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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2023年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化水平。详情如下: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3年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促进营商环境全方位提升,更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全方位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3〕4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市场主体梯度培育体制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宁党办〔2023〕10号)、《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区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宁政职转办〔2023〕1号)精神,结合各单位工作职责和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实行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做好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动态调整。推动实现同一许可事项同要素管理、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
配合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水生态环境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二)提升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水平。修订完善生态环境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巩固精简优化审批成果,通过数据共享、智能填报、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确保申请材料免提交比率、电子表单覆盖率、全程网办率达标,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更多便利。
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
配合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水生态环境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三)推进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全面梳理、规范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备案事项,实行行政备案清单管理,细化优化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全力推进行政备案网上可办、“一网通办”、易办快办。
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
配合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四)坚持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规范行使行政许可权力,杜绝清单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变相设立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清理自行设立的权力事项、违规增加的办事环节和申请材料。强化简政放权效能评估,完善清单管理制度,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
配合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水生态环境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二、进一步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化水平
(五)强化重大项目建设要素保障。发挥生态环境服务保障重大项目作用,建立国家、地方、外资三个层面的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三本台账”,对列入台账的重大项目环评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
牵头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配合单位: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六)深化环评简政放权。持续优化自治区建设项目分级审批规定,对农药、医药、生活垃圾发电等领域环评审批权限进一步细化界定。强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被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和规划审批机关采纳的,入园建设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牵头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七)推进排污权改革。制定《小排放量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交易工作简易流程》,有效降低生态环境影响小、风险低的新(改、扩)建项目建设成本,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活跃排污权交易市场。
牵头单位:综合处
配合单位: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三、优化经常涉企服务
(八)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主动服务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示范企业、瞪羚企业支持力度。支持企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加大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资金支持。
牵头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大气环境处
配合单位:科技与财务处、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应对气候变化与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
(九)推进企业办事 “一照通办”改革。通过数据共享等式归集或核验企业基本信息,探索实行企业仅凭营业执照即可办理部分高频审批服务事项,无需提交政府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其他材料。
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
配合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水生态环境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生态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
四、持续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十)探索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改革。解决小微企业、非工业源产生的少量危险废物收运不及时、管理不规范、委托处置成本高等问题,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组织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试点。
牵头单位: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配合单位: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
(十一)创新环评审批服务机制。帮助企业抢抓市场机遇,将原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宁东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委托至宁东生态环境分局审批,缩减企业办事距离。
牵头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五、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二)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持续清理市场准入壁垒,打破各种不平等限制,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
配合单位: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
(十三)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全覆盖。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持续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着力破除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清理通过划分企业等级、设立项目库、增设证明、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
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
配合单位: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
(十四)实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广泛应用,加快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增强企业环境守法和社会责任意识。
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
配合单位: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六、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十五)全面推进“审管联动”。统筹建立审批、监管和执法闭环管理机制,完善审批、监管、投诉、执法等多部门协同机制,提升“审管联动”整体效能。
牵头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和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配合单位:办公室、法规与标准处、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
(十六)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互联网+监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融合联通,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提升监管效能。推行部门联合抽查,持续完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实现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
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配合单位: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
(十七)提升重点监管能力水平。全面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大对监测和环评机构的抽查力度,坚决打击从业单位、从业人员、评审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监测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配合单位: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十八)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配合单位: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
(十九)实行差异化环境执法监管政策。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体系,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和首违免罚制度落实,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加大正面激励。
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配合单位: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
七、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二十)提高政务服务办理效率。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改革,结合工作实际拓展“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持续推动纸质证照电子化、电子证照标准化。有序推进电子证明清单化管理和历史存量证照全量归集,进一步拓展“扫码亮证、证照免提交”应用场景。持续推动“区内通办”“跨省通办”事项清单全面落地。
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
配合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生态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
(二十一)强化智慧政务数字支撑。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审批系统与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对接融通。
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生态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
配合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水生态环境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八、有关要求
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形成工作合力,持续做好“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对照分工安排落实好各项目标任务,着力打造工作创新亮点,及时宣传推介“放管服”改革创新做法和经验成效,运用灵活多样、公众喜闻乐见易接受的方式配套解读相关改革政策以及事项办理指南,确保圆满完成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督查、效能目标考核、营商环境评价等工作任务,不断提升企业群众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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