可环境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现向社会公开发布5个排污许可领域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并对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第七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排污许可环境违法),详情如下:近年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现场执法与非现场监管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精准查办一批排污许可环境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加强
9月2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第三季度火电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统一信息报表试填报工作的通知,10月25日后,“统一信息报表”填报模块关闭,数据不可更改。关于开展2024年第三季度火电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统一信息报表试填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
近日,多家钢铁企业排污许可证注销,标志着环保整治和产业升级工作的持续推进。据今日钢铁不完全统计,自8月份以来,排污许可证注销涉及到的钢铁企业如下:01敬业集团有限公司注销原因: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据企查查显示,敬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05-28,所属行业为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经营
为提升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秉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的工作标准,坚持“全年、全员、全过程”练兵,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持续提高执法效能。同时,为形成有力震慑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氛围,有效压实行政相对人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通过“以案说法
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河北省司法厅8月23日发布《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河北省司法厅关于《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8月21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山东海阳一体化小型堆示范工程选址安全分析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4项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会议指出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8月12日发布《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详情如下: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根据国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结合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许可证技术规范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22日。详情如下: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为强化我省排污许可证质量控制工作,规范许可证质量审核,根据
8月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修订征求意见稿)》。本标准规定了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8月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造纸和纸制品业(征求意见稿)》。本标准规定了造纸和纸制品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