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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常态蓝 须理顺大气治理逻辑

2015-02-28 09:47来源:新环境微信作者:包存宽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空气质量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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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改善与污染物总量控制,是大气环境保护的核心问题。空气质量改善是目的、是结果,污染物总量控制是途径、是手段。但是,在大气环保具体工作中,二者关系经常错位。

这种错位体现在哪里呢?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及污染治理任务通常是明确的、具体的,且可按行政区进行分配或下达;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却涉及产业与能源结构、污染源的空间分布、气候与气象等因素,而且不同大气污染类型的空间尺度相差很大,如灰霾污染往往是大尺度范围的,由于污染企业无组织排放导致的恶臭污染往往是小尺度范围的。

应该说,过去的大气环境保护是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核心的。但是,在家底不清、监测体系不完善、监测数据真实性受置疑的情况下,过于倚重总量控制,难免出现总量控制指标连年下降,空气质量仍持续恶化的尴尬局面。

当然,APEC蓝似乎让这种尴尬看见了一线光明。我们不妨将北京APEC期间的空气质量保障方案,视为一次积极且效果不错的“地方试验”。姑且不论成本,单从效果看,可以说基本达到了目的。类似试验在此前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以及2014年南京青奥会期间多次进行,效果无一例外,还不错。尤其是2010年长达6个月之久的上海世博会空气质量保障“试验”,可称得上是场“中试”,甚至是“小试牛刀”。

这些试验从数天到数个月、从北方到江南华南、从夏季秋季再到冬季、从一个城市或地区的单打独斗再到多个城市和地区的联防联控,类型越来越多样,经验越来越丰富。从小处讲,有益于提高未来重污染天气防控对策的科学性、对策作用点的精确性以及防控成本的有效性;从大处看,是中国探索从“世博蓝”到“APEC蓝”、再到“常态蓝”,改善空气质量的良好开端。

试验之后,我们应认真编制“试验报告”。报告内容除了通常应包括的,如试验期间防控区域内所有监测点站的空气质量情况、同时期气象条件、每次试验的空间范围、防控对象(如重点企业、建筑工地、机动车出行等)及防控程度等以外,还应有一项非常关键的内容,就是防控方案的实施成本或代价,特别是成本该如何分担。

成本或代价如何在中央和地方政府,政府与企业和社会之间分担?这关系到能否促进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形成改善环境质量的合力,也是建立改善空气质量乃至整体环境质量的根本措施和长效机制的关键。无疑,这还得依赖制度。

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不仅仅出现在党和政府的文件里、相关领导的口头上,而且已经落实到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协同治污的行动上。作为环境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在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尤其须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法律与政策、群众的权益与责任四方面关系。

首先,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与分工。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以及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新《环境保护法》也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正在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空气质量”与“污染物总量”的关系上,应构建“双约束”格局,即本级人大监督地方环境质量目标达标情况,上级考核下级总量控制任务完成情况。也就是说,由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本市政府环境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明确县级以上行政区(省长、市长、县长)需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包括大气环境在内的环境质量状况、环境质量目标实现情况、污染治理目标完成情况等。

原标题:【我主张】实现常态蓝,须理顺大气治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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