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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常态蓝 须理顺大气治理逻辑

2015-02-28 09:47来源:新环境微信作者:包存宽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空气质量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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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也应考虑空气及大气污染的流动性和区域性特征,及控制、治理的适宜空间尺度,将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实现情况和大气污染源治理、监督等情况分开。比如,作为污染治理的污染物总量控制、重大污染源的监管、污染事故事件的处理处置等,应强化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督,尤其应着重各级行政区内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任务的协调,形成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合力。

而国家层面,应侧重于大气污染治理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立法、制度供给,以及跨省级行政区大气污染治理的协调和全国范围的空气环境质量改善。在污染源监管和污染物总量控制上,应在增强县级环境监测与管理能力建设的基础上,强化属地管理,改变地方政府难以有效监管央企的现状。

其次,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无论是作为生产者的企业,还是作为消费者的个人或家庭,都应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这也是“污染者责任”原则的体现。污染者很难自觉履行其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责任,需要政府的强制性及合理的制度安排。但是,政府又不宜直接干预污染者这一微观主体履行其责任的方式和手段。因此,政府不宜强调,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产品、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而应通过制度设计,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严格执法,倒逼排污者改善排污行为即可。

正在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不应限定能源类型(如煤炭)和供热方式(如集中供热),而应强化污染源监督,督促各地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目标。至于选择什么供热方式,由各地和市场自行选择。

再次,是立法的公平性与政策的针对性。

总量控制作为特定政策,基于效率性原则,政策性、针对性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尤其是在中国环境保护起步阶段。但是,总量控制如果一味地强调针对所谓重点污染源、重点污染物,就隐含了坐等“小污染”变成“大问题”才采取行动的意味,这显然与污染治理中“预防为主”的原则相悖。

环境管理的关键也许并不在严,而在公平(污染源无论大小)。我认为,本次立法应明确或强化公平性、普遍性。也就是说,总量控制应针对所有区域(无论所谓的重点区域还是一般区域),所有污染类型(无论工业源还是生活源)、污染源(无论大小)、污染物种类。

当然,总量控制的针对性依然重要,只是应强调针对不同类型城市的分类指导(比如大气污染较重的城市、较好的城市等)。在明确总量控制与质量达标之间的关系,或关联性研究与分析的基础上,对总量控制指标完成与否、环境空气质量达标与否、污染物排放标准达标与否,分为不同类型区域或城市,提出针对性的要求。

最后,公众参与的权益与责任。一方面,进一步明确包括普通公众、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政府、企业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参与权等,尤其是应以制度保障公众对政府环境监管行为和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督;另一方面,本着“污染者责任原则”,进一步明确公众作为污染者(即日常活动如衣食住行等的污染行为)的责任和义务。

总体来说,我认为,应根据不同大气污染类型及与之相应的、适宜的空间范围,先制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再制定各类污染治理及总量控制的要求,最后再按行政区和行政层级落实其产业与能源升级、污染源治理的任务。解决好空气质量改善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这一核心问题,理顺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APEC蓝才有望成为常态蓝。

原标题:【我主张】实现常态蓝,须理顺大气治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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